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外卖、旅行、搜索类平台需密切关注。
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保障用户权益,禁止“大数据杀熟”,要求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相较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增第十五条规定,要求不得利用算法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剑指“二选一”与自我优待。对于电商、外卖、旅行、搜索类平台,需密切关注,及时予以预防与制止。
《规定》第十五条提到,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妨碍、破坏其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正常运行,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条款延续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路,无论什么规模平台,实施这种行为都会被禁止。”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对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行为进行规制,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相关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对于利用算法实施垄断的行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10日公布对阿里巴巴的处罚决定书中已有涉及。该处罚决定书依据《反垄断法》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阿里巴巴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时提到,其凭借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对不执行阿里巴巴相关要求的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处罚,包括搜索降权等。可见,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推荐算法实施这类行为,则会按照《反垄断法》予以查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2021年9月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0)》中也提到,互联网平台存在利用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实施垄断行为的风险。例如,互联网平台可能滥用其在数据、算法、技术和平台规则方面的优势实施“算法共谋”“大数据杀熟”。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等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作者:张雅婷 编辑:曹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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