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规观察】由21世纪资管研究院与南财法律研究院联合出品,跟踪金融行业合规数据,梳理金融监管趋势,剖析典型金融合规案例,提供金融合规参考。每月一期,每期内容包括金融监管部门处罚数据分析、金融机构涉...
【摘要】5月份金融监管部门共开1530张罚单,处罚金额达8.74亿;金融机构诉讼案件达23.12万件。其中银行业涉及法院诉讼案件最多,达13.64万个。在行政处罚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是银保机构出现最多的处罚缘由。此外,除了如银行员工伙同客户伪造贷款资料、违规签署抽屉协议等传统违规事项外,5月份的违规清单中还出现了金融机构IT人员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银行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等案例。我们邀请了多名相关律师进行专业解读。
一、金融行业行政处罚情况
1、金融机构罚单总体分布情况:
2、银行和保险机构处罚排名:
3、金融机构被罚缘由分布:
二、金融机构涉诉情况(含民事一审、民事二审、首次执行)
三、案例和分析
针对5月份的金融机构合规情况,我们选择了部分典型案例,并邀请相关律师提供专业点评意见。
1、券商IT人员1亿“老鼠仓”
案例: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周某新利用自己可以登陆广发证券自营O32系统的便利条件,跟随自营账户趋同交易超过1亿。在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频繁登陆自营O32系统,获知了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的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安排亲属账户跟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进行趋同交易,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9亿元,盈利281.3万元;明示亲属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4万元,盈利46.24万元。周某新被广东证监局合计没收违法所得281.3万元,并处以351.3万元罚款。
律师点评: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丹越
本案中广东证监局是依据新《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第五十四条是新《证券法》的新增条款,增加了“老鼠仓”的行为类型,这体现了证券违法行为越来越多样、隐秘、复杂的趋势。同时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力度,保留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将罚款的倍数提高到十倍。可以说,广东证监局对于周某新的处罚,总体来说并不算重罚。
“老鼠仓”乱象历年来也是监管层关注和打击的重点,去年7月6日,中办、国办公开发布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办、国办历史上首次专门就资本市场“零容忍”的联手发文,就把“老鼠仓”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即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的执法,包括严厉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部交易、老鼠仓、操纵市场等重大案件。广东证监局此次处罚也体现了监管层对于老鼠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的重点打击力度。
2、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因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案例: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因未按规定对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保险代理业务档案不完整、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以及信贷业务违规被罚247.3万元。
律师点评: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执行主任胡宇翔
本次行政处罚的依据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及48条和《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94条及108条,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处20-50万元的罚款。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出现以上情况,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
由此可以看出,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的行为,大概率是多次违反上述规定,即信贷业务和保险业务出现了多次违规,故被银保监局进行了累计罚款,才达到247.3万元的数额。重罚反映出监管机关对于信贷业务和保险业务的重视,事实上,这一类业务属于银行的常见业务,如果不及时纠正,将造成严重的影响。
3、民生银行违规签抽屉协议等被罚
案例:民生银行因同业业务治理落实不到位,内部控制制衡性严重缺失,违规签订抽屉协议、假买断、假卖断,违规与票据中介办理票据业务等,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90万元。
律师点评: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若琳
“抽屉协议”可以分两面理解:一面是“台面上”,当事人各方已经就交易等事项达成了一致并签署了协议;一面是“抽屉里”,对于当事人各方不适合落入协议的“难言之隐”,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如果交易等事项正常进行,这份补充协议会一直放在抽屉里,而一旦触发某些事件,这份补充协议就会被拿到台面上,实际的责任承担方和利益获得者方才暴露。
“抽屉协议”在金融行业由来已久,具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多为金融机构规避金融行业监管要求、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等目的而签订。比如,由于行业监管政策、银行信贷规模等限制因素,借款企业无法直接获得银行授信,这时有的银行就会找到出资企业,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企业提供借款,并且由银行向出资企业出具担保函以提供“暗保”,这个“暗保”的担保函,就是所谓的“抽屉协议”,等于用银行的信用为借款企业在这笔债务上提供担保,如果未来发生偿还风险,实际上是由银行兜底。当然,一般通过这种委托贷款形式获得贷款的借款企业,需要支付的融资成本更高,与规范的委托贷款业务相比,银行可以获得的收益也更加丰厚。但这违反了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要求,增加了银行的风险敞口。
此案涉及相关银行同业业务治理落实不到位,内部控制制衡性严重缺失,违规签订抽屉协议等,因同业业务中普遍存在“暗保”的“抽屉协议”,一旦风险暴露触发担保义务,很有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故邯郸银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46条的规定,作出罚款90万元的处罚决定。
4、银行员工伙同客户伪造贷款资料
案例: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以下违规行为被处罚款80万元:一、贷款发放不审慎,员工伙同客户伪造贷款资料,导致发生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二、未按规定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李伟、宁晓虹、周颖是违法行为一的直接责任人,李伟被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也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张立是违法行为二的直接责任人。宁晓虹、周颖、张立被予以警告。
律师点评:北京周泰研究院研究员薛永奎
该行政处罚披露的主要违法事实即为典型的银行员工伙同客户伪造贷款资料违规发放贷款,违法发放贷款罪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面临的高发刑事法律风险。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实践中,银行从业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情形多种多样,既有审查不严、业务不精获罪的,也有受领导指使被动违法发放贷款的,更有甚者伙同客户、伪造贷款资料违法发放贷款。违法发放贷款违法犯罪案件高发,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银行内部风控措施不健全、执行不到位;二是银行及其从业人员缺乏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三是部分银行从业人员受虚增业绩以及非法牟利动机的支配。银行员工充当“内鬼”违法发放贷款,隐蔽性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因此,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一定要高度重视合规文化、合规机制建设,加强对内部人员的风险管控,一旦出现违规行为绝不姑息,确保金融资产安全。
四、总结和建议
针对5月份的金融合规情况,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总结认为,首先体现了严监管、强监管的持续性,与此前的“阶段式”监管不同,目前监管层面对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持续纠错的态度。其次,监管的内容在不断扩大,不断补齐监管制度的短板,因此出台了一些新的制度。再次,从金融机构层面来说,“旧病未祛,新病又来”。此前处罚的重点问题仍旧存在,目前又新增加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反洗钱等方面的监管内容。
“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违规数量远超过其他违规数量的原因在于,第一,体现了法规制度的严格执行与遵守。第二,作为银行业中较为“传统”的违规原因,也说明银行主动合规的发展水平跟能力还需要不断提高。
在涉诉案件中,银行作为起诉方案件数量较多,这是经济的一种反应,一方面说明现在市场中借款主体的现金流动性遇到一定问题。
具体而言,体现在案件数量上,排列一、二名的案由分别是金融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这说明一部分的公司以及个人借款客户的到期偿还能力遇到问题。另外一方面,说明银行提高了主动资产保全的意识,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资产保全。
我们认为,从监管制度上,不管是保险业务或者银行业务,从立法到执法层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即对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处罚行为进行更精细化分类。按照监管处罚逻辑,前期的规定与后期的检查处罚需要一一对应,目前看来,相关的分类和对应有待完善。
(企业预警通为本文提供数据支持)
(作者:唐曜华,徐倩宜 编辑:方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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