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公布第四批15个重大违法违规股东 或涉这些金融机构

21征信+李愿 2021-12-11 14:20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李愿 北京报道 12月10日,银保监会常态化公布了第四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涉及14家企业和1位自然人。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这些重大违法违规股东背后或涉及辽阳农商行、辽阳银行、磴口县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贵州晴隆农商行、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甘肃银行、宝塔石化集团财务公司等机构。

五大违法违规行为首次出现

近年来,银保监会持续强化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监管,夯实公司治理监管基础。通过严格规范大股东行为,进一步加强股权和关联交易重点领域问题整治,资本不实、股权代持、股东直接干预公司经营和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公司治理重点问题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并分三批次向社会公开了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起到了严肃市场纪律、强化市场监督的良好效果。

对于第四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银保监会表示,结合近期执法情况,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的股东,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坚决予以公开。

本次公布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一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二是隐瞒关联关系;三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四是严重逃废银行债务;五是违规转让股权;六是违规代持股权;七是利用平台虚构业务进行融资。

对比前三批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隐瞒关联关系、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违规转让股权、违规代持股权、利用平台虚构业务进行融资等均是首次出现。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公司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惩戒措施,进一步细化股权管理、董事会运作等方面的监管规则。加大公司治理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对公司治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开披露,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协作,提高机构和个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违法违规股东公开常态化机制,健全公司治理监管协作机制,完善差异化监管,不断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和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性。”银保监会表示。

或涉及哪些金融机构?

查询工商信息发现,鼎力鑫盛(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正泰宏行善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安森金世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辽阳华亿投资有限公司均为辽阳农商行股东,持股分别约为9.79%、9.96%、9.96%、9.25%,且为前四大股东。

表面上看,鼎力鑫盛(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正泰宏行善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安森金世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股权关系,但2018年年报三者所用手机号码相同,均为“130****5161”。

与此同时,北京正泰宏行善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安森金世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中手机号“133****0490”,与北京华融信泰投资有限公司联系方式相同。北京华融信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辽阳农商行6.34%的股份,其还持有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33%的股份,辽宁忠旺集团则持有其20%的股权。

辽阳华亿投资有限公司除持有辽阳农商行股权外,还持有辽阳银行约1.89%的股权,同时深圳市昂得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辽阳银行3.03%、3.41%的股权。目前,辽阳银行和营口沿海银行已经被辽沈银行吸收合并。

磴口蒙银村镇银行历史股东信息显示,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政达曾均持有其10%的股份,李政达为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董事,内蒙古银行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0%。目前,三者均已退出股东行列。

贵州薏米阳光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晴隆肥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均持有贵州晴隆农商行股权,持股比例分别为4.29%、3.57%。今年10月,贵州薏米阳光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晴隆农商行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鼎晖恒业集团有限公司均持有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股权,持股比例分别为0.4%、4%、14.096%。其中,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河北省国资委100%持股,鼎晖恒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旭集团有股权关系。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曾是甘肃银行第一大股东,宝塔石化集团100%持股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0年8月,银川市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孙珩超、孙培华、王高明、米荣荣犯票据诈骗罪,被告单位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被告人霍言、刘雪梅、黄健飞、陈晨、薛晓攀、崔向臣、朱魏枫、陈政江、林美程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告人霍言、薛晓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朱魏枫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以来宝塔集团开始出现大规模亏损,被告人孙珩超作为董事长,明知该集团不符合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资格,为解决宝塔集团资金短缺问题,仍然安排霍言等人筹建财务公司。2016年4月,财务公司成立。被告人孙珩超为了达到为宝塔集团融资的目的,在明知宝塔集团巨额亏损,资不抵债,无兑付能力的情况下,指使财务公司通过审核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融资,被告人孙培华、王高明、米荣荣在孙珩超的授意下,实施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所需的增值税发票、积极出具相应材料等行为。

(作者:李愿 编辑:周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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