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报告》⑤丨未来趋势及可持续发展六大政策性建议

21资管+周炎炎,唐曜华,李览青,吴霜 2021-12-03 14:14

11月26日,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旗下智库21世纪资管研究院发布了《中国消费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报告》在调研了众多的银行信用卡机构、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平台的基础上,分析了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及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提出了消费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五大原则,即客户适当性原则、价格合理性原则、信息透明性原则、隐私保护性原则、产品创新性原则,并相应给出了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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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形象有待重塑,非理性繁荣也必然不会长久。要实现中国消费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在立足普惠的同时拥抱监管,直面挑战,合规发展,如此方能彰显消金行业的最大价值。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十四五期间,要构建双循环发展格局,必须要深挖国内巨大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潜力,以国内大循环引领国际循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消费对经济贡献度持续增加的同时,消费贷款占比将有所上升,消费贷款中房贷、车贷等中长期贷款比重则将持续降低。在这种背景下,对于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而言,应充分发挥机制灵活、科技应用能力强等优势,依托互联网场景,大力发展与商业银行错位发展的无抵押、无担保的消费贷款,打造自身差异化的发展道路。

但在把握发展机遇的同时,亦不能忽视所面临的挑战。曾刚认为,随着“严监管”政策的持续加强,多头借贷等市场乱象逐渐暴露,风险持续释放,消费金融行业整体不良资产骤增。此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强化,以及政策对民间利率上限的调整,也都给消金机构原有的发展模式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从十四五期间来看,合规经营对行业可持续发展愈发重要,消金机构应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根据行业实际,不断调整、创新发展思路,在科技赋能消费金融的基础上,严控信用风险,同时以客户为中心,践行普惠金融使命。

行业趋势前瞻

趋势1:贷款利率上限或继续压降

据南财智库走访调研,目前各家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具体规则并不一致,体现在利率不统一、催收方式不统一、营销手段不统一等。

据多位消费金融公司高层反映,在行业整体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贷款产品利率仍有下行空间,即使贷款利率降至 16% 到20%,消费金融公司仍有盈利空间。

近年来监管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所有贷款机构明示其贷款产品年化利率,因此长期来看,监管仍有可能继续压降贷款利率,规范借贷市场,推进普惠金融。不过,贷款利率仍将兼顾财务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的双重底线。

趋势2:金融机构监管差异化、精细化

银保监会为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主体,多方反映,目前有关部门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日常监管流程仍参照银行业监管展开。部分政策需要针对不同机构进行调整,比如目前要求参照银行对消费金融公司进行监管,要求审计人员不低于 1%。假使一家消费金融机构 200 人,那么需要设立一个专门部门、付两份薪酬进行内审。但银行内审主要是针对分支机构,而一些线上展业的消费金融公司并没有这样的分支机构,最终变成了自己审核自己,没有实际意义且增加运营成本,最终这些成本也会变成借款成本。

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发放对公贷款不同的是,消费金融公司以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为主,具有小额、高频、分散等特点,在资金成本、客户风控、贷后管理等方面有所差别,差异化监管存在必要性。

近年来有关部门已通过一系列文件填补此前对部分领域的监管空白,强化对互联网小贷、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征信业务管理、金控公司设立等方面的要求,精细化、差异化成为监管趋势。

趋势3:政策合规化力度进一步加强

目前针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文件包括《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级办法》”)。

其中《管理办法》在 2009 年 7 月首次颁布,对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主要出资人、资产规模等情况进行了规定。2013 年 9 月,银监会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放宽了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设立条件,取消营业地域的注册地域限制,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范围,以拓宽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同时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十个城市参与试点,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州(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扩大至 16 家。

2021 年 1 月,银保监会官网发布《评级办法》,从合规、风控、服务、资本、科技等五大指标将消费金融公司分级,并进行分类监管。

也即是说,自 2013 年以后,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并未发生变化,监管主要在具体业务实施层面展开规范管理工作。近年来,监管出台多项政策规范消费金融市场主体无序扩张行为,利好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发展。

2020 年 11 月,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一方面适当降低了消费金融公司的拨备监管要求,另一方面支持消费金融公司开展正常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且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二级资本债券补充资本,拓宽持牌消费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

由此来看,未来监管政策将立足长远,鼓励持牌机构规范发展。

趋势4:金融业数据资源共享

为提高风控效率、降低风控成本,消费金融行业对征信数据需求较大。此前曾有多家大数据公司因爬取社保、征信、支付宝等用户数据被抓,也对国家统一规范征信数据使用提出更高要求。

目前我国仅有两张征信牌照获批,央行对个人征信牌照的发放较为谨慎。个人征信数据作为国家核心资源,控制权仍把握在国家手中,防止民间机构因为利益驱动、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滥用个人征信数据。

2018 年 2 月,百行征信获得国内首张个人征信牌照,成立三年至今,其已累计拓展法人金融机构 2084 家,基础征信产品——个人信用报告累计调用量超 3.2 亿笔,增值征信产品累计调用量超 3.9 亿笔,所有产品累计调用量突破 7.1 亿笔。

然而,目前部分互联网巨头依然未将用户信贷数据同步给征信机构,征信数据存在空白地带。同时,消费金融机构可以调用的数据仅有接入征信机构的信贷数据,部分“白户”难以覆盖,存在借款人违规骗贷的风险。

趋势5:消费金融成本模式变革,商家参与成本分摊

目前国内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采取 B 端搭建场景,但依靠 C端收费的途径运营,属于个人贷款,消费者和消费金融公司处于“零和博弈”状态,前者希望利率降低,后者希望提高利率从而增厚利润,难以出现双方共赢。但如果将消费金融的逻辑拓展至三方,商家出让销售利润的一部分支付给金融机构、为客户贴息,那么其结果是:客户提前享受到了同样的商品且总成本并没有大幅增加;银行或消费金融机构获得利息并且风险很低;商家虽然付出一部分费用,但提高零售额,实现资金周转和利润扩张。这种商业模式或许才是“三方共赢”的模式。

但目前来看,除了信用卡部分业务是这种“三方”模式,消费金融公司中,只有少数一两家股东主营业务涉零售行业的公司正在推行这种模式,其他往这个方向转变者寥寥。主要原因或许在于,中国零售业利润率过低,暂无能力进行大规模补贴;此外零售业的销量主要由争抢同行市场份额得来,并不是消费金融引流,不像美国等国家,有消费信贷服务的商户和无此类服务的商户的市场份额差距那么大。

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来这种模式不能推广。一方面供给侧改革下要满足差异化、个性化的客户需求,要重构供应链和销售体系,精准营销、小批规模化生产,工业、零售业模式调整后有望提升零售毛利率和工业企业利润率。另一方面中国经济不断发展,产能不断提升,而市场份额有限,消化巨大的产能需要依托零售利润率的提升,提升后就会有空间发展上述消费金融的三方模式。

政策建议

建议 1 持牌机构加强自律,呼吁统一行业规则

近年来,针对消费金融行业乱象,监管部门已出台多项政策,对消金企业资本补充、透明利率、合法催收、规范营销宣传等多方面进行指导。2021 年 1 月,银保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从公司治理与内控、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

对于目前细分规则仍不统一的问题,可通过发布行业自律公约等形式,加强持牌机构行业自律。例如,可针对消费者关注的贷款利率不透明问题,让借款人有选择是否购买信保产品的权利。

2013 年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的发表历程可作为参考。在《自律公约》发表之前,信用卡计息主要包括全额计息与按未清偿部分计息两种方式,各银行信用卡中心采取的计息模式不同。全额计息模式下,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欠款,银行信用卡中心将对全部消费金额进行计息,消费者对此种计息模式反映强烈。

《自律公约》要求,成员单位自2013年7月1日起提供“容差”、“容时”服务。即持卡人到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 ( 至少为等值人民币 10 元 ) 时,应当视同全额还款,未偿还部分自动转入下期账单。同时,银行为持卡人提供至少 3 天的还款宽限期,若持卡人在宽限期内还款,应视同按时还款。《自律公约》还要求银行在还款日之前至少 3 天以账单、短信、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提示持卡人还款。

成立于 2018 年的中国银行业协会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是全国性消费金融自律组织。据悉,该委员会已多次举办会议倡导消费金融公司合规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声誉和发展秩序,但尚未出台相关自律文件。

建议 2 细化对消费金融行业不同主体的监管政策,对助贷平台、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实施差异化监管

助贷平台、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消费金融业务模式存在差异,获取资金的成本也不同,建议监管部门针对各方盈利模式细化管理办法,提高消费金融业务开展效率,促进各个主体合规健康发展,支持各公司差异化发展。

此外,针对消费金融公司业绩分化严重,建议监管部门引导各方开发适合自己的商业模式和贷款产品,发挥自身优势实现盈利。

建议 3 建议合理确定消费金融机构的杠杆水平,在鼓励合理消费需求的同时,生产端上推动商业银行增加对消费品行业的信贷供给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目前相对较高的融资成本限制了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在现有自有股本金、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债券等4 种融资渠道外,消费金融机构融资渠道有限。但从行业长远发展和政策导向来看,合理确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杠杆率才是首要命题。

近年来,我国消费金融的重点主要放在需求端,即通过刺激消费信贷和鼓励消费者的消费需求。《2020 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要高度警惕居民杠杆率过快上升的透支效应和潜在风险,不宜依赖消费金融扩大消费。我国居民部门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宏观空间也已不大。从居民杠杆率稳定的角度看,消费金融的增长速度不宜超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如果金融管理部门对消费信贷的监管从严,消费金融的增长空间也相对有限。

业内专家建议,商业银行在发力面向消费者的消费金融的同时,也可以在生产端适当增加对可选消费提供者的信贷配给,尝试将消费信贷领域,由消费者转向消费品的创造者。居民消费需求增加和消费供给质量提升相辅相成,居民消费的增加保障了可选消费行业的健康发展,消费需求的满足也需要日益提升的消费供给做支撑。十四五《规划纲要》在“全面促进消费”中要求“把扩大消费同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结合起来,促进消费向绿色、健康、安全发展”。同时,《规划纲要》还要求发展服务消费,放宽服务消费领域市场准入,推动医疗健康、养老托育、文旅体育等消费提质扩容。因此,“十四五”期间,商业银行对消费行业的信贷供给不仅会关注零售端的消费者,同时也会关注生产端的消费品制造商和服务提供商。

建议 4 社保信息、个税等征信数据接入消金机构,降低行业风控成本

近年来,多地税务局与银行深化“银税互动”,银行利用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信用信息,优化信贷模型,为守信中小微企业提供税收信用贷款。疫情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加大税收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在征信数据使用趋严、合规性增强的情况下,或可参照“银税互动”模式,将个人税务数据、社保信息等接入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完善风险控制,降低风控成本,从而降低贷款产品利率,实现消费金融机构真正的“普惠”职责。

建议 5 监管合理认定投诉率,加大失信违约成本

目前由于各地对于消费金融投诉情况非常重视,这是一件能够为消费金融行业正本清源的好事。但客观存在的情况是,一些不履行合约的“老赖”通过投诉要挟消费金融公司免除其利息和本金,这种情况也不可忽视。希望在重视投诉率的同时,加大对长期拒不还钱的“老赖”的惩戒力度,加大违约成本,打造诚信社会。

建议 6 适度鼓励服务小微企业

近期,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银保监等监管部门频频出台支持及规范小微企业贷款的政策。11 月 23 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在会上指出,金融部门下一阶段将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内部资源配置,强化外部激励约束,把服务实体经济放到更加突出位置,引导金融机构把更多资源投向制造业、小微企业、绿色发展等实体经济重点领域。

一方面,小微企业贷款具有“短、小、频、急”的特点,对资金流动性要求高,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放款速度、审批流程等方面较难满足这一需求;另一方面,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不少消费金融公司表达了对入局小微企业信贷的意愿。消金行业人士认为,从需求端看,介于小微群体、个人消费者之间的个体户群体已突破 1 亿户,他们对日常资金周转需求比较大,但尚未享受到合理的金融服务。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鼓励有能力、有意愿的持牌机构,加强对个体户的有效供给和普惠服务。

但是,同样需要注意的是,消费信贷和经营性信贷具有不同的性质,经营信贷主要用于投入再生产,会带来价值增值;而消费信贷主要用于消费,不重新创造价值。目前,关于消费金融机构进行小微企业贷款的监管规定尚不明晰,不少个人消费贷款也被用于小微企业的经营,建议监管层面依据实际情况,适度鼓励消费金融公司服务小微企业,规范业务模式。

(作者:周炎炎,唐曜华,李览青,吴霜 )

周炎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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