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小荣权威解读最高法报告:2021年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4098件

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徐倩宜 2022-03-08 18:45

南方财经全媒体  见习记者 徐倩宜 北京报道

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了详细解读。

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获悉,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602件,审结28720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51.6万件,审结、执结3010.4万件,结案标的额8.3万亿元。

2021年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4098件 出台人脸识别相关司法解释 

在立法层面,《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其中第六章专门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规定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贺小荣表示“这两部法律在2021年的实施,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脸识别的应用场景、使用目的、责任认定等层面做出规范。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

贺小荣提到“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郭某购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并录入指纹和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要求郭兵进行人脸激活,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纠纷。

杭州市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删除郭兵办理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

杭州中院认为,鉴于其指纹识别闸机停止使用,原约定入园方式无法实现,应删除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

网购商家不能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不退货

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自2013年起,我国已连续八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2021年,受疫情影响,居家线上消费需求明显增长,全国网上零售额比上年增长14.1%。

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

贺小荣说,“针对有些网购商家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不退货的,我们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需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不影响商品完好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一般应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

《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对“平台二选一”、刷单炒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

2021年,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审结垄断案件49件、不正当竞争案件7478件。

贺小荣提到一个案例:甲、乙公司都是专业提供餐饮外卖配送服务的知名企业,两者存在竞争关系。甲公司为占有市场,通过实施调高费率、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手段,迫使商户只与甲公司在线平台签约,妨碍与其他平台合作,客观上剥夺商户选择权,致使乙公司平台流失大量商户,遭受巨额经济损失。乙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停止实施强迫商户“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认为,甲公司为获得独家交易机会,利用技术手段限制、阻碍商户与其他平台合作,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甲公司赔偿损失,立即停止实施强迫商户“二选一”的不正当行为。

“国家对于互联网平台监管采取包容审慎态度,为互联网平台发展营造了宽松环境和足够空间。但是巨大市场和盈利空间,使得互联网平台竞争与博弈日渐白热化,频频出现平台“二选一”等遏制创新和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判决结果,对于维护平台经济市场公平秩序起到积极示范作用,也有力保护了新业态下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贺小荣说。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 

国家信息中心统计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显示,2017—2019年参与共享经济活动的人数,分别为7亿、7.6亿和8亿,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概有90%的人不具有传统的劳动关系。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左右;一些平台外卖骑手达到400多万;从事主播及相关从业人员160多万,比上年增加近3倍。

2021年7月,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贺小荣说“《指导意见》出台19条举措,填补了规范空白,对支持和规范发展平台经济,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贺小荣表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注重处理三对关系:第一,处理好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系。一方面平台经济下,互联网平台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需要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责任承担规则,保障平台支撑的业务。

另一方面“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平台企业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平台企业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因素,依法审慎认定劳动关系。

第二,处理好平台企业获取经济效益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关系。平台企业在依托互联网平台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通过管理和奖惩举措,引导和教育劳动者遵守国家法律和规则。

第三,处理好治理合力和司法引领的关系。全社会都在关注新就业形态用工问题,加强相关领域治理要更加注重发挥行业规范、行业自律作用。人民法院受理的新就业形态相关案件也越来越多,要通过个案裁判和制定司法政策发挥引领作用。

(作者:徐倩宜 编辑:李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