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辉:合规实践的难点在于如何理解单独同意,合规发展需要法律+技术

21说案胡天姣 2022-01-22 19:42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胡天姣 北京报道

北京时间1月21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网络与信息法室副主任周辉在“南方财经法律高峰论坛2022”中,在“征信数据合规”中表示,从《刑法修正案(七)》一直到去年11月份,整个网络信息领域的立法节奏都在不断地加快。

“一个需要关注的新趋势是,若要真正实现数据的合规,除了现有的法律规则之外,还需要配套技术。”周辉称,现在有一些新的机构在成长与发展,旨在能建法律+技术的手段。

周辉指出,征信业务里涉及的数据合规场景与个人信息里的定义稍有不同。征信业务采集的信息不单是个人、自然人的信息,还包括企业主体的信息。由此,在范畴意义上,征信业务里面的征信信息的范畴相对更广。

他强调,个人信息的合规里,“同意”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同意是指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所自愿、明确作出的同意。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即规定了‘单独同意’,在包括对敏感信息、信息出境等的处理过程中,都需要获得用户的单独同意。

“目前合规实践的难点就在于如何理解单独同意。”周辉进一步称,《网络安全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单独同意做了一定的界定,我个人认为,所谓的单独同意,并非意味着在需要每类信息的处理中都会跳出弹窗,它其实可以通过在统一的弹窗下,但这统一的弹窗需要给每一分类信息的处理留有空间。

此外,周辉表示,除了‘同意’外,《个人信息保护法》最大的价值,体现在促进数据流通,这其中规定了一些不需要经过个人同意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事由。

然而,周辉称,“删除问题”是实践中的一个较大的痛点。以往理解的‘删除’是用户自身提出要求后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被动义务行为,而如今,只要满足‘删除’的条件,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是有主动性的删除义务,否则将可能引发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对于哪些属于豁免删除的内容,周辉解释说,《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场景予以丰富。如在金融监管,业务监管或会要求对客户的信息保存规定最低期限。另外则是若个人信息已与系统内的其他用户的信息融合在一起,在技术上不具有‘删除’的操作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信息可以被使用,相反,需要信息拥有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予以保护。

在相应的责任方面,周辉指出,刑事责任是《个人信息保护法》里最有冲击力的一个方面。“其刑事责任较欧盟的GTPR的责任条款更严,从金额方面对比,前者的处罚,最高为5000万元人民币,而就营业额来说,可以达至上一年度营业额的5%。”

在他看来,“对征信信息所确定的门槛非常低”是值得关注的一点。会否结合数字话时代对入罪的门槛做些适当调整,对财产类、人身类等信息作出不同区分与平衡是今后的考量。

周辉表示,为了让法律更有效的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增加了公益诉讼机制。“它所涵盖的主体非常之多,其中包括人民检察院,这由此意味着全国几千所检察院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它还包括了省级以上的消费者组织,但具体组织还需明确。”

周辉说,一个同样需要关注的趋势是,若想要真正实现数据合规,除了现有的法律规则外,需要辅之以更多的技术。“我们关注到目前有一些新的机构在不断发展,希望能够搭建法律+技术的手段,其中包括如何自动化的获取用户的同意,如何保证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不泄漏。对于当前数字经济时代的合规,希望法律人将来可以更多的与技术圈的人一起努力,设计出一个更有时代价值的合规思路与方案。”

(作者:胡天姣 编辑:李玉敏)

胡天姣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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