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吴立洋 北京报道
4月7日下午,由21世纪经济报道、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办的“电票业务发展及失权风险研讨会”在京举办。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谷凌分享了自己对于电子票据业务的理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谷凌
对于当前业界较为关注的电子票据线下追索权问题,谷凌认为,《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并不能作为否认线下追索效力的依据。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要式性的特征,这条规定其实是要解决电子商业汇票满足《票据法》对于票据的形式要件的要求,即电子票据能否满足传统纸质票据对于书面、签章以及原件的要求。
谷凌表示,传统票据的权利载体就是纸质票据本身,占有票据就成为持票人,电子票据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使用控制权来取代占有。为防范电子数据易遭复制引起的困扰,保障交易安全性及交易记录的完整性与正确性,我国电子商业汇票采用中心化模式,依托ECDS系统完成中心化登记和数据交换,所有的票据签发、承兑、交易等环节都通过中心化的服务器记载数据,其不仅是集中式数据存储平台,还是第三方认证及资源交换平台,可以实现对票据行为人身份的可识别性、交易的不可否认性以及资料的完整性的要求。
她指出,使用电子票据进行线下追索能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追索,关键在于能否根据平台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及其他证据判断是否符合《票据法》对追索权行使要件的要求,而不是说仅能通过线上追索。线上的数据记录就如同纸质票据上记载的文义,《管理办法》第77条也规定了“电子商业汇票发生法律纠纷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负有出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记录的义务。”
谷凌表示,如果线下追索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行使追索权的要求,其主张的就是票据权利,适用票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持票人也可以基于和债务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普通的民事债权,适用民事法律规定。以拒付追索为例,持票人履行了权利保全手续,即在规定的权利时效期间行使追索权以及依法取得拒付证明,就可以行使追索权,不见得一定在线上行使。实务中也出现过由于操作规则的限制,有时实际可能无法通过线上主张,比如宝塔石化案对于拒绝证明的争议。2020年底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70条第2款补充了“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认定为拒绝证明。”扩展了拒付证明的范围,也是对于持票人追索权的承认。
对于追索权的限制问题,《九民纪要》发布后,在部分案件中,法院运用穿透性审判思维,穿透到问题本质,将一些票据纠纷回归到传统的民法问题。谷凌认为,涉及票据争议还是应适用《票据法》的规定。对于追索权的限制,我国现行《票据法》只承认禁止转让的背书,但是立法中还未承认无担保背书,因此放弃追索权的记载即便写在票据上也不能产生票据法认可的效力。但是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现在实践中存在的以协议的方式约定持票人放弃向某些债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可以依照《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以持票人取得票据时的明知主张抗辩,但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持票人。如果要对《票据法》进行修订,可以考虑增加无担保背书的规定。
“毕竟《票据法》立法宗旨是要促进票据的流通,应该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增加无担保背书的规定也和其立法宗旨并不冲突。”谷凌说。
她进一步表示,鉴于《票据法》的立法背景,当时更多是围绕票据的支付结算功能做相关法律设计,注重保障交易安全,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对流通性的促进。但是票据业务发展到现在,越来越注重其融资功能,参与票据业务的主体,尤其是票据交易的参与者本身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是否还需要像过去那样强调交易安全,对票据持票人进行特别保障,还是说可以适当增加促进票据流通的规则,也是今后票据法研究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作者:吴立洋 编辑:李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