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私募基金违约高发,投资者如何避坑与自救?

债券研究院2022-03-16 16:05

针对目前高发的公司债违约,私募基金跑路现象,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维权指引。

近年来,随着市场环境,经济形势,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债券违约事件频繁增加。同时,私募基金相关纠纷也屡见不鲜。

一、公司债及私募基金中的常见套路

以笔者接触到真实案件A公司为例,A公司在债券实质违约后,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A公司管理人拟定的和解方案可以实现对债权人的百分之百分期清偿,对于未偿付的部分,同时每期会支付相应的利息,即以时间换空间。但其在和解方案通过后,却迟迟不履行其支付债权人利息的义务,存在很大的恶意逃债行为。此举为债券违约后企业常用的套路之一,该企业虽得以存活下来了,但是债权人何处维权呢?

另外,目前被爆出的债券违约,很大比例的发行主体都存在财务造假现象,部分是造假以欺诈发行,部分是在债券发行期间,披露虚假财务报告蒙骗投资者。

以笔者参与的案件B公司为例,在B公司债券暴雷违约后,投资人就发现了B公司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的猫腻,并将矛头直接对准中介机构-主承销商,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其背后原因主要为:在B公司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后,第三方出具的破产审计报告与企业为发行债券自行披露的财报存在严重的数据矛盾,资产出现大规模的缩水,不得不让人质疑B公司并不满足发债资格,此前虚增的资产其实就是为满足债券发行标准而造假。中介机构在发行过程中的尽职调查不禁让人产生质疑。

除了以上提到的债券中的常见的陷阱,在私募基金中,更是频现套中套。

以目前正在维权过程中的C基金公司为例,首先该公司人员通过朋友圈、微信群、推介会等方式向公众发放推介资料,宣传相关理财产品无风险高利息,引诱投诉人投资。其后,该基金公司将没有任何实缴资金的空壳公司包装为实力国企作为涉案融资企业的担保方,并且C公司制造虚假应收账款冒充该基金投资的底层资产,甚至该基金管理人及相关融资方相互串通,共同进行了集资行为。纵观该案,其实是披着私募基金外衣的非法集资,其中的套路一环接一环,投资者一不小心,很容易掉入集资者的陷阱。

二、投资人避坑指南

目前看来,债券投资业务中,虽然少量企业会在债券违约后完成百分之百兑付,但大多数违约主体在违约发生后,并未完成兑付,甚至一些企业会出现恶意逃债行为。同时社会中频繁出现私募跑路,老板失联。那么,面对巨额债券基金违约,投资人该何去何从呢?

1、投资人避坑指南之债券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分为自救三步走战略,针对事前、事中、事后,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步,全方面的事前考察。在投资前,针对发行主体,可以结合企业现状、行业情况、国家经济形势进行详细了解,对于企业自身的考察可大致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企业的真实资产状况,债务余额、债务结构等,考察企业的资产负债匹配程度,从而可对该企业不进行再次融资情况下的受偿率做出大致的判断;二是结合结合企业财务状况和网络舆情判断企业后续融资需求和难易程度;三是了解企业目前现金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其稳健程度、业务情况等。

第二步,毫不松懈的事中监督。在投资过程中,也需关注被投企业的大动作,及时发现风险。但投资人应着重下功夫在投资前,防患于未然。

第三步,有效的事后管理。虽然投资人前期做了很多工作,但也不能完全避免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因此司法途径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对此,笔者认为投资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了解清楚自己所购买的债券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二、维权应趁早。必要时投资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发行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以至无力偿还尚未到期的债务而构成预期违约;三、发挥专业的力量。债券出现实质违约时,投资人可以委托律师通过通过协商、增加担保、诉讼、仲裁、诉前财产保全等方式主张权利,必要时可申请破产清算,通过司法途径追查发行人的资产。

2、投资人避坑指南之私募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违约跑路事件层出不穷,笔者认为投资人可从以下几个渠道进行维权。

其一,可请求更换管理人。根据《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当基金管理人不履行其职责时,投资人可与托管人沟通,联合其他持有人,召开持有人大会,更换新的管理人来代表众多投资人追债。

其二,根据相关规定,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募集,不得承诺收益募集,更不得超过人数限制,触犯任何一条,均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因此众多投资者可联合起来,要求警方立案,若地方警察持续推诿,可向基金公司监管部门举报,经监管部门协调,进行立案。

其三,向中基协反映情况,对于私募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基协可依职权进行管理,但是该方法并不适用于管理人跑路的情况。

其四,在专业律师协助下,诉讼维权。可以进行多维度攻克:一、追查资产,进行财产保全;二、若管理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投资人可向法院主张撤销其不当投资行为,返还投资人财产;三、若管理人失联,可认定为管理人职责终止,从而主张合同终止并进行清算;四、必要时,可以启动破产清算,通过司法途径追查财产。

综上,作为投资者,在追求资产增值的同时,一定要提防有陷阱的领域,选择安全的投资产品。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切不可盲目追求所谓的高收益。

(作者:债券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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