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新进展:国务院批复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大湾区观察王帆 2022-03-17 21:46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王帆 深圳报道 3月17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批复指出,按照《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同意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广东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2020年10月,《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给予充分改革探索空间,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开展相关试点试验示范。

《实施方案》还提出,广东省要积极为深圳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创造条件,加大行政审批、科技创新、规划管理、综合监管、涉外机构和组织管理等方面放权力度,依法依规赋予深圳更多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2020年10月,与上述《实施方案》一起印发的还有《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清单总共有40项,其中已经提出,取消游艇自由行海关担保金;允许在深圳依法设立的企业,对其所有的船舶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企业的外资股比不受限制;赋予对单位注册所在地在深圳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审批权限等。

据统计,首批授权的40个事项中,20多项需要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涉及到近百项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款的调整,体现了中央授权改革的力度和深度。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郭万达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首批清单里面的授权事项仍然在不断的落实当中,其中一些与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此次便是通过国务院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使深圳获得相关的授权,以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作者:王帆 编辑:辛继召)

王帆

政经版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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