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618大促将有价格约束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发文要求明码标价

合规科技王俊 2022-06-02 20:51

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俊 实习生 罗天恩 北京报道

还在为618、双11眼花缭乱的促销大伤脑筋吗?还在担心“先提价再打折”的无良商家套路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规将规范商家各种“价格套路”。

2022年6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中强调,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通过网络销售应以文字、图像等方式明码标价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此前关于价格监管执法两个重要依据为2000年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2001年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不过,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两部规章已难以适应价格监管执法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更科学、更准确的标价方式和价格欺诈认定规则。

据悉,原两部规章及配套解释共有条款52条,经过全面梳理提炼,《规定》共有条款27条,体例更合理、逻辑更清晰、规则更科学。同时,大幅删减了两部规章中滞后和不符合实际的条款,补充完善了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提升监管效能。 

《规定》明确明码标价规则。要求经营者在标价时应当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并授权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特殊情形。取消标价签监制,规定经营者可以采用多种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在标价内容方面,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要素,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早在2019年5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曾公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比征求意见稿,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规定》新增: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并特别强调经营者“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针对网络销售等新业态中明码标价行为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经营者标示虚假价格

在价格欺诈认定方面,明确了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比较、折价、减价等活动时的具体要求。

具体来看,对比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增要求: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并且,列举了予以禁止的典型价格欺诈行为,比如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标价行为,《规定》提出明确禁止要求: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规定》强调。

同时,《规定》对价格欺诈和非价格欺诈进行合理区分,明确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等情形不属于价格欺诈。 

(作者:王俊 编辑:吴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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