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码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专题,专访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法院寻司法实践之解。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张雅婷 广州报道
4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会上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成立工作专班,形成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创造性劳动和资本投入、承认和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理收益等原则性思路。
自2015年《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后,关于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被多次提及,各地开展特色探索。《“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关工作进行部署。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南方财经合规科技研究院推出“解码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专题,梳理百份政策图解中国探路记,专访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法院寻司法实践之解,还有六位法学大咖共议理论探索与创新。
随着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大数据等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到来,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纠纷案件日益增多。21世纪经济报道、南方财经合规科技研究院专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庭长、竞争垄断委员会主任谢甄珂,谈涉互联网领域新型商业模式案件中,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问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审理多起涉及头部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案件、涉及互联网领域新型商业模式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等,谢甄珂表示,我国在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完善国际治理规则时,一方面要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依法践行国民待遇原则,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要紧密结合国情形成自己的话语体系,积极推动建立符合我国现实需求的裁判规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庭长、竞争垄断委员会主任谢甄珂
《21世纪》:可否简单介绍近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垄断竞争案件的基本概况?
谢甄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北京区域内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一、二审民事案件的同时,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集中管辖全国范围内不服国家反垄断局行政处罚的垄断行政案件。
自2014年建院至2021年底,受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共计1436件,审结1244件,其中,受理一审案件529件,审结470件,受理二审案件907件,审结774件。在全部审结案件中,判决结案652件,占比52%;调解结案43件,占比3%;裁定发回重审、准予撤诉、驳回诉讼请求、移送管辖等方式结案占比45%。
特别是近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竞争垄断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涉及领域、行业逐年扩张,案件类型也日趋全面。其中,2020年受理竞争垄断类案件184件,2021年达306件,增幅近66%,预计2022年竞争垄断案件的收案数量将超过500件。上述案件不仅涉及制造业、服务业等传统行业,以及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要领域,而且越来越多的涉及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如涉及头部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案件、涉及互联网领域新型商业模式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等。
《21世纪》:近几年,北京知产法院审理了涉及头部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案件、涉及互联网领域新型商业模式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等,可否谈谈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问题?
谢甄珂:在涉及互联网领域新型商业模式的案件中,之所以当事人会以反不正当竞争作为案由提起诉讼,主要原因就是当事人争议的对象,往往并不能归入知识产权专门法的保护。
比如我们审理的很多涉及数据攫取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因为我国法律并未对数据进行立法赋权,所以当事人无法依据知识产权专门法或基于数据的权利提起诉讼。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规定为一项民事权利,但个人信息并非个人数据,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而数据攫取中的数据则更多的是企业的商业数据,而不仅仅涉及个人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虽然提出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要依据相关的法律予以保护,但在目前我国尚未就此进行立法的情况下,数据并非一项法定权利,尚无法纳入知识产权专门法予以保护。因此,对于数据攫取行为,当事人通常会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当然,在涉及互联网领域新型商业模式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也存在着被告在实施数据攫取、流量劫持、恶意干扰、刷单炒信、广告屏蔽等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实施传统的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行为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法院会针对被告的不同行为分别适用知识产权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理认定。
《21世纪》: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会有同时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
谢甄珂:确实存在很多原告一方既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其享有的某一项知识产权,又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比如,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将其游戏改编为影视剧,并进行宣传推广,原告可能会主张被告既侵害其对游戏享有的著作权,又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再比如,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所从事的服务上使用原告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并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被告的企业字号进行注册,那么原告就可能主张被告的行为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这种案件,我们通常称之为复合案由的案件,一般在裁判文书上表述为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或者侵害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等。
对于这些复合案由的案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会针对被诉行为进行分别审理并认定。但特别要提示的是,最高法院于今年3月16日发布、3月20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同一案件中,如果原告针对被告的同一行为既主张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又主张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该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则对原告有关该同一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予以驳回。
《21世纪》:新领域、新业态领域司法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保护、规范与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有哪些措施?
谢甄珂:为满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司法提出的新需求,更好发挥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服务北京“四个中心”建设和“两区”“三平台”建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建立法官会议各专业委员会,由各委员会带领专业调研组,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提高涉“四新”案件的审理专业化水平;二是探索建立专家型法官工作室,提升专家型法官的影响力和带动力,不断提升涉“四新”案件的审判质效;三是大力培育精品案例,明确涉“四新”案件的裁判标准和保护规则;四是加强部门协作注重协同司法,加强全链条保护和治理。
《21世纪》: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新兴领域应用场景丰富,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大背景下,您对我国在竞争垄断领域推动完善国际治理规则有何期待与建议?
谢甄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经成为国际交往中最为重要的核心领域,人民法院要更加注重国家利益和国际视野,不断增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仅要敢于和善于作出创造性的司法裁判,更要作出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司法裁判,不断增强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规则中的引领力。
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和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治理格局也在发生着变化。在数字经济环境下,我国已经从知识产权规则的跟跑者,逐渐变成领跑者,很多涉及数据保护等数字经济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我国已经走在世界前列。因此,我国在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完善国际治理规则时,一方面,要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依法践行国民待遇原则,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另一方面要紧密结合国情,形成自己的话语体系,积极推动建立符合我国现实需求的裁判规则。
(作者:张雅婷 编辑:曹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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