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丨以有效行动为导向 提升国际气候合作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1-11-02 05:00

全球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绝不能以气候政治超越民生与发展,而应是各尽所能,拿出实际行动落实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北京时间10月31日晚,国家主席习近平以视频方式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六次峰会时指出,气候变化和能源问题是当前突出的全球性挑战,事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必须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基石,以国际法为基础,以有效行动为导向,强化自身行动,提升合作水平。

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由来已久,在某些方面已经形成共识。首先,虽然目前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与城市化过程中碳排放较多,但气候变化并不是发展中国家造成的。发达国家长期累积的历史排放是产生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原因,发达国家必须对此承担责任。不能因为发达国家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后经济结构以低碳的服务业与高科技企业为主,就拒绝承担历史责任。其次,发达国家应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减排资金和技术,这并非是捐助,而是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其三,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依然较低,并承担持续发展、消除贫困的责任,不能以牺牲发展中国家必要的发展权为代价。

在此次峰会上,习近平主席提出三个原则。首先,采取全面均衡的政策举措,统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兼顾应对气候变化和保障民生;其次,全面有效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基石;其三,加大对发展中国家支持力度,发达国家要切实履行承诺,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

目前,为实现控制全球气温的气候目标,部分发达国家将焦点放在了煤炭,这是发展中国家比较依赖的能源。峰会希望在2021年底前停止为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提供国际公共资金,并就这一目标达成了基本共识。早在今年9月,习近平主席以视频方式出席第76届联大一般性辩论并发表讲话时,就承诺中国将大力支持发展中国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不再新建境外煤电项目。

但是,一些发达国家施压发展中国家,并要求在其国内确立停止煤炭发电的目标,这个激进的要求侵犯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并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必须统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兼顾应对气候变化和保障民生,不能为应对气候变化而出让发展权,尤其是这些国家还肩负减贫任务。

中国已经在应对气候变化、调整能源结构等方面拿出了实际行动,取得了巨大成就。2020年中国碳排放强度比2015年降低了18.8%,比2005年降低48.4%,超过了向国际社会承诺的40%-45%的目标。在能源结构方面,2020年,中国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已由2005年的72.4%下降到56.8%,同时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了15.9%。

中国比大部分发达国家做得更多,尤其是中国承诺了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总目标。但是,这并不表明中国对于发达国家的要求可以照单全收。以煤炭为例,中国已经安排煤炭减量发展计划,能源生产结构由以煤炭为主向高效、清洁、多元化的方向加速转型,“十四五”时期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但是,转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以影响发展为代价。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还在持续,还有规模庞大的低收入群体需要改善生活条件,中国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能源安全等方面依然任务艰巨,必须坚持发展优先,以系统性与辩证性思维看待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能源调整与保障民生的关系,处理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确保安全降碳。

全球应该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尤其是发达国家应该在减排问题上作出表率,落实气候融资承诺,并在技术、能力建设等方面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而不是一味地向发展中国家提出超出国情和能力的要求。全球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绝不能以气候政治超越民生与发展,而应是各尽所能,拿出实际行动落实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就像中国这样。任何将气候作为政治武器的做法必将会影响到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团结和努力。

(编辑:洪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