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公布 董监高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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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张玉洁 北京报道

2月18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整合了现行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新《证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结合机构监管实践,全面规定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的任职要求、执业规范和机构主体管理责任。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

一是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证监会指出,根据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区分人员岗位和职责,对董监高、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二是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证监会指出,《管理办法》明确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利益、廉洁自律等基本原则,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细化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健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强化声誉约束。

三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管理办法》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3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构建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 健全投资行为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增强内生约束机制。持续提升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同时,将经营机构子公司、证券基金服务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的相关高管及从业人员纳入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管理办法》给出了过渡期。证监会表示,《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并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给予1年的过渡期。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证监会还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作者:张玉洁 编辑:李新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