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小华:关注用户对算法技术的依赖性 用新眼光看待互联网平台运行与发展

合规科技陆小华 2021-11-26 18:10

注意力经济时代,运用算法形成的信息分发领域支配地位如何认定,是否需要引入反垄断规制?机器学习会不断增强算法精准推送、高效决策能力,是否会增强运用者市场支配力?

数字经济如何健康发展无疑是近年来的热点,对互联网平台治理、反垄断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等的探讨持续引起各方关注。

近日,由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开大学竞争治理技术科技创新实验室、南开大学法学院司法与社会研究中心共同主办,“数字经济规范发展的多面相与多工具”跨学科沙龙举行。来自经济学、法学、新闻传播学、计算机科学、法律实务界以及专业媒体领域的诸位专家,共同研讨了当前国内外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具体挑战,针对近期平台经济治理、《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及《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等热点、重点及难点问题展开了细致深入的讲解。南财合规科技研究院作为本次活动的媒体支持,现将各位专家的发言内容陆续发布,以飨读者。

天津大学新媒体与传播学院院长、讲席教授陆小华以“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与信息推荐算法运用——关于《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第22条第2款的探讨”为题,分享了对《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有关互联网平台规制条款的演变轨迹及对规制互联网平台竞争的若干思考。

首先,陆教授简要回顾了反垄断法修改互联网条款演变轨迹。在《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与互联网经营者相关的条款变化很大,不仅位置发生变化,表述也发生了变化。例如,在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修订草案》),主要修改之一是第21条(原第18条)在列举六个构成要件后增加“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而在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发布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简称《修正草案》)中增加一条作为第10条“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制制度,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加强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第2款“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

除此之外《修正草案》还将第17条改为第22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比《修订草案》与《修正草案》不难发现,对涉及互联网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条款做了比较大的改变。

第二,对于《修正草案》第22条第二款,陆教授认为在《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由起初的对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要件,转变为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且一旦触及则可以认定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互联网经营者滥用行为规制的急迫性和必要性。不过,对于“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行为”,其产生的市场影响,是否已经大到需要国家动用反垄断手段仍存有很多疑问:(1)这种新手段如何认定?(2)算法本身就是一种技术,该条款将“算法”和“技术”并列是否合适?(3)如何界定不合理的“限制”?

其三,在《修正草案》中设置两处相关禁止性条款,分别是第10条第2款“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和第22条第2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意图并不在于双重约束,因此直接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数据、算法等就界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不合理的,应当考虑究竟算法使用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四,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否需要引入“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值得进一步研究。

第三,陆教授提出了7个值得扩展思考的问题。(1)如何认识基于数据的个性化推荐服务技术、信息服务算法运用在互联网平台用户汇集、产品竞争、市场影响、市场地位等方面的作用;如何认识算法在市场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形成过程中的作用;(2)如何认识超级平台算法运用在反垄断意义上的边界;强化学习、机器学习会不断增强算法精准推送、高效决策能力,是否增强运用者市场支配力,其运用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3)在算法领域里如何既限制违法垄断,又鼓励创新竞争;(4)互联网平台的全球竞争位置与区域市场上的市场支配地位如何认识、界定,在规制上如何确定其中的关系与平衡点;(5)注意力经济时代,运用算法形成的信息分发领域支配地位如何认定,是否需要引入反垄断规制;(6)不同平台在社交、信息分发、电子商务等不同领域的市场地位差异巨大,当某经营者在某些领域具有相对优势地位,某些领域处在相对弱势地位,如何既鼓励竞争又限制垄断,互联互通是否是有效手段;(7)在互联互通的情况下,各部门、各行业如何形成协同效应,避免政策叠加效应,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最后,陆教授提到,过去十年重要而隐秘的变化之一就是信息算法推荐服务影响传播主导权,主要商业平台均使用了算法加快其发展和盈利,算法成为了智能传播时代的核心要素。中国的几个大型互联网平台已经具备一定的全球影响力,比如抖音注册用户的平均每月的停留时间超过19.6个小时,这个使用时间也超过了脸书(Facebook)的16.6个小时,显示了强大的用户粘性,可以说,如今认识互联网平台不能简单以超级平台的概念来定义,很大程度上更要关注这些平台通过算法技术给用户带来的精神上、生活上的依赖性,要用新的眼光来看待互联网平台的运行与发展。

(整理人:陈兵、马贤茹、胡珍)

(作者:陆小华 编辑: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