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金融稳定法》应对金融风险进行清晰界定

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李玉敏 2022-04-26 14:30

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 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金融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和血脉所在,金融稳定才能经济稳定、国家稳定。金融稳定的基础在于制度设计的科学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将要进行立法的《金融稳定法》,是回应国家的需要、社会的需要、解决经济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4月20日下午,由21 世纪经济报道、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主办,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金融仲裁专业委员会支持的《金融稳定法》专题研讨会通过线上的方式举办。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充分肯定《金融稳定法》出台的意义,并从立法规范的角度给出了多条建议。

4月6日,央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对于当前公布的草案,扈纪华提出了一些技术性的建议。她认为,“这部法律题目是《金融稳定法》,范围就是金融,目的在于稳定,因此要在立法目的调整范围中进行这方面的明确。从立法的规范上来讲,第一条一般是立法目的,第二条一般是调整范围,金融的界定可放在调整范围里”。

其次,对于金融不稳定的情形或事由,金融风险上有哪些表现形式?她建议能列举的要列举出来,列举不全的要有一个兜底。她认为,“起码得对不稳定因素或者是风险有一个界定,才能有更好的判断、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对于处罚的救济程序。同时,法律中要明确金融风险的判断标准和由谁来判断。程序上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对金融风险的处置安排和化解措施,要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她还建议,《金融稳定法》作为一部比较特殊,有些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特殊手段,措施比较严厉,这些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作出规范。比如,涉及司法管辖和“三中止”等问题,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

对草案中多次提到的“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扈纪华认为,应明确机制的用词是否准确。她表示,“什么叫机制?一开始我看的时候就觉得这是当主体用的,但是机制是什么?机制应当指各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和运行方式,它能够作为主体来行使一些权利或者是承担一些责任,这个机制作为主体在法律上用,我觉得是要考虑的”。

此外,她还建议,《金融稳定法》第一条和第二条均侧重目的,可以考虑合并。第四条中关于“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范道德风险”的表述有些突兀,如果是立法目的,也可以和前面的条款合并。

最后,扈纪华认为,《金融稳定法》中很多措施方权力都比较大,需要明确这些措施在制度上和法律的边界。另外,也需要注意《金融稳定法》和其他的金融法律。比如《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协调统一的问题。

(作者:李玉敏 编辑:徐倩宜)

李玉敏

资深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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