中国人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裁于泽:保险在普惠金融领域创新需进一步规范

21养老丁艳 2021-10-21 18:30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丁艳 综合报道  10月21日,中国人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裁于泽在2021金融街论坛年会“坚持新发展理念,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平行论坛上表示,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对服务实体经济,普及民生保障及提升国民福利有重大意义。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在服务普惠金融方面体现出普适、精准、增信、联接、放大等比较优势。

于泽坦言,普惠金融面临“金融排斥”挑战,需要普惠金融服务人群往往信用水平较低,缺乏可抵押的资产,很容易被排除在金融服务体系之外,造成普惠金融服务供需不匹配。保险可通过和信贷结合,有效发挥增信作用,来帮助这类人群获得普惠金融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于泽指出,保险自身在普惠金融领域的创新发展需要进一步地规范。为了更好发挥保险比较优势,于泽建议进一步完善普惠金融的基础制度建设,在制度层面深化保险与其他金融服务的联动合作,建立银保一体化的普惠金融服务平台,支持保险机构为普惠金融需求者提供增信服务,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对购买保险主体给予贷款优惠政策,打通普惠“最后一公里”。

同时于泽建议,要加强对普惠金融业务的合规监管,推动行业回归保障本源,开发推广符合普惠金融理念和保险定价原理的产品,严厉打击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保险信贷结合可发挥增信作用

于泽表示,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天然具有互助共济、扶危济困的特点,与普惠金融属性高度一致,在服务普惠金融方面体现出普适、精准、增信、联接、放大等比较优势。

首先,保险独特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救助机制,能够将少数群体的风险分摊到广泛人群,显著降低单独个体的经济成本,具有普适性的特点,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契合需要的普惠型保障产品。例如,最近广受关注和欢迎的大病保险、惠民保、长期照护险等健康医疗产品,缴费水平很低,但能在基础医保之上满足人民大多数的医疗保障需求。    自开办以来,成为普惠型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保险贯彻谁受灾谁获赔、按损失程度进行赔偿的原则,能够精准识别需要帮助的人群和客户,在被保险人之间开展再分配,充分体现了普惠金融对弱视群体、低收入人群的服务特性。在防止返贫领域,由政府去识别哪些人群需要救助并给予差异化的补助,不仅难度大,而且需要耗费较多的资源,而通过保险机制能够对遭遇返贫风险事件的人群进行精准赔付,有效降低社会成本,便利、经济、实惠,满足弱势群体的获得感,提升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

第三,普惠金融面临的一个很大挑战在于“金融排斥”问题,需要普惠金融服务的人群往往信用水平较低,缺乏可抵押的资产,很容易被排除在金融服务体系之外,造成普惠金融服务供需不匹配。而保险天然就是风险的承担者,通过和信贷结合,有效发挥增信作用,能够帮助这类人群获得普惠金融服务,不仅通过经济补偿“输血”,而且通过增信服务去调动和培育“造血”的能力,提升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四,保险面向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独特的风险管理行业特征,推动保险机制成为联接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低收入等群体的桥梁,通过有效降低普惠金融的风险识别和风控成本,便利各类金融机构参与普惠金融,助力普惠金融深入推广。

第五,保险通过费率杠杆,能够有效放大财政等资金,以较少的资金提供较高的保障,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支持政府建立广泛的风险保障网络,体现普惠金融的公平性、广泛性和可持续性。例如2020年农业保险为农民提供农业风险保障4.13万亿元,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效果放大了145倍等。

加强对普惠金融业务的合规监管

同时于泽指出,在持续创新的同时,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挑战和困难,制约了保险比较优势的发挥,特别是在制度和机制建设方面还需进一步地完善。

首先,保险作为普惠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普惠金融中的认知度还不高,与其他普惠金融的匹配度有待提升,社会各类机构对保险作为普惠金融重要的支持方接受度以及合作意愿还需要进一步的培育。    

其次,跨行业的信用体系和数据合作共享机制建设还不够完善,社会的信用环境建设仍然存在着薄弱环节,保险企业在获取风险数据方面面临挑战,制约了保险的精准定价、快速理赔和产品服务创新。

第三、保险自身在普惠金融领域的创新发展需要进一步地规范,推动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方面还有提升的空间。

为了更好的发挥保险的比较优势,服务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于泽建议,首先进一步完善普惠金融的基础制度建设,在制度层面深化保险与其他金融服务的联动合作,在普惠金融服务中广泛引入保险机制,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合作,建立银保一体化的普惠金融服务平台,支持保险机构为普惠金融需求者提供增信服务,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对购买保险主体给予贷款优惠政策,打通普惠“最后一公里”。

其次,完善政府、银行、保险等其他机构的信息共享制度,提高保险服务普惠金融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鼓励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防止返贫保险、小微企业保险、商业性健康养老保险、长期照护保险、民生保险等领域开展产品创新服务,对于普惠金融相关的保险产品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第四、加强对普惠金融业务的合规监管,推动行业回归保障本源,开发推广符合普惠金融理念和保险定价原理的产品,严厉打击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作者:丁艳 编辑:曾芳)

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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