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洪宇: 建议出台国家层面非学科类培训管理规范 尽快制定《校外教育培训管理条例》
“双减”政策落地至今,取得了初步成效,培训市场虚火大幅降温,作业总量和时长得到有效控制,课后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华中师范大学国家教育治理研究院院长周洪宇准备了多份建议,从持续深入开展隐形变异培训问题治理,加强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合理减轻教师负担并提供激励保障,尽快制定《校外教育培训管理条例》等方面,对深入推进“双减”提出建议。
周洪宇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表示,下一步加强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首先要制定行业规范指导意见,明确主管部门。他还认为,校外教育培训治理的政策越来越完善,机制越来越健全,现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积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转型
《21世纪》:在深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过程中,出现了“一对一”“高端家政”“众筹私教”“住家教师”等隐形变异违规行为,你认为应该如何加大查处力度?
周洪宇:总体上来说,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要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要将学科类培训隐形变异问题查处工作纳入省、市、县和乡镇(街道)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充分发挥社区综合治理功能,开展区域巡查执法。面向各地各行各业选聘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组建公众监督队伍参与校外培训治理。
要落实属地管理,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学科类培训的隐形变异问题进行查处。各地要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同、条块联动,压实责任。
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拓展问题线索来源,强化社会监督。要创新监管方式,推进“互联网+监管”,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将违规培训的机构和个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坚决防止隐形变异违规培训行为蔓延。
《21世纪》: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大大压减,应该如何支持引导培训机构和人员转型?
周洪宇:“双减”政策落地,应积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及校外培训教师转型。
一是充分利用校外培训机构的资源、场地和人员优势,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让校外培训机构为学校提供优质规范的教育服务,特别是为薄弱学校提供完备设施、教学改革、课程开发、管理优化和课后服务。
二是针对有特别需要的地区与学校适当放宽应聘条件或增加专门面向校外培训教师的教师编制名额,遴选出有志于教书育人且专业水平高的人才。
三是以学校外聘的形式,聘请有专业资质的从业人员为学生提供课外辅导和兴趣课程,尤其是计算机编程、STEM等创新实践型课程。
出台非学科类培训分类管理规范
《21世纪》:教育部表示将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作为新的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明确标准要求,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对此,你有何建议?
周洪宇:治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首先要明确主管部门。目前全国已经有21个省份明确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应主管部门,但仍有多个省份没有明确主管部门。
目前,除了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了《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浙江等部分省市和个别试点地区的文旅部门、科技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发布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外,大量存在的体育类、文艺类、科技类培训机构暂时缺乏国家层面的行业规范指导意见。大部分省份未出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分类标准和审批流程。
要从国家层面出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分类管理规范,分类厘清教育、文旅、体育、科技等部门的监管事权,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体育、文旅、科技等非学科类培训的日常管理,形成协同管理的合力,实现常态化监管,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招生宣传、培训内容、财务收费、安全管理等。
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监管问题上,要加强资金监管和价格监管。培训机构应缴纳预收费风险保证金,最低额度应该不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的费用总额。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价格管理,遏制非学科类培训市场营销急速升温、价格过快上涨,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21世纪》:随着体育、艺术进中考和大学招生,一些相关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也有了“应试”色彩,可能会引发社会焦虑,对此应如何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
周洪宇: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区分本来是很清楚的,但是随着体育、艺术进入考试的范畴,使得本来注重素质教育的相关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也可能应试化。以体育类培训为例,从积极方面来讲,这有利于提升学生体育健康素质,从消极方面来说,又可能过于注重考试技能培训。这属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尽早发现苗头,尽早纠偏。
当然,应试化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性质不同,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应该加强引导,避免出现过多负面效应。
有的放矢地制定监管办法
《21世纪》:《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提出,推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立法,这对于深入推进“双减”有何意义?
周洪宇:推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立法,是指在现有对校外培训主要进行行政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法监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奠定充分的法律基础。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强调将教育培训作为重点加强的执法领域。2021年11月,教育部为教育部机关首批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颁发证件。
但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校外教育培训具体的相关法律仍有待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更多针对民办学历类学校,对校外培训的法条较少。《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亟待修订。立法完备是执法工作的有力基础。推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立法对于深入推进“双减”政策实施,依法治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还难以一步到位制定专门的法律,我建议尽快制定《校外教育培训管理条例》。
《21世纪》:你认为制定《校外教育培训管理条例》应该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周洪宇:这部行政法规要对校外教育培训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管理部门权责、协同联动方式、家长学生权益保障、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的监管对象比较复杂,既有公办机构也有民办机构,既有营利性机构也有非营利性机构,既有学科类机构又有非学科类机构,性质、类型、层次不同,产品服务多样化,因此要针对性地设计准入标准,有的放矢地制定监管办法。
还要加强对校外教育培训教学服务质量的分级管理。因为校外教育培训的对象、内容、形式各不相同,目前没有统一的教学标准。很多家长、学生不清楚什么样的校外教育培训才是真正有质量的教育,所以要建立符合不同类型校外教育培训特点的教学服务质量监管体系,明确标准要求,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作者:王峰 编辑:周上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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