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边万莉 北京报道 1月29日,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央行会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现行人民币境外贷款政策出台时间较早且限于“走出去”项目,外币境外贷款政策仅有原则规定,难以满足当前及未来业务发展和监管需要。《通知》旨在支持和统一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以风险防范为导向将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
据了解,《通知》于2021年9月18日至10月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33家机构及个人的意见建议188条,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经采纳吸收。
《通知》拓展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监管部门表示,“境外贷款应用于支持境外企业真实合理的经营需求,防止境内资金以境外贷款名义绕道回到境内,规避其他监管要求。”
银行境外贷款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通知》要求,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记者注意到,不同类型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有所不同。其中,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其他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分别为1.5、3、0.5;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值得一提的是,央行、外汇局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
在征集的意见中,建议调整部分参数设置。对此,《通知》予以采纳。一是考虑到口行一级资本及境外贷款业务开展的特殊情况,将口行境外贷款杠杆率由目前的1.5提升至3,以覆盖其存量业务及未来增长潜力;二是针对一级资本规模较小银行的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公式设置,对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在20亿元以下的银行,统一给予20亿元的余额上限。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境外贷款余额上限设置充分考虑到了各行存量业务规模,并为银行开展业务预留了充足空间。”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外汇局将按照《通知》规定,引导境内银行稳妥有序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提升跨境业务风险防范水平,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通知》正式实施之日起有3个月过渡期,境内银行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备案工作,按《通知》要求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作者:边万莉 编辑: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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