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快评:竞业限制必要,但不应阻碍劳动力的正常流动

南财快评赵琮 2022-02-09 13:44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判了一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和哔哩哔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站”)员工之间的跳槽纠纷,竞业限制问题系案件的争议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能到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行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相应地,原用人单位需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从立法原意来看,竞业限制是一种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避免企业因人员流动利益受损,进而维护市场秩序。但在当前用人单位主导的就业市场中,竞业限制有被滥用的嫌疑。

本案中,王某于2018年入职万得,担任智能数据分析师一职,任期三年。2019年7月,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共同约定了为期两年的竞业限制期,期间的补偿金为月均工资的20%(约3398元)。如果王某违约,不仅要退回已发放的竞业补偿金,还要支付离职前一年工资的十倍价款(约200万元)作为违约金。

2020年7月27日,王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并在两个月后入职B站,担任高级算法工程师,万得迅速发出通知、要求其履行竞业协议。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均认为万得和B站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并支持了万得的主张。

二审中,王某提交了一组新证据,用以证明万得和B站不存在竞争关系。事实证明,这些证据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影响极大,二审判决不仅完全驳回了万得的诉讼主张,也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代表了法院在竞业限制问题上的裁判思路转变。

 

一审法院支持了万得的主张,主要是由于万得与B站登记在册的经营范围存在较大重合,都包含“计算机硬件领域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法院简单地以两家公司营业执照登记范围是否重合进行竞争关系的判断。

这一思路的不合理之处在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系国家统一划分的大类,不能简单死板地作为认定依据,基本所有科技公司都会登记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业务范围;由于企业登记的审查较为宽松,登记却不经营相关业务也是常见的现象。更何况,从我们的朴素认知来看,万得是金融业生产工具和平台,服务于证券行业;而B站是视频经营平台,二者不可能存在竞争关系,万得甚至在B站开通了账号用以宣传,这样的联系更像是一种合作。

如何评判两个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目前,我国在竞业限制方面的法规较少、还有很多的空白,但本案的裁判在一定程度上为类似的案件指明了方向:除了经营范围,法院要关注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是否一致,还要认真考察两个单位的实际经营范围,通过经营模式、受众群体、市场、对外宣传信息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其竞争关系的有无。

与之相似地,法律也没有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进行解释,导致部分单位出现普通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竞业限制成为人才控制的一种手段。在互联网公司中,由于人人都掌握了一定的核心秘密,全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也是常见的现象,这样的“卖身契”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也影响了劳动力资源的正常流动。

在用人单位占有更高话语地位与绝对的主导权时,普通员工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就无法入职,而和真正的核心员工相比,他们的工资较低、资产较少,仅靠30%工资的补偿金数额难以维持生活。因此,在对竞业限制的各个要件进行解释时必须谨慎审查。

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上海一中院的判决或许正是劳动者保护的开端。在过往的案件中,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是竞争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甚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所出台的各项规定也侧重于发掘证据、证明竞争关系的存在,使违约的劳动者被制裁。如2019年上海市一中院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中明确指出,企业官网宣传或者其他登记资料、供应商及客户的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明竞争关系存在的依据。

而现在,这些材料也被用于否定竞争关系的存在,如二审法院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中所附录的重点限制企业均为金融信息行业,足以表明公司自己也认为其主要的竞争对手应为金融信息服务企业”。法院逐渐意识到对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予以保护的重要性,相似案件的天平正在从用人单位倒向对劳动者一方。

毫无疑问,竞业限制制度是必要的,是规范市场秩序的合理选择;但同时,竞业限制是一把双刃剑,需要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保持平衡,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要维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否则将会妨碍人才的正常流动,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立法、司法部门应当尽快结合国情,完善、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将本案的裁判思路予以推广,避免该制度被滥用;有关监管部门也应当发挥监督、指引的作用,引导用人单位理解立法原意,杜绝、严惩对劳动者自由择业的过度限制。这是维持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路径,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应有之义。

(作者系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律博士)

(作者:赵琮 编辑:李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