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士清:推动金融制度型开放 深化粤港澳大湾区跨境金融合作

解码大湾区 2021-12-12 17:34

      12月12日,第四届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论坛——“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与金融制度型开放”在广州举办,论坛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和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共同主办。论坛上,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童士清就“推动金融制度型开放  深化粤港澳大湾区跨境金融合作”发表主旨演讲。

童士清表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广东省已经连续4年举办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论坛,往届论坛提出的很多政策建议都逐步纳入大湾区金融改革开放政策框架,对于大湾区金融合作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童士清表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取得系列突破性进展,为新时期我国金融领域的制度型开放探索积累了经验,创新了模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设国际金融枢纽、发展现代金融体系、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目前,广东已形成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到广东自贸试验区,再到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多层次、多梯度”的金融开放大格局。去年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出台,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30条意见”已经全面落地实施,广州期货交易所等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成功落地,粤港澳跨境金融开放和合作形成了市场互通、机构互设和产品互认等多种模式。

联动三地金融市场的各种“金融通”道逐步打开。以“深港通”“债券通”为代表的粤港澳大湾区内股、债、期市场互联互通不断深化。随着机制安排不断优化、标的范围不断丰富、市场操作更加便利,五年来“深港通”年均增长超90%,累积交易金额已近42万亿元。近期又一标志性金融联通渠道 “跨境理财通” 落地,开通首月南北双向交易活跃,累计业务规模突破2亿元人民币。目前,我们还在积极探索设立港澳保险售后服务中心,推出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跨境医疗和“三地通保通赔”一站式跨境车辆保险服务等。

CEPA框架下金融机构的跨境互动更加频密。基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补充协议,粤港澳三地金融机构互设准入门槛不断放宽,成效显著。在“引进来”方面,港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广东所有地级市全覆盖。设立了首家澳门资银行营业性机构、首家港资消费金融公司、首家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首家港资控股基金管理公司、首家全牌照港资控股证券公司等。在“走出去”方面,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和东莞银行等金融机构已先后在港澳设立分行或代表处。

便利化投融资服务的各种跨境金融新产品不断推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自由贸易(FT)账户落地,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一次性外债登记等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等工作稳步推进,推出代理见证开户、跨境缴费、跨境支付等便利港澳居民生活就业的举措。

可以说,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不遗余力的推动下,粤港澳金融合作创新已经多点开花、亮点纷呈,接下来进入深水区,就需要由点及面、串珠成链,推动粤港澳金融的开放转向更加注重首创性探索、集成性创新、并率先能与国际高标准规则融合对接的制度型开放,这也是建设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快推进规则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十四五”规划纲要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篇章中也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制度型开放”。因此,推进金融制度型开放将是深化粤港澳大湾区跨境金融合作的下一阶段工作重心。

童士清表示,从高处着眼,从细微处着手,发挥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特殊优势,积极有序探索金融制度型开放新举措。怎么理解制度型开放?有学者认为制度型开放就是主动对标和对接国际先进的市场规则,在清理国内不合理、不相容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与国际贸易和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规范透明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也有学者认为制度型开放是更加深入、全面、系统、公平、透明的开放。总体而言,制度型开放主要强调要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对于粤港澳大湾区来说,存在“一个国家、两种体制、三个关税区和三种货币”的现实情况,金融制度差异较大,这为探索金融制度型开放提供了天然舞台。未来大湾区金融的制度型开放并非简单的制度统一重构,而是要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先易后难、重点突破,而后求同存异、共同前行,在三地适用制度之间建立起畅通的桥梁,采取多种方式、多条路径最终达到制度型开放的目的。

规则的互认共认。互认即意味着粤港澳三地可以在不改变本身制度的前提下,直接认可对方的规则,不需要顶层设计或者国家层面的制度修订,这是用交易成本最小的方式减少制度摩擦。从2015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开展的两地基金互认,符合条件的基金可向对方投资者进行销售,这实际上就是两地监管机构互相认可对方的监管规则,有效推动了两地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现在大家非常关注的征信产品互认问题,在三地评级制度和评级体系存在较大差异的现实背景下,通过建立征信产品和信用评级结果互认机制,使征信和信用评级产品在粤港澳大湾区统一使用,这也是可行性较强的一种方式。

制度的相互借鉴。粤港澳三地的制度各有优势,可以相互参考借鉴。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很多规则与国际高度接轨,在这些方面内地可以借鉴,如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注册制改革就借鉴了香港等地的先进制度经验。而大湾区内地金融创新非常活跃,尤其是金融科技、移动支付等领域走在全球前列,港澳也可以借鉴这些丰富金融产品和业态。在广东自贸区,我们探索了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仲裁合作机制,如设立的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由粤港澳三地仲裁机构和多位法律专家合作成立,当事人在南沙仲裁可以选择香港或澳门的仲裁员,可以选择熟悉的规则,甚至是开庭模式,突破了法域的限制。

制度的趋同融合。对于不同的金融制度规则,如果粤港澳能形成共识,就可以向趋同的方向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对一些新型的金融业态,如果制度尚未健全,粤港澳三地可及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制定统一的规则,形成“粤港澳大湾区制度方案”,贡献“粤港澳大湾区智慧”。以绿色金融为例,目前国际社会关于绿色金融的各项标准和体系尚未完善成型,粤港澳三地可以建立统一可量化的绿色金融认定标准和权威的评级体制,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投资等方面统一标准、丰富产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在制度型开放方面继续走在前列。

推进金融制度型开放、机制规则对接,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由易到难的长期过程,需要从“一大一小”两方面努力。所谓大,就是要从高处着眼,着眼于两个大局思考和规划粤港澳金融合作问题。要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中思考粤港澳金融的各自定位与作用,从而在顶层设计上制定出与国家战略规划相衔接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合作规划,进而推动粤港金融从合作到融合再到迈向一体化。这其中有很多重要的课题需要研究,比如货币汇率制度的改革,共同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共同构建能够应对外部冲击的跨境支付体系,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金融法治体系的融合借鉴等。这些课题可以先由学界先行开展研究,推动形成共识,再提交给国家进行决策参考和完善顶层设计。

所谓小,就是要从细微处着手,从可操作、能落地的角度推进粤港澳金融合作。首先要搞清哪些制度存在差异,搞清这些差异后,还得分析哪个制度具有优势、更开放包容、更符合未来发展趋势,是两者趋同是否必要和可能等。还比如,目前推出的各种跨境金融通,在具体实操阶段还有哪些瓶颈需要疏通,哪些障碍需要解决,哪些环节可以进一步优化,使得跨境服务更加便利等等。这些需要金融业界更多交流互动,总结经验及时沟通监管部门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