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案丨中小企业进行合规会吃亏吗?专家详解企业合规的好处

21说案李玉敏 2021-12-20 14:16

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 李玉敏 北京报道

近期检察院力推的企业合规成了热门话题。

12月20日,《检察日报》还发布了题为《抓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杜绝“纸面合规”》的社论。文章中表示,企业合规改革是惠企利国的好政策,但实现第三方监督评估的实质化专业化,企业合规改革才能真正取得成功。否则,企业合规整改就可能成为“走秀式”的“纸面合规”、可改可不改的“软约束”。

面对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冲击和影响,为了生存,一些中小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有所上升。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介绍的那样,有行业协会的官员曾经发出疑问“现在中国大部分企业没有做合规。我们开始做合规的话,会不会吃亏?“

中小企业进行了合规整改,会有哪些激励呢?12月19日,由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企业权益保护办公室举办的“第五届中国中小企业权益保障论坛”上,与会人士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

 

企业要做到“真合规”

 

谢鹏程认为,合规建设主体是企业自身。他表示,“不管是大型企业、中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还是微型企业,它的主体是企业,这一点我们是明确的”。

先进行合规建设是否就“吃亏了”?谢鹏程的答案是:“不是”。因为企业合规有一个最大的特点,不仅要自己做,而且要求和自己做生意的伙伴都要做合规。这意味着先做合规有两个优势。第一大优势是先做了合规,就可以获得合规给你这个企业带来的好处,包括刑事方面的从宽处罚的优惠措施,甚至可以避免企业家或者企业的主要人员陷于牢狱之灾。

其次,因为做了合规,就有更多的商业机会,商业信誉。谢鹏程举例到,“现在我们国家搞通信的,有合规的话,才能和中兴通信和华为做生意,就获得了这种优势”。

此外,谢鹏程还表示,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把合规纳入到司法的情节之中,如果以前做了合规,这个企业可能是作为出罪的理由,免除刑事责任。另一种情况,如果相当严重,不能够不起诉,起诉以后如果愿意做合规还可以从宽处罚。所以说,这两个很重要的方面应该是司法机关纳入到裁量之中以后,对所有的企业开展合规都是激励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也在会上表示,检察机关推进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就是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家服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于那些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条件的案件,在督促有关的企业依法做出合规承诺,积极的整改的基础上,做到尽可能不捕不诉或者提出相对轻缓的措施。

同时,高景峰也强调,“我们的合规改革并不仅仅是从宽、从轻、从缓还包括从严,把严管与厚爱紧密结合起来,其中合规就是严管的重要措施。对于企业家、涉案企业尽可能不捕、不诉提出建议,这是一种厚爱。但是,厚爱的前提是依法整改,依法合规,这实际上就是严管的具体含义之一。具体含义之二,就是说如果说我们的生产企业,我们的生产企业家不是真合规,真整改,而是以合规之名换取轻缓处罚的话,下一步在处罚过程当中是要从严的”。

 

保“企业”还是保“企业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教授认为,目的通过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合规改革,引入各种社会力量,制定标准去监督、评价一个企业的合规整改,是不是达标。如果达标了就可以不起诉这种理念,既节省社会司法资源,又有利于促使企业建立起合规的企业文化,这是非常好的一种设想。

王志远教授表示,单位犯罪中,处罚单位还是个人有较大的争议。他认为,未来的单位犯罪制度是三元分离结构。那些直接实施了符合刑法犯罪构成的个人,肯定是会按照刑法分则直接处罚,不以单位犯罪为前提;对于那些没有具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的31条当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在有刑法明确规定罪名的情况之下,可以对他的失职负责任;而企业本身组织体有缺陷或者组织体的成员违法犯罪行为之间有关联的时候,就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因此,王志远教授认为,未来的合规风险重心防范还应该是个人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组织体系的个人,首先要做到合规,不要以为合规不起诉或者说是有单位犯罪,个人就可以从轻处罚甚至不处罚,这是不对的。有这一条永远不可能建立起合规,其实未来的单位犯罪,企业合规应该是遵守一种“放过企业、严惩个人”的理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董坤建议,我们的合规不仅仅限于刑事领域,在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领域都可以有检察工作,包括为其他的合规提供更多的空间,企业合规要靠前合规。

他认为,检察机关主动参与到侦查环节,与公安机关一同去完善和推进合规,是很有意义的。“比如,实践中可能有的企业到了侦查阶段就倒下了,相关当事人一旦被羁押,企业马上资金链断裂,运转不起来了。所以,很多时候侦查阶段对企业的存续产生了破坏性或者致命性的影响。所以,侦查阶段搞合规,更有利于企业更早从诉讼活动当中脱离出来,更早地能够存续下来,继续经营发展”。

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娘家人”,在企业合规中也扮演重要角色。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也强调,“企业家也应当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他介绍到,两个月前,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与中国法学会交流基金会共同发起了中小企业法律互助基金,,这是国内首个以专业服务中小企业为主的法律公益基金,它必将极大地推动中小企业的法治建设,更大限度地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一些法律问题。

中国商业联合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会长王民也表示,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与保护,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注入了动力、提供了保障,有效激发了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的动力。但中小企业始终面临资金短缺问题,上下游供应链配套难,机会不均,法治意识淡薄,维权能力不足等情况,这将严重制约和影响中小企业的健康、稳健的发展。

据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企业权益保护办公室主任葛磊介绍,权益保护办为会员企业提供合法权益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日常法律咨询、建言献策、理论课题研究而设立的办事机构,自2013年运营以来,一直奋斗在为会员企业、中小微企业法律维权的第一线。今年权益办进行的一起维权案例,就是一名中小微企业家被以骗取银行贷款罪起诉至法院,权益办推荐律师进行辩护,在二审庭审中改判为无罪。

(作者:李玉敏 编辑:马春园)

李玉敏

资深记者

专注于深度调查和金融风险领域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