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上协党委书记柳磊:建议对基金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雷晨 北京报道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柳磊携多份提案上会,内容主要聚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上市公司低碳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修改等。
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基金法做出部分修改。
柳磊表示,自修订实施以来,基金法对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基金业的发展变化,现行基金法的部分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和行业发展需要,建议对基金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对于基金法的修改,柳磊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大会制度机制。基金法规定的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实践中并未有基金设立(第四十八条),持有人常设利益代表缺位,较难有效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法规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由于调低报酬标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无实质损害,建议将“调整”改为“调高”,调低报酬标准不需由持有人大会决定。
二是丰富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在债券违约等信用风险频发的市场环境下,做好基金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处置至关重要。目前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有限,建议探索丰富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如允许契约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实施借贷、允许商业银行对基金流动性提供支持等,增强基金行业抗风险能力和资本市场发展韧性。
三是明确基金重大关联交易中“重大利害关系”的认定原则。基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但长期以来,对于“重大利害关系”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导致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认定标准不一,行业实际执行中存在困惑。目前,《财务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相关法规对企业关联方、上市公司关联人均有明确的定义,建议对基金“重大利害关系”认定问题予以研究明确。
四是扩大基金法适用范围,构建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制度体系。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较快,资管业务涉及的机构众多。2018年4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多部委联合发布的《资管新规》在明确资产管理机构的受托管理职责,打破刚性兑付等方面初步统一了监管标准。但现实中依然存在产品性质相同,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标准不一致的情况,监管套利空间未完全消除。建议扩大基金法适用范围,将性质相同的产品统一纳入基金法规范,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导向,真正实现资管产品间的公平竞争。
(作者:雷晨 编辑:张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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