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雷晨 综合报道
2021年12月,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这是《公司法》在2005年经历全面修订及2013年、2018年两次少许修正后的首次大修。
近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董事长徐明在《中国金融》杂志发表署名文章称,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在股份公司发行承销制度方面,应当充分吸收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和经验。
结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徐明就股份公司发行股份所涉及的四个方面提出具体的修订建议。
股份登记制度方面,徐明建议在《公司法》中新增一条,即“公众公司的股份应当在法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非公众公司的股份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登记机构登记。”
关于修订理由,他认为,一是《公司法》对公司股份登记规定得不够完全,二是公众公司的股份登记和非公众公司的股份登记在实践中并不相同,三是有利于与《证券法》衔接和协调。
股份限售制度方面,徐明建议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订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谈及修订理由,他表示,一是现行《公司法》该款关于股份限售的规定已不符合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二是采取“从其规定”,不在《公司法》中作具体规定,给这一问题的科学合理解决留下足够空间。
储架发行制度方面,徐明建议为储架发行制度留出空间,在《公司法》中新增一条。具体内容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发行股票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批准,分期发行。”
对此,他列出了四条修订理由:第一,储架发行有利于提高监管审批效率。第二,储架发行有利于解决过度融资问题,缓解二级市场压力。第三,储架发行有利于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第四,储架发行是境外的普遍做法,我国也有实践。
证券承销制度方面,徐明建议修订《公司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将第八十七条修订为“发起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将第八十八条修订为“发起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将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订为“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沿袭了《公司法》的规定,未作改变。
他表示,上述修订建议的理由有三:第一,有利于与《证券法》衔接。《公司法》中的强制承销制度与《证券法》中的强制承销制度不一致,应当修订。第二,实践效果较好。第三,可为非强制承销、非承销方式募集股份留下空间。
(作者:雷晨 编辑:张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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