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用语哄抬价格 或涉嫌违法

合规科技王俊 2022-05-11 21:27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俊 实习生 秦科 北京报道

散布捏造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强制搭售、不合理大幅提高运输费用……疫情防控期间这些哄抬价格行为涉嫌违法。5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针对哄抬价格的行为细化认定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要提高价格异常波动处置能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强化监测预警,密切掌握价格动态,研判分析价格走势,提高价格异常波动的敏锐性,增强监管的预判性、有效性、针对性。

细化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行为认定标准

当前,受国际局势和疫情影响,部分领域出现价格异常波动。21世纪经济报道梳理发现,仅2022年以来,近10个省、市出台查处哄抬价格违法的指导意见。

此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指导意见》,是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促进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适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20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曾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而此次的《指导意见》针对一些情形的认定更为细化,如若此次指导意见正式通过,2020年版指导意见将被废止。

根据《指导意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哄抬价格行为,包括: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此前多地发布的指导意见中提及“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意见》中细化了对“囤积居奇”的认定。包括: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020年版本的指导意见中,对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认定中,规范的范围为: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防疫用品、民生用品等,而最新的指导意见一定程度上拓宽了适用范围。

北京商品进销差价率超20%涉嫌哄抬价格 

除上述两种情形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外对于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哄抬价格行为,《指导意见》也进行了细化,包括,强制搭售,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以及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关于涨幅认定标准的问题,记者注意到,北京发布的地方指导意见中给出了它的答案。

北京市关于涨幅的认定标准,以进销差价率20%为标准,“超过2022年4月25日(含当日)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20%的。确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2022年4月25日(含当日)前,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或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现进销差价率超过原合理进销差价率20%的。”等情形属于哄抬价格行为。

此外,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近日也对黄浦区露香客食品商店销售的商品哄抬物价行为作出处罚。经查,当事人主要在线上提供蔬果团购服务,自2022年3月25日至案发,其销售的相关商品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进销差价率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其中,黄瓜、番茄进销差价率分别为314.58%、182.72%,较2022年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间的最高进销差价率分别上升了约173%、78%。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稳定涉及民生。市场监管总局指出,要提高价格异常波动处置能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强化监测预警,密切掌握价格动态,研判分析价格走势,提高价格异常波动的敏锐性,增强监管的预判性、有效性、针对性。

 

(作者:王俊 编辑:吴立洋)

王俊

记者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