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问问投资人丨警惕三大特征,甄别假借基金之名“非法集资”

嘉实基金2022-05-05 15:50

近年来,以互联网为渠道假借基金公司、财富管理机构、证券公司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仍有存在。

这些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投资项目或发售理财产品名义,承诺高回报零风险或低风险,向公众吸收资金。 

今年5月,《21世纪经济报道》携手南方财经投教基地,启动《515问问投资人(2022)》大型防非投教项目暨“向非法证券期货活动说不!”系列专栏。

在5月15日当日,《21世纪经济报道》将举行《515问问投资人(2022)》暨“向非法证券期货活动说不!”系列专栏启动仪式和《中国公募基金投资者调查白皮书(2022)》(下称“《白皮书》”)课题启动仪式。

由《21世纪经济报道》旗下新型媒体智库21世纪资本研究院调研、撰写的《白皮书》,将在今年11月的2022南方财经国际论坛上正式发布。

嘉实基金认为,越来越多的非法组织假借基金之名进行非法集资,可以通过三大特征予以识别。

警惕三大特征,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形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近年来,非法集资人往往打着基金的名号,利用投资的信息不对称,向不合格投资者或者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那么如何更好识别“非法集资”,其实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规定的“三大特征”就可以很便捷的识别。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具有以下特征的吸收资金的行为即为非法集资:一是非法性,即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二是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三是社会性,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一定的隐匿性。

根据梳理,常见的“非法集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方式。

如果投资者发现如下“理财”情况,应当警惕。

一是,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二是,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比如预付费消费非法集资。企业以极高的优惠诱使消费者预存消费或预付款,集资后挪作他用,到期不能兑现。

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四是,设立未经核准的线上/线下场所或者平台、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类型组织吸收资金。

甄别假借基金之名的“非法集资”

近年来,基金在服务居民财富增长和赋能实体经济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

基金,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越来越显著地走进居民的日常理财选择中。但与此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非法组织假借基金之名进行非法集资,投资者需要警惕。

广大投资者可以参考如下五种情况,进行甄别。

第一,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时,要对管理人的资质核查甄别,是否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合法金融牌照。

一般正规持牌金融机构主要有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就基金公司而言,不管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同时,投资者还可以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进行核查,官网“信息公示”栏目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相关机构均有明确的公示。

第二,投资者需警惕,基金资金与其他理财产品入金是否存在混同,是否存在或者变相存在资金池。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私募基金实际可以参照适用。

第三,基金投资者是否经过合格筛选。对于公募基金投资,投资者应该进行合格投资者信息采集、风险等级调查问卷等,明确投资者是否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对于私募基金投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应符合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等要求。任何“拼单”“凑单”、无需履行合格投资者评估程序、低于100万元投资门槛的私募基金投资行为均为违法违规行为,应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第四,基金投资者是否具有不特定性,是否超出人数限制。投资者首先应明确其所投资产品的性质,如果投资者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都应当进行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同时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其中,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最高不超过200人,有限合伙人最高不超过50人。

第五,基金项目是否存在变相的利诱性特征,如固定收益、保本收益、最低收益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范围上增加了管理人的实控人、股东、关联方和募集机构。在此规定下,任何承诺保本保息、固定收益、最低预期年化收益的投资理财产品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应谨慎对待。

(作者:嘉实基金 编辑:姜诗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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