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票据纠纷面面观:过期拒付最常见,伪造签章、挪用兑付金须警惕

21金融街边万莉 2022-05-13 20:55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边万莉 北京报道 票据是银行最常见的业务之一。近期,央行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22年3月末,票据承兑余额较年初增加7746亿元。第一季度,企业累计签发商业汇票7.0万亿元,同比上升13.8%;金融机构累计贴现13.4万亿元,同比上升18.2%。

为了解村镇银行在开展票据业务方面的风险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以“村镇银行”为当事人,以“票据”为关键字进行搜索研究。结果显示,仅在2021年与村镇银行有关的案件有54745起,其中有462起案件与票据有关,占比约0.84%。

对票据有关案例分类梳理后发现,引发村镇银行与企业纠纷的原因较为集中。最常见的情况是银行因拒绝对过期的票据贴现,而被企业告上法庭。第二类情形,银行履行义务后,企业却不能如约支付票款,由此被银行起诉。

这两类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分歧在于处理方式,法院审理在适用法律条款方面清晰,因而较为简单。值得一提的是,还有一类案件存在欺骗或挪用资金的情况。例如,伪造/变造票据签章、骗取票据承兑、挪用票据款项等。

因票据过期拒付,银行被告最常见

如果企业票据过期,这笔资金会打水漂吗?

2021年4月公布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祥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宝公司)在2016年1月与陕西韩城伊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尹公司)结算运费时,祥宝公司支付给伊尹公司一张银行承兑汇票。

该票据由韩城浦发村镇银行签发,出票人为伟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15日,收款人韩城市祥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付款银行为韩城浦发村镇银行。

按照常理,伊尹公司带着该汇票,就可以在韩城浦发村镇银行收款。但是,由于伊尹公司财务人员变更造成失误,致使该银行承兑汇票过期。2021年2月,伊尹公司向韩城浦发村镇银行收款,银行以票据已逾提示付款期为由拒绝付款。法院审理后认为,伊尹公司依法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合法取得,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现因自身原因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票据权利,因而票据权利已经消灭。

但是,票据权利的丧失并不意味着无法获得票据全额相当的金额。依据条款为《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最终,法院判决韩城浦发村镇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伊尹公司票据利益款10000元。

一般来说,此类案件较为简单,事实清楚,双方的分歧点主要是在于“过期是否可以汇兑票据利益款”。从记者翻阅的同类裁判文书来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依据条款为《票据法》第十八条,因此判决结果均是要求银行返还原告的票据利益款。

企业拖欠票款,银行无奈起诉

在票据纠纷中,银行并非绝对的强势方,也会遇到不如约付款的公司。

去年披露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6月,凯里东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南村镇银行)(甲方)与黔东南州凯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福商贸公司)(乙方)签订《综合授信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向凯福商贸公司提供870万元授信额度,其中授信敞口435万元,保证金435万元。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内,乙方在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时不限次数,并可循环使用。对授信额度及类别约定为银行承兑汇票870万元。

简单来说,东南村镇银行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向凯福商贸公司授信870万。裁判文书显示,授信期间1年,自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3日。承兑汇票到期日,甲方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乙方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方对不足部分自票据到期日起转作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按18%年利率计算。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并终止合同项下所有剩余额度的使用。

据此,被告凯福商贸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东南村镇银行请求票据承兑业务。分别在2017年12月、2018年1月与凯福商贸公司签订两份银行承兑协议,均约定凯福商贸公司为出票人,收款人为贵州凯里瑞安建材有限公司。其中,第一次出票日期2017年12月29日,到期日2018年6月29日,承兑金额为380万元,保证金为190万元。第二次出票日期2017年12月29日,到期日2018年6月29日承兑金额170万元,保证金85万元。

双方在协议与合同中约定:承兑汇票到期日,承兑银行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汇票到期日出票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据导致银行发生垫款的,承兑银行对不足部分的票款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五的利息。

按照约定,东南村镇银行分别将190万、85万元(共计275万)银行承兑汇票交付至凯福商贸公司。但是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届满,东南村镇银行催收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票款,但凯福商贸公司仍未如约付清。

为此,东南村镇银行将凯福商贸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凯福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凯里东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票款本金及利息。

员工挪用票据资金,引发银企纠纷

实际上,上述两类案件并不能覆盖所有的情况。票据纠纷中还存在着另一种情况。记者注意到,银行员工挪用资金,致使企业无法正常兑付票据,银行也因此被起诉。

2017年8月17日,正明能源公司因需要现金周转,持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天山村镇银行办理贴现业务。时任天山村镇银行信贷部的员工窦某宇经办了该笔贴现业务,确认无误后出具了一份《兑付协议》,落款收票人处由窦某宇签名并捺印,并加盖了天山村镇银行信贷业务用章。

根据协议,出票日期2017年08月02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02月02日。承诺于2017年8月18日兑付金额97.9万元。但是,正明能源公司在收到50万元后,迟迟未收到剩余的资金。

对此,正明能源公司称,“该兑付协议写明了已收到正明能源公司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到期日期、金额及票号一张后,说等付款通知。期间,正明能源公司多次向被告(天山村镇银行)及窦某宇索要该兑付金额,被告给付了500000元后,至今拖欠未付剩余的479000元。”

天山村镇银行辩称,“正明能源公司把承兑汇票交给了窦某宇,窦某宇签收后个人贴现给付正明能源公司500000元。正明能源公司所述未付金额被告认可,但对事实不认可,因为被告没有实际收到正明能源公司的承兑汇票。”

这是怎么一回事?原来是窦某宇挪用了本该支付给正明能源公司的款项。在另外一起案件中查明,窦某宇正明能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上的100万元兑换出来后,向正明能源公司的财务人员转账支付了50万元,剩余款项窦某宇用于偿还了其个人债务,没有向正明能源公司支付。

这种情况下,银行该承担责任吗?法院认为,天山村镇银行对本单位业务用章的使用应当有严格规范的用印管理程序,窦某宇作为天山村镇银行信贷部的员工,其在办理正明能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天山村镇银行对此负有严格的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义务,以及承担窦某宇办理该业务的相应法律后果。

因此,故对正明能源公司要求天山村镇银行兑付现金4790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然而,判决内容不止于此。除被要求兑付未兑付的资金外,天山村镇银行还需要支付一笔利息。

法院表示,天山村镇银行未及时向正明能源公司支付剩余贴现金额,应当向正明能源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参照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对正明能源公司主张的利息应当以47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9日起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年利率3.85%计算。

(作者:边万莉 编辑:周鹏峰)

边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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