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探索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助力企业“东山再起”

大湾区观察南方财经全媒体见习记者刘雪 2022-04-20 12:45

南方财经全媒体见习记者刘雪 广州报道

企业破产重整,但不良信用记录仍在,这成为不少企业重整再生的障碍。

4月18日,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2022年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下称“工作要点”),或将为这些企业解开限制其“东山再起”的枷锁。

《工作要点》中提出,广州将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调整对破产重整企业实施的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

与此同时,广州还将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为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步入破产程序的重整企业因存在不良信用信息,往往“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进行信用修复,是帮助破产企业重整成功不可缺少的部分。”广东金融学院信用管理系主任颜海明认为,这一举措对于重整企业意义重大,也体现了“信用广州”的不断完善升级。

作为国家第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和全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当前广州正在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社会信用“样板城市”。根据《工作要点》,广州还将探索对医疗、教育、工程建设、司法、旅游、消防等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将其执业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让重整企业“改过自新”

“如果不能进行信用修复,重整企业因信用问题无法顺利执行重整计划,甚至在重整计划完成后,重整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也会受到极大影响。”颜海明说,此前学界一直在呼吁,完善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既然允许破产重整,就要给它一个新的身份,否则它没有办法改过自新。”

去年下半年,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将广州与北京、上海、重庆、杭州、深圳等6座城市列为首批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同时提出“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的说法。

在试点工作政策吹风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司长杨洁提到,将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精准靶向解决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

杨洁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破产信息共享机制,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进程,将信用修复等方面的有效做法纳入法治轨道。

广东远景产业投资董事、知名债务重组专家王佳佳认为,重整后的信用修复和融资能力,对破产重整后的企业恢复活力的效率和效果具有极大的影响。

而广州市将“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列入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加速探索开展全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加快建设国家第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有业内专家认为,广州接下来或将此纳入立法范畴。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留意到,在此次《工作要点》中,“推动信用建设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信用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两大重要板块,广州将以社会信用体系机制的完善来推动城市和经济发展,着力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

例如,《工作要点》提出在越秀区、广州高新区(黄埔区)等地,深入开展省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试点,同时推动南沙新区创建试点,以形成一批可在省和国家复制推广的“广州经验”。

多部门配合修复信用机制

在颜海明看来,建立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也是让失信惩戒体系更加完整。

上月,两办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坚持稳慎适度”,并透露将编制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准确界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范围和失信惩戒措施适用范围,以理清边界。

对于重整企业来说,它的特殊性要求其建立一个独立的信用修复机制,想要顺利执行重整计划,需要对先前的不良信用记录进行清除。

但颜海明表示,这一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并不能由企业自主完成,“它需要央行、税务、工商和法院等多个部门的配合。”

对此,部分政府部门早有行动。

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公告称,从今年1月1日开始,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但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也提出,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相关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重整企业很多都是‘资不抵债’的,难以通过企业自主纠错的方式进行信用修复。”颜海明表示,在实践中,很多重整企业管理人或者相关负责人需要通过法院出具的函件、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民事裁定书向有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的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但由于存在缺乏法律依据,相关行政部门经常陷入是否应当帮助,以及如何帮助重整企业进行信用修复的两难境地。

他认为,解除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困境、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关键,在于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进行明确规范。

同时,可以考虑建立“分离式”的处置模式,对重整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剥离。例如,通过借鉴地方银行经验对征信信息进行修复,重新评定税务级别以减轻重整企业负担,依据法院书面的材料暂时恢复营业资格,完善异地法院黑名单剔除的救济程序等方式,帮助重整企业进行信用修复,促进破产企业重整成功。

(作者:南方财经全媒体见习记者刘雪 编辑: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