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首例“集体诉讼”一审判决:康美药业被判赔偿24.59亿元 正中珠江负100%连带责任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2021-11-12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杨坪 实习生 陶梦婷 广州、深圳报道

历时近7个月的审理,A股首例证券“集体诉讼”一审判决结果正式出炉。 

11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庭审现场了解到,康美药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称“集体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相关被告承担投资者损失总金额达24.59亿元。

该案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康美药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的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事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中如此评价道。

首单证券集体诉讼案判决结果凸显“追首恶”

据了解,此次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涉及的被告既包括上市公司,也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还包括年报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项目经理等。

判决结果显示,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

在业内人士看来,对马兴田等幕后“黑手”的严厉惩处彰显了“追首恶”的理念。

证监会在答记者问时也表示,相关各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通过多种手段综合并举,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控制人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同时,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简称“正中珠江所”),因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康美药业严重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被判决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作为正中珠江所合伙人以及康美药业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正中珠江需承担赔偿责任,也被判在正中珠江所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相关法院判决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中,判决审计机构承担100%连带责任已有先例,如大智慧、金亚科技、五洋债、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终审均判决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赔偿责任承担100%连带责任,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还是首次。”华南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受访时指出。

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峰也表示,目前,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多采取“特殊普通合伙”的形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杨文蔚既是合伙人又是涉事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其执业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的其他3名正中珠江所从业人员并未被列为连带赔偿主体。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刘清并非案涉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而张静璃、苏创升虽然是案涉审计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项目经理,且均存在过错,但规定中介机构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所依据的《证券法》(1999年施行)第一百六十一条已被修正,而行为发生时施行的《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已无中介机构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张静璃、苏创升作为正中珠江的员工,不应因其职务行为直接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武峰指出,根据《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该条虽然没有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直接对外的赔偿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等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雇员即签字会计师、审计经理等追偿。”武峰进一步补充指出。

诉讼涉及投资者5万余名

除了相关被告的责任判定外,如何确定投资者获赔金额以及赔偿范围也值得关注。

根据广州中院判决,自媒体质疑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2018年10月16日为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

主要理由包括三点:自媒体质疑报道的主要内容,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财务造假性质、类型基本相同;自媒体揭露内容引发了巨大的市场反应,康美药业股价在自媒体质疑后短期内急速下挫,与上证指数、行业指数的走势存在较大背离;揭露文章虽然仅是首发在自媒体而非官方媒体,但相关文章被多家媒体转载,直接导致康美药业的百度搜索指数和咨询指数暴增,成为舆论关注重心,满足揭露行为的广泛性要求。

因此,经法院认定,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求的投资者。

今年4月,投服中心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取了康美案权利人名单,并于4月30日向广州中院提交。

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到,此次康美药业证券集体诉讼涉及5万余名投资者,广州中院专门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测算报告,后者对投资者损失进行多次反复测算,并出庭接受了原被告各方的质询。

判决显示,在计算投资者损失时,选取了医药生物(申万)指数作为比对指数,并采用了“个体相对比例法”测算投资者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将每个投资者持股期间的指数加权平均跌幅与个股加权平均跌幅进行对比,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影响。 

“聘请专业机构对投资者损失进行测算是目前法院审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通行做法,‘个体相对比例法’充分考虑了每个投资者持股的个体差异,与其它计算方法相比,更为科学精准地核定了损失金额。”武峰表示。

根据公告,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广州微法院”进入广州微法院点选页面下方“微诉讼”栏目,选择“代表人诉讼入口”,进入代表人诉讼通过平台查询是否属于适格的原告以及具体赔偿金额。 

(作者:杨坪,实习生陶梦婷 编辑: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