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码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丨广州知产法院韦晓云: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审判难点在于权利边界、侵权事实、赔偿数额

合规科技张雅婷 2022-04-26 18:21

“解码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专题,专访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法院寻司法实践之解。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张雅婷 广州报道 4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会上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成立工作专班,形成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创造性劳动和资本投入、承认和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理收益等原则性思路。

自2015年《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后,关于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被多次提及,各地开展特色探索。《“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关工作进行部署。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南方财经合规科技研究院推出“解码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专题,梳理百份政策图解中国探路记,专访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法院寻司法实践之解,还有六位法学大咖共议理论探索与创新。

随着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大数据等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到来,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纠纷案件日益增多。21世纪经济报道、南方财经合规科技研究院专访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负责人、三级高级法官韦晓云,谈当前商标及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难点与措施。

谈及近年来涉互联网的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韦晓云表示,难点在于权利边界如何合理确定、侵权事实如何查明认定以及赔偿数额认定困难。法院在推动建立“技术调查官+技术顾问+技术咨询专家”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特色探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负责人、三级高级法官韦晓云

《21世纪》:可否简单介绍近年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基本概况?

韦晓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我院对以下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进行管辖:广东省辖区内技术秘密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广东省辖区内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广州市辖区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涉及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广州市辖区内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商标、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

重点以民事案件为例,2016-2021年,我院新收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3442件,审结2925件,分别占各类民事案件收结案数的5.36%及5.97%,涉及商标权属及侵权纠纷、商标合同纠纷、商业秘密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侵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商业贿赂、商业诋毁、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横向垄断协议等垄断纠纷在内的各类型案件。

整体而言,我院近年来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收结案数量逐年攀升、案件类型广泛、审理难度增大,审结了杜高公司、心可公司与多米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蓝月亮公司等与金八马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星辉公司于正凯公司、李力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快乐阳光公司与唯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21世纪》:结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庭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呈现出哪些特点?

韦晓云:一是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16年我院新收商标及不正当案件302件,2021年达到779件,增幅高达157.95%,反映出全社会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相应司法保护需求日趋旺盛,保护创新意识与维权意识日益深入人心。

二是侵权手段、形式多样化,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侵权方式全面化、立体化,除商标侵权外,纠纷涵盖企业名称、字号、域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技术秘密等具有独立经济价值或识别性的权利客体,侵权行为由单一仿冒到整体模仿、抄袭、“搭便车”,导致同一案件中诉争法律关系增多,相互牵连,增加案件审理难度。

三是新类型纠纷增多,随着我国近年来推动创新发展取得丰硕成果,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随之涌现出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尤其在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类案件中,涉及信息通讯、生物医药、新能源等前沿技术领域案件逐渐增多,技术事实查明难度加大,权利边界、责任认定等问题亦亟待探索

四是涉互联网案件持续增长。互联网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实施更为便利、更为复杂、更为隐蔽,影响范围和损害后果更大,收集固定证据难度增加,案件审理存在法律适用空白和争议,权利人维权难度进一步加大。

五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案件数量上升。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利益平衡密不可分,近年来诸如驰名商标权利滥用、恶意抢注商标、垄断等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案件增多,对知识产权审判准确把握价值取向、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带来新要求。

《21世纪》:可否谈谈当前商标及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哪些难点?

韦晓云:商标及不正当竞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尤其是在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的互联网环境下,司法实践中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主要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权利边界如何合理确定的问题。越来越多的维权案件脱离类型化,权利边界模糊难以准确界定,例如兼具产品名称和品牌混合属性商标的保护范围如何划定、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如何认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界限、商业秘密的构成认定等考量因素复杂,裁判者需以依法严格保护并防止权利滥用为原则进行个案判断,市场主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难以进行准确预判,客观上增加了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二是侵权事实如何查明认定的问题。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进一步繁荣,侵权手段、形式亦日趋多样,隐蔽性亦更强,导致权利人难以防范,案件审理时对于被告是否有侵权行为、是否造成权利人实际损害等相关事实的判断均存在障碍。如正品改装后的转售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认定、商标性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区分认定、商标近似性判断的考量因素、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境外商标权可否免除商标侵权责任、商标先用权抗辩中“原有范围”的理解、淡化驰名商标的认定、仿冒与虚假宣传的区别适用、提示行为与商业诋毁的边界把握、网络拍卖与网络促销的区分认定、竞价排名、非法抓取用户数据等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等均是难点。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难以穷尽现实生活中的所有侵权形态,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的被诉侵权事实认定,更有赖于司法裁判规则的确定和引导。

三是赔偿数额认定困难。在当前新类型的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因其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等新业态、新领域,权利人实际利益损失较传统侵权案件而言更难以确定,造成利益损失的考量因素更为复杂,类案参考亦有所缺陷,人民法院更多地依据个案因素适用法定赔偿酌定赔偿数额。

《21世纪》: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庭对保护、规范与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有哪些措施与经验?

韦晓云:近年来,涉互联网的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数量增长较快,新类型案件频发,技术问题复杂,针对在这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院在以下三个维度做了有益探索。

一是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搭建沟通交流平台。积极派员参加涉互联网理论、实践论坛等国内外研讨活动,学习先进经验,传递司法经验。多次应邀参与企业峰会、法制宣传会等活动,聆听企业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需求,宣讲相关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树立市场竞争主体公平竞争意识,鼓励诚信经营、合法维权,强化研发创新过程中风险防范的能力。

二是破解技术难关,探索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针对互联网行业涉及的新技术、新形态,推动建立“技术调查官+技术顾问+技术咨询专家”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制定《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建立技术调查官联席会议、建立技术调查官列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制度,明确技术调查官工作机制。聘请省协中心审查员作为技术顾问,成立由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资深专家组成的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或顾问通过参与庭审、保全勘验、出具审查意见等方式协助案件审理,有效破解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

三是严厉惩治网络侵权行为,助推新商业模式发展。针对网络传播范围大、速度快的特典,对于权利人主张其权利正在受到线上侵害并提出权利保护的,依法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判,准确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标准,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滥用“通知与移除”规则。

针对新技术与新商业模式交织而导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区分技术运用的可为与不可为,引导新商业模式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例如在快乐阳光公司诉唯思软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快乐阳光公司主张唯思公司开发的浏览器屏蔽快乐阳光公司视频网站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运用道德评价、比例原则、竞争效果评估等进行“多角度综合评价范式”的正当性审查,依法认定屏蔽浏览器广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获评“全国法院十大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紧扣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审理思路,对侵权恶意明显、损害结果严重,且采取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实施的对公众利益具有严重危害性的侵权行为予以从重判赔,表明鼓励诚信经营、坚决打击侵权的态度如在腾讯公司等诉联络易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侵权软件严重损害微信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及完整性,妨碍了软件正常运行秩序,对公众的信息数据安全及隐私性具有较大侵害性,侵权人侵权恶意明显、侵权获利大,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全额支持权利人1000万赔偿请求。

《21世纪》:为推动广东科技创新强省、文化强省建设,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庭在推进商标品牌建设、保障智力成果创作传播等方面,有哪些特色探索与审判经验?

韦晓云:我庭在审判工作中依法加大对驰名商标、知名品牌、老字号等的司法保护力度,严惩假冒、攀附等侵权违法行为,积极提升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水平,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利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营造健康活力的商业环境。

一是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积极培育维护知名品牌,依法保护品牌竞争力。例如在OPPO公司与中美丽臣公司、中超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OPPO商标是智能手机上的驰名商标,并确立了注册商标未规范使用不能对抗在后的驰名商标权的裁判规则。

二是加强对老字号、老品牌的保护,依法打击商业标识攀附、仿冒等“搭便车”行为,坚决制止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扰乱商标注册使用秩序行为。例如,在大塘食品公司主张海呐百村公司、大塘烧鹅饮食公司恶意抢注使用“大塘烧鹅”商标一案中,我院考虑“大塘烧鹅”的知名度、侵权主观恶意,依法支持了大塘食品公司诉请。在宝洁公司诉开平长沙馨馨商行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依法确定了“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及虚假宣传的司法认定标准。

三是依法化解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权利冲突,妥善处理涉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与在先权利冲突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如在珠江公司与珠江科技公司、粤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厘清了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案件的裁判标准,形成了合法注册企业名称也应在商品上规范使用,不规范使用企业字号并作为商标标识突出使用,造成易与他人注册商标混淆或误认后果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裁判规则。

四是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坚持以司法手段消除市场封锁,促进公平竞争,制止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违法侵权纠纷。例如,在审理的首例涉行业协会反垄断处罚决定行政案件中,依法认定惠州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实施限制、排除区域市场内同业经营者竞争的行为,构成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五是强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在许多行业尤其是高科技领域,已成为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安身立命之本”。为此,我院依法严惩各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恶意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并在实践中丰富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标准。

六是严惩损害公众利益的商标侵权行为,特别是涉及医药等民生领域的侵权行为。如在同仁堂公司与李某标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中,我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不仅从商标法角度考虑,还针对案件所涉及的侵权领域及保护对象,即假冒商标系使用在药品上,将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由一审判决的15万元增加至300万元。

(作者:张雅婷 编辑:曹金良)

张雅婷

记者

关注与数据相关的一切,聚焦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数字政府、数字经济等。常驻广州,微信:ellenmi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