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百家|企业年金中人补偿的由来与解决方案
(作者:张绍白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贵州省中心)
一、“中人”及“中人补偿”的由来
按照《企业年金办法》(包括2004年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我国企业年金实行缴费确定型(DC型),而非待遇确定型(DB型)。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退休后的年金待遇完全取决于个人账户积累的缴费以及产生的收益的多寡。因此,就必然会导致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后,离退休时间长短不同的职工,积累的年金差异会很大;尤其是临近退休的老职工,其企业年金待遇可能会低于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之前的统筹外补贴水平,导致老员工因建立年金而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即便企业没有统筹外补贴,单位缴费为临近退休人员(大多是为企业贡献多年、处于领导或骨干岗位的老职工)提供的年金待遇也比目前的年轻职工将来退休时的能领取到的年金要少得多,这样会让老同志(领导、骨干岗位、为公司贡献多年)感觉没有享受到建立年金制度后的好处,产生感觉不公平的问题。
为了避免这两种情况发生,国家允许企业在年金方案中通过对单位缴费的分配调整,对这部分老职工进行适当的补偿,这部分老职工就称为“中人”,而对他们的补偿性缴费分配的则被称为“中人补偿”。
二、“中人补偿”的现行政策
针对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国资委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包括在《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下称76号文)中,明确要求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兼顾新、老离退休人员福利保障水平,统筹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问题,对试行年金制度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项目水平,原则上不再提高;对试行年金制度后离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之外再列支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其个人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前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的,可通过在企业年金计划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针对国有金融企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1号,下称91号文)等文件,也做出了相应规定,要求金融企业应当统筹做好企业年金与其他养老福利制度的衔接。对于参加企业年金方案时距其退休时间相对较短的人员,金融企业可在规定比例内采取过渡期补偿性缴费、一次性补偿等适当方式(以下简称补偿性缴费),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过渡期补偿性缴费,是指金融企业设置一定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对中人给予的补偿性企业年金缴费;一次性补偿,是指金融企业对中人一次性给予的补偿性企业年金缴费。补偿性缴费应当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主要用于统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前后养老福利政策的衔接,不得变相提高待遇。
另外,各地有关部门也针对其所管理的国有企业出台了相应的“中人”补偿政策。
三、中人补偿方案的演变
在以前的企业年金操作中,一般是将一定年限内的退休人员(临近退休人员)界定为“中人”,比如10年内退休人员;但这种方式往往会产生11年、12年退休人员的年金待遇“断涯式下降“的问题,即11年、12年,甚至随后的部分年份的退休人员的年金待遇反而比10内的低。所以,究竟以多少年为”中人“的界限,一直是年金方案设计与报备时的焦点。
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76号文,在文件的“(九)平稳衔接各类人员待遇”中,明确提出“职工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实施企业年金前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水平的,可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其后,财政部91号文则明确“过渡期补偿缴费,是指国有金融企业设置一定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对中人给予的补偿性企业年金缴费”,以及“补偿缴费可以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补偿缴费原则上不得一次性领取。”等规定。
至此,关于什么是“中人”,以及如何进行“中人补偿”方案设计的问题,终于从政策上有了明确。
2020年底,为适应近两年国家相关部门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政策的推进与变化,人社部在总结十多年行业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上《企业年金方案(范本)》(2021版)。在其中的第十一条“单位缴费及分配”明确了如下表述:“方式4:单位年缴费总额为□本年度、□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 %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记入企业账户,用以对本单位建年金后 年内退休且退休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及投资收益积累额达不到本单位建立年金前自行发放的养老性质补贴标准的职工的补偿”。
所以,根据国资委、财政部的相关文件,以及人社部的年金方案范本,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在目前政策下,所谓企业年金方案的“中人”,是指在企业建立年金时就参加年金,并且在一定年限内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时,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及投资收益积累额(含本人在以前单位的企业(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包括补记的职业年金)及投资收益积累额)达不到本单位建立年金前自行发放的养老性质补贴标准的职工”。
四、中人补偿的资金来源
从目前政策来看,中人补偿缴费的资金来源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从每年的企业缴费中划出一部分用于“中人”补偿;二是原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未分配给职工的部分;三是符合条件的工资结余;四是企业其他结余资金。
在确定了“中人”范围和补偿资金来源之后,就需要根据企业年金的现金流情况,在一定的期限(过渡期)内,安排好补偿资金,并在职工退休前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或者分期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在符合领取条件时领取;也可以在职工退休之后一次性或分期发放给职工。根据76号文和91号文的要求,过渡期原则上应不超过10年,即原则上应在10内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解决中人的补偿性企业年金缴费问题。
五、“中人”补偿具体办法
回到本文的开头,经过刚才的梳理,我们发现,企业年金的“中人”其实有两类,一类是近两年来随着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而完全凸显出来原来有统筹外补贴的“中人”,以及没有统筹外补贴而完全因年龄临近退休的“中人”(老同志)。
严格地讲,从政策的角度,对第一类中人的是补偿,而对第二类人员则应该属于激励或倾斜。甚至,对第一类人员,既需要补偿,也存在激励的需要。对于补偿和激励,在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中的政策依据与实现方法也是不同的。
(一)年限法
对于没有统外补贴的、临近退休的中人,不存在一个绝对或参照的、需要“补偿”的标准,只是适当的倾斜,一般可采取年限法。
原则:设定最低缴费年限,若建立企业年金时,某些员工距退休缴费年限是低于或等于最低缴费年限的,则对这部分员工作补偿缴费。具体补偿可采取一次性补偿(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或退休时)或退休前按月补偿。
方法:采取补足最低缴费年限缴费的方式。“中人”补偿额等于最低缴费年限与员工个人缴费年限的差值,乘以该员工在年金计划建立当年的企业缴费。
“中人”补偿缴费 =(最低缴费年限-员工个人缴费年限)×年补偿缴费额
(二)待遇法
原则: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前各职级每月统筹外补贴水平作为月最低待遇标准,或根据职级、工龄、同行业等因素设定最低月待遇领取标准。
若个人退休后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能贡献的月领取额低于最低待遇标准,则予以补足;若高于最低待遇标准,则按照实际积累额领取。
方法一:采取退休时补足其差额的方式,即“中人”补偿额等于月待遇标准所需的积累额与个人账户企业缴费积累额之差的折现值。
“中人”补偿额 =(月最低待遇标准-员工个人无补偿月领取额)×领取因子
注:领取因子取决于退休后分期领取年限(例如240个月,当然,越长越好,最好按平均余命。)、折现率(根据金融市场情况进行保守假设,越低越好)等因素。
方法二:采取当期支付的方式,即承诺“中人”按照既定的最低月领取标准,由企业缴费账户和企业共同账户按比例承担个人月待遇领取额、直至约定领取期间结束或退休人员身故;若期间个人缴费账户余额为0,则由企业共同账户全部承担。具体操作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企业缴费账户和企业共同账户同步、同比例承担月待遇领取额;二是先从企业缴费账户领取月待遇领取额,企业缴费账户用完后,再从企业公共账户领取月待遇领取额。若企业缴费账户未支付完前职工死亡,则企业缴费账户余额由受益人承担,企业公共账户不作补偿。
“中人”月补偿额=(月最低待遇标准-企业缴费账户月领取额)
该方式带有DB性质,适用于有统筹外养老补贴且相对于企业年金缴费、补贴水平较高的企业,通过该方式有助于降低企业财务负担,但“中人”过渡期较长。
(三)替代率法
原则:养老金替代率 = 养老金月领取额/退休当年月工资×100%。首先在不考虑“中人”补偿的前提下,计算出无补偿企业年金替代率(=无补偿月领取额/退休当年月工资额×100%),若无补偿企业年金替代率小于目标基准替代率,则满足补偿条件。
总之,上述三种方法各有千秋,分别有不同的适用场景与政策依据。但,总的来说,从国资委的文件精神源头看,目前认定的企业年金方案中的中人补偿性缴费,系因企业有统筹外项目而来;一方面,如果企业无统筹外项目,则不存在中人补偿之说;另一方面,需要补偿中的“中人”的标准与范围,并不是某些年限内退休的人员,而是因建立企业年金后退休待遇减少而需要补偿的人员。对于没有统筹外补贴的单位而言,其所谓的中人补偿,其本质是对临近退休的骨干人员对公司贡献的倾斜性分配,属激励性质。从这个角度来说,作为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的核心——《企业年金方案》其实可分为两类,即有补偿与无补偿,而激励,则是所有年金方案都可以有的;同时,年金方案的制订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随外部政策与内部环境的改变而适当调整、变更。
(作者:张绍白 编辑:李致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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