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快评:落实“不低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南财快评杨志勇 2022-01-11 19:58

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省(市、区)发出提醒函,要求各地切实抓好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简称“不低于”)落实工作,在发放2021年年终奖励性补贴及安排2022年度财政预算时,确保“不低于”持续落实落地。

教育是百年大计。义务教育关乎民族素质的提高和民族复兴。重视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是理所应当的。重视不能只是口头的,重视必须有具体的行动。落实教师待遇,就必须保障教师待遇达到应有的水平。将教师待遇与当地公务员待遇挂钩并保证“不低于”,就是一项务实的行动。一般认为,在中国,公务员待遇较有保障,教师待遇与公务员待遇挂钩,意味着教师待遇也有相应的保障。

这些年来,教师待遇已经有了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第四十二条规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也有相关规定。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21年11月29日,教育部官网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的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工资收入的,具体表述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这说明“不低于”制度保障已经确立。现在重要的问题是落实。

2020年,全国2846个区县均承诺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目标。这是一项非常了不起的工作。无疑,这项工作必须持续地抓,并真正落到实处。这也是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省(市、区)发出提醒函的用意之所在。

在现代国家,没有预算就没有支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要求预算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提醒函要求之一是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列为政府必保支出,意义重大。特别是强化省级统筹,为落实“不低于”提供财力保障。这一点在局部地区财政收支压力较大的背景下,有特殊的意义。“不低于”在具体操作中并不是一个静态问题,而是需要动态应对。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义务教育教师待遇也必须做相应调整。这样的动态调整,需要有相应的保障机制。我们期盼,随着“不低于”的持续落实,这样的提醒不再有必要。

“不低于”的落实涉及部分技术问题。提醒函要求畅通名义渠道,让教师有渠道了解政策,有平台合理投诉、有机会消除误解。渠道通畅、平台构建,都是为了沟通。沟通是消除误会最好的办法。提醒函强调,发放2021年年终公务员和教师奖励性补贴时,要加强政策沟通、把解释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这就有利于消除不必要的误会。

提醒函要求,对于未能个别未实现“不低于”或者新欠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这将有助于“不低于”的落实。

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待遇既然有了承诺,就应该不折不扣得到落实。教育督导问责,将有利于“不低于”的落实,将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随着“不低于”落实长效机制的确立,教师这个太阳底下最光辉神圣的职业的尊严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院副院长 《财经智库》《财贸经济》副主编)

(作者:杨志勇 编辑:李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