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明知直播带货、代购严重侵害知识产权,平台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1说案王巍 2022-04-25 19:24

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王巍 北京报道

在明知直播带货人、代购人利用其网络服务故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况下,网络平台无正当理由不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依法与直播带货人、代购人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4月25日上午,北京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下称《审理指南》)和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依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北京高院在今天的发布会上颁布五起典型案例的共同特点是:赔偿数额普遍高于未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判赔数额;权利客体市场价值和知名度较高,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与权利保护需求相匹配;以及侵权行为均体现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能实现该制度惩治严重侵权行为的功能和作用。

北京高院发布知产案审理指南 规范代购直播带货等

据北京高院介绍,此次发布的《审理指南》共51条,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计算方式等涉及的实体和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北京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双玉表示,《审理指南》的发布是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委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要求,也是服务保障“五子联动”、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动“两区”建设的具体要求,同时也是北京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激发创新活力,打击严重侵权行为的重要举措。她介绍,《审理指南》有多项亮点规定,如结合审判实践归纳总结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简化了惩罚性赔偿要件认定,创设性规定了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的情形;重视技术创新成果,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保护力度;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总额明确规定计算方式,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明确计算方法;强调积极审慎原则,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做出系统设计等。

值得一提的是,为推动平台经济治理规则不断优化,《审理指南》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做出具体规定。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张晓津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教唆网络用户或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当前较为突出的网络直播带货、代购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审理指南》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直播带货人、代购人利用其网络服务故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无正当理由不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依法与直播带货人、代购人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具有侵权故意  侵权人被判惩罚性赔偿791万

此次发布会还发布了多起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在“百度”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京百度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百度”文字,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百度”相关标识,法院认定上述行为侵害了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的商标权,据此支持了百度公司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京百度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获利及给百度公司造成的损害等因素,按三倍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并最终判决京百度公司及其分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227万余元。

“除‘百度’案外,北京高院还在‘新华字典’‘斐乐’等多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北京高院民三庭副庭长焦彦介绍,“《审理指南》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的赔偿总额=基数+基数×倍数之和,详细列举了可用于计算实际损失、侵权获利等赔偿基数的考量因素,同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倍数的共性考量因素以及侵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个性化考量因素,为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提供了充分依据。”

记者从北京高院今天发布的五起典型案例中了解到,其中“斐乐”案的赔偿金额高达791万元,是惩罚性赔偿适用中因侵权人在商标授权程序中知悉权利人的商标权仍实施侵权行为从而认定存在侵权故意的典型案件。被告在申请注册与“斐乐”商标近似的商标时被驳回注册,但仍在与“斐乐”商标相同商品上使用被驳回注册的商标,法院认为被告明显具有侵权故意。

刘双玉表示,《审理指南》发布后,北京高院将通过宣讲、培训等方式,确保全市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对指南的准确理解,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不断加大全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高质量服务保障首都创新发展。

(作者:王巍 编辑:李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