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

财政部官网
2021-11-29 12:24

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于每年5月31日前年度报备时,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一并向事务所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年度自查自纠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以及承担民事责任情况;(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情况;(三)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情况;(四)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五)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情况;(六)事务所职业风险防范情况;(七)事务所在信息安全维护方面情况等。

以下为原文:

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c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反馈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江医 薛杰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话:010-61965184/68553012

  传真:010-68552934

  电子邮件:xuejie@mof.gov.cn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23日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