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大市场:呼唤统一法治破除地方保护 协同区域发展

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王峰,实习生,韩甜 2022-04-19 15:09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实习生韩甜报道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得越深入,越需要强调法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下称《意见》)近日印发,《意见》强调,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

近日,以“中国区域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的第七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举行。论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管委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孙谦在论坛上说,区域法治是国家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创新发展在区域中的生动体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顺利实施,必须高度重视区域法治发展。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在论坛上说,一方面,区域合作机制的好做法、好经验需要上升为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地方保护、行业壁垒、企业垄断、市场主体地位和待遇不平等这些涉及地方利益的老大难问题,只有通过强有力的法治方式,凝聚共识、破除桎梏,才能使区域协调发展得以向纵深、统一的方向推进。

地区发展差异带来法治建设差异

“《意见》通篇强调了法治建设,特别是法治统一对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极端重要性。”王其江说。

他指出,从“立”的角度,《意见》提出要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从“破”的角度,《意见》提出要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这六个方面都对法治统一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我国法治建设必须强调法律制度及其适用的统一,但地区发展的差异和不平衡使得不同地区的法治水平并不相同。

从2005年前后开始,浙江、江苏等地率先提出建设法治浙江、法治江苏,到目前为止,各省份各地市都提出了地方法治的目标,形成了地方法治建设与国家法治建设相互融合、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但如何实现法治发达地区带动法治次发达地区实现法治建设上的共同发达,充分发挥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区域法治进步的作用,是一个重要的路径选择。

王其江指出,尽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更多属于经济建设的范畴,但其融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于一体、二者良性互动的内在属性,必然极大地带动区域法治建设,缩小区域内不同地区的差距,进而构成了地方法治、区域法治、国家法治既各自推进又相互促进的法治发展的新格局。

从区域法治角度,长江经济带发展、雄安新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等探索特色区域法治建设已经开始。

“这既涉及以行政区域为基础的特色区域,比如雄安新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同时又涉及以跨行政区域为基础的特色区域法治建设,比如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因此,区域法治发展是以行政区域为基本空间单元的区域法治和跨行政区域为基本空间单元的区域法治的有机整体。”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公丕祥在论坛上说。

区域协调发展要求法治统一

《意见》提出,优先推进区域协作。结合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积极总结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这就要求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区域,要在统一法治方面发挥领头羊的作用。”王其江说。

王其江指出,区域协调发展法治保障需要央、地共同发力。区域合作一体化归根结底需要地方政府的合作,地方政府的合作共识是消除区域内市场分割的前提,而制度层面的整合则是消除市场分割的关键。

但目前,这种合作机制至少还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缺少一个超脱于地方利益、跨行政区划、统一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难以达成全方位、多层次和有效益的全面合作。二是缺乏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局部利益与整体目标难以深度融合,导致无法形成各地区主动突破行政壁垒的内在驱动力。三是在跨地区的经济纠纷判决和执行上,往往存在“主客场”。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国家法律法规层面进行顶层设计予以解决,也需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在司法层面予以突破。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孙谦在论坛上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开展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工作,打造省级检察院直属分院、直属地区检察院体系,办理适合集中专门管辖的跨区域案件和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特定类型案件,不断提升办理跨区域案件和特定类型案件的质效。

当前,区域司法建设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在跨区域刑事案件办理、跨水源污染、跨区域破坏森林土地资源等方面,还存在取证难、追诉难、移送难、监管难等问题,迫切需要区域内执法司法机关突破路径依赖,打破思维惯性,跳出地方主义与本位主义的逻辑困境,顺应新形势下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实践需求。

区域法治助推区域协调发展

区域协调发展如何一体推进法治建设?

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例,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在论坛上指出,粤港澳大湾区在相关的民商事法律与司法规则衔接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存在案件管辖、证据公证与认证、文书送达以及案件执行等方面的障碍。

吕忠梅认为,应该以改善制度供给为根本出发点,研究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以制度型开放为着力点,关注民商事领域与体制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管理模式等规则的衔接。

再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为例,西南政法大学师资博士后张瑞在论坛上指出,成渝经济圈存在两大中心城市,长期以来存在显著的竞争关系。在竞争过程中,除了会带来经济增长,也可能带来诸如地方保护主义、重复建设和省界交界地带贫困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这种城市竞争突出体现在金融、制造业、航空、展会等多个方面。

张瑞认为,强调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法院更加有底气和能力通过行政诉讼审查地方立法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等方式,规范地方政府权力的行使。因此,成渝经济圈的司法协同有利于规制两地政府的过度竞争,促进合作共赢。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处理好统一大市场与国际竞争合作的关系。《意见》提出,推动制度型开放,增强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中的影响力,提升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黄冈师范学院讲师许皓在论坛上说,需要完善涉外法治,以畅通国内外主体参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路径。

许皓认为,中国应当加快推进涉外领域⽴法,特别是重点完善涉外⺠商事领域的⽴法,修改完善对外贸易法、推动⾃由贸易区及⾃由贸易港⽴法等。此外,中国也应当重视通过⽴法⽅式维护我国的海外利益与国家安全,加强“⼀带⼀路”、国境卫⽣检疫、数据安全、领事保护⽴法等。

(作者:王峰,实习生,韩甜 编辑:周上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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