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短视频之争观察③:构建版权合作机制,平台与创作者能否守得云开见月明?

合规科技吴立洋 2022-04-23 09:01

法律规则的明确,就是权利边界的明确,自然能够促进作品的交易和传播。

长短视频之争观察①:抖音+搜狐,快手+乐视,版权大战迎新局,从对抗到合作? 长短视频之争观察②:化干戈为玉帛,破冰背后原因几何? 腾讯视频与抖音达成合作:顺应市场趋势,推动长短视频互促共赢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吴立洋 北京报道

编者按:

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长期关注长短视频知产话题,持续追踪背后的“经济账”和“法律账”。

2021年4月,15家影视行业协会、53家影视公司、爱优腾等5家视频网站联合514位演员连发两次行业声明,呼吁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清理未经授权的内容。至此开启持续至今的长短视频攻防战。

不过2022年开年以来,事情似乎开始起了变化。快手上线了乐视小程序,抖音宣布与搜狐达成二创版权合作。

这种合作被视为长短之争从对抗走向合作的正面信号。正值“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南财合规科技研究院推出《长短视频版权之争 寻找共赢之路》系列报道,试图探讨双方应如何找到一条符合“平台+版权方+创作者”各方利益的共赢之路。

在本系列报道第三篇中,我们将概览当前长短视频版权争议相关案件的整体特征与变化趋势,从不同平台利益诉求的角度出发,探讨构建平台间版权合作机制的共赢之道。

继快手与乐视、抖音与搜狐相继释放合作信号后,自去年版权大战后一度势同水火的长短视频平台,显露出一丝“破冰”的迹象。

但长久以来的版权争议很难在朝夕间消除。4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自2018年9月9日至2022年2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2812件。同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2026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相关已有判决结果的案件发现,大部分法院判决都支持了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请求,多位相关领域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判决体现了司法公正,保护权利人权利的价值导向,对于推动业界探索适宜的作品许可机制和作品利用条件也有积极作用。

但另一方面,划定合理使用的边界,找到双方商业利益的平衡点,仍是长短视频平台之间达成稳定合作关系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二者间如何建立一套互惠互利的版权与流量合作体系,仍需要更多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

争议数量、复杂性齐增

近年来,短视频产业蓬勃发展极大降低了用户参与互联网影音内容制作的门槛,但也使得相关版权侵权问题愈发普遍。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介绍,自2018年9月9日至2022年2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107982件,占北京市法院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90%以上。其中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2812件,占全部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约2.6%,且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收案量增长迅速。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长短视频版权争议相关已有判决结果的案件发现,大部分法院判决都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被告侵权的请求,判赔金额在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现在通过传媒网络看到的相关裁判信息,大多数都是2021年6月修订的《著作权法》生效之前的纠纷和审理的案件。”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丹林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些判决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与修订,体现了司法公正,保护权利人权利的价值导向,产生了较为正面的影响,除了让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之外,对于推动业界探索适宜的作品许可机制和作品利用条件也有积极作用。

但另一方面,各类繁杂的短视频二次创作形式使得不同情形下短视频侵权认定愈加复杂化,逐渐成为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此前在通报中指出,被诉侵权形式复杂多样,以切条、搬运类侵权居多,争议焦点同质化明显;同时,新类型创作和传播行为引发的诉讼也不断涌现,如剪辑长视频画面配以文字内容制作解说类短视频等。

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如果短视频创作者把长视频作品直接拿来进行粗略地剪辑加工就发布,毫无疑问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胜诉败诉几无悬念。

但部分剪辑制作形式更为复杂的二创作品的侵权认定,当前仍存在不小的争议。朱巍指出,对于只是利用部分长视频片段进行重新组合,表达创作者自身想法,具有较高原创性的短视频作品,即法律概念上“转换性使用”的情形,业界和司法对其理解范围和如何进行处理,还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

谈判桌前的拉锯

旷日持久的版权争议与平台间诉讼,除了影响平台本身,更极大打击了活跃于各平台的二创视频作者。

早在去年长短视频之争的白热化阶段,就有多位二创作者公开表示,支持版权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也希望其保留二创作品合理使用相关内容的空间。

知名二创视频作者“剪刀手轩辕”曾发布微博称,支持平台整治无授权的短视频搬运与切条,但还是希望平台和版权方也可以尊重剪刀手们的热爱和心血,区分用心制作的二创视频和切条搬运:“必要的话可以采用开放3分钟以内授权,或者从最开始就公告“拒绝一切二创”等方式,协商版权使用的平衡点,而非在长视频作品宣传期过后就把二创视频一刀切下架。”

李丹林表示,短视频对长视频作品的使用后果具有双面性:一方面,受众观看短视频可能会损害长视频的市场效益;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扩大长视频的传播效果。由于二者消费场景和受众消费心理不同,基于短视频的宣传和传播,也可能会给长视频带来更好的市场回报。但是在现有著作权框架之下,由于缺乏适应短视频海量制作的高效便捷的许可机制,才对本来是双赢的作品利用传播和利益实现,带来法律上的纠纷。

那么,如何才能找到化解双方合作壁垒的破局点所在呢?

从法律角度,长短视频纠纷的本质在于作品作为精神文化产品的交易效率不高。”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陈绍玲认为,交易效率不高的原因在于长短视频的权利界限不明

以“红旗标准”为例,该情形主要指侵权行为的事实已像一面红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前公然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都能够发现,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至少“应当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陈绍玲指出,此标准一般适用于长视频,而不适用于短视频,但实践中有混用的现象。此外,民法典规定的“通知+必要措施”无法实现用户反通知之后对被删除内容的恢复,因此片面损害了网络用户的利益,本质上是无需任何担保的诉讼保全制度,已经偏离了“通知删除”规则的原理。

为了探索网络内容创作合理使用的边界,各国产业和司法也曾展开过探索。早在2008年,美利坚大学传播学院社会媒体中心就曾发布《在线视频合理使用最佳实践准则》(“Code of Best Practices in Fair Use for Online Video”),提出六类在线视频构成合理使用的典型情形。以当前YouTube的内容ID系统(Content ID system)为例,该系统会自动扫描用户上传内容中是否可能存在侵犯音乐、画面版权的问题,并采取提醒上传者、通知版权所有者、取消视频获利功能或将广告获利自动转给版权所有者等措施。

必须解决何种短视频传播构成合理使用,以回应权利人、平台和用户的合理期待。以上法律规则的明确,就是权利边界的明确,自然能够促进作品的交易和传播。” 陈绍玲说。

从本次乐视、搜狐等长视频平台与短视频平台合作可以看出,相关平台方也在探索者互惠互利的版权问题解决之道。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许身健在接受21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诉讼解决相关个案版权纠纷耗时费力,成本高昂,版权方也很难一劳永逸地解决潜在的被侵权风险,从双方利益平衡来看,短视频需要稳定合规的创作素材供给,而长视频也需要更具效率的引流渠道,双方存在达成利益平衡的基础,需要对二创许可机制、费率等问题进行深入沟通,在保障权人权益的基础上,鼓励创新,高效合作,合作共赢。

“垄断版权不是出路,有关行业从对抗走向合作是发展趋势。”许身健表示。

构建版权合作体系

2021年6月,第三次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并增加“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表述;为适应有线播放、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情况,修改广播权表述;增加有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等。

新版《著作权法》着眼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新技术发展带来的问题,但如何据此构建符合市场需求的长短视频版权合作体系,还有待更多的市场实践加以探索。

李丹林认为,在现行的《著作权法》框架下,短视频制作者作为一个自然人,在创作过程中一律按照现行立法去寻求事前许可并不现实,但是如果未经许可上传就存在构成侵权的风险,这似乎构成了两难。

“不过这也并非意味着没有能够解决这种情形的路径。“她进一步提出,一方面,可以由短视频平台与作品版权方建立合作机制,在本平台注册的用户上传使用版权方作品制作的二创短视频,视为该平台事前统一获得授权,同时,平台方要全面披露相关信息,创作者在上传前要研究平台本身获得许可的作品目录;另一方面,可以探索推行在视听作品领域的知识共享协议,鉴于很多时候权利人并不反对别人对自己作品的利用,但是如何表达权利人的主观思想,借鉴知识共享协议的做法不失为一种方式。

此外,考虑到信息时代传统集体许可制度建立的一些背景情形已然改变,作者信息获取、许可使用费用支付、作品传播状态难以把握等问题皆可借助新的技术手段加以解决,探索商业性集中许可的方式亦成为值得探索的方向。“允许商业性集中许可的机制存在,有助于使用者获得许可,同时也有助于权利人权利的维护。”李丹林说。

在抖音近期与搜狐达成的合作内容中,即对剪辑创作的具体限制,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抖音平台和用户对搜狐自制影视作品只能进行5分钟之内的剪辑、编排或改编,双方要在新剧推广上开展创意营销合作等。

朱巍认为,除了进行合作机制上的创新,短视频平台也有义务对相关创作者进行法律常识方面的教育,谨慎处理版权投诉问题,及时响应权利人诉求,对于明确违规使用原创作品的短视频内容,迅速下架处理;还可探索建立信用积分等相关认证系统,打击长期从事版权侵权行为的账号。

与此同时,也要鼓励和保护正常的二创作者,引导其正确合规使用版权内容。”他说。

(作者:吴立洋 编辑:诸未静)

吴立洋

上海中心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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