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满一周年,什么是全国碳市场发展的关键词?

21低碳李德尚玉,刘茜 2022-07-15 22:27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德尚玉 刘茜 实习生江孜琦 张旭 武汉报道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称“全国碳市场”)不仅是落实“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也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引擎。

7月15日,全国碳市场一周年系列活动在武汉举行。众多政府部门、科研院校、金融机构和企业代表参加会议,总结全国碳市场一周年的实践、挑战,并对未来进行展望。

自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以来,基本框架初步建立。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表示,全国碳市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市场运行平稳有序。

有效发挥碳市场功能,是促进碳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长期工作。与会嘉宾提到,接下来应充分发挥全国碳市场的市场机制作用,不断完善其碳定价功能,形成长期稳定的碳资产。与此同时,建设全国统一的碳市场也需要对现有的法律进行系统性的变革。

全国碳市场运行平稳有序

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7月14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约1.94亿吨,累计成交额84.92亿元。

全国碳市场建设取得良好开端。李高表示,下一步将坚持全国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基本定位,持续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加快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数据质量管理,逐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和交易主体,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作为全国碳市场的基础设施平台,既是全国碳资产的大数据中枢和底层数据库,也是全国碳市场登记确权核心平台。

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志祥围绕“中碳登服务全国碳市场一周年工作情况”作了报告。他介绍,中碳登在过去一年中做了完成配额分配、创新结算体系、监管提升履约率,优化注册登记结算系统、搭建“两地三中心”架构等举措。接下来,将继续通过完善业务制度、开展碳金融创新、启用CCER机制等推动全国碳市场发挥碳减排延伸功能。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2011年,我国开始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方试点十年后,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这标志着我国碳市场工作重心已由地方试点转向建设完善全国统一的碳市场。

如何建立全国碳市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总经济师张昕认为,核心是充分发挥全国碳市场的市场机制作用,不断完善其碳定价功能。这就要求坚持“全国碳市场是碳减排工具”的基本定位,夯实全国碳市场的法律法规基础,抓住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的生命线,同时逐渐有序扩大全国碳市场覆盖的行业和温室气体的种类,不断丰富交易主体、交易品种。

“更重要的是,健康有序地发展碳金融。”张昕强调,要通过完善全国碳市场的市场功能,让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要素有效地引导全社会绿色低碳发展。

形成长期稳定的碳资产

碳金融近年来已成为碳市场和绿色金融的热词。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李斌认为,碳排放权作为碳金融的底层资产,其延续性、稳定性是实现碳排放权资产价值的基本要求,减排企业的碳排放权不能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稳定,就难以作为金融资产的投融资标的,难以发挥碳市场的支撑作用。现阶段,碳排放权的履约期、存续期与金融产品的质押期、存续期还不相匹配,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没有充分显示。

“从长远看,金融市场十分期盼尽早谋划推动碳配额从免费分配向市场拍卖逐步过渡,使碳排放权通过市场形成初始价格,从而形成长期稳定的碳资产,并确定其法定权益地位。相信碳资产的资产属性和法律地位的确立,将会极大地促进碳市场建设,使其成为实现双碳目标的有效工具。”李斌表示。

目前,全国各试点市场在建设初期,基于各地区实际制定了碳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对碳配额发放、清缴、存续、调剂等方面进行了差异化规定,形成了独立且具有一定分割的地区市场。

李斌认为,需要逐步统一全国各地的碳市场交易管理办法,促进地方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的联通,为碳排放权在不同市场间的互认与流通创造条件。此外,还需要考虑地方试点碳市场的定位,聚焦多层次碳市场建设与全国碳市场错位发展和联通发展。

需要现有法律进行系统性的变革

今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要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明确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的重要内容,并提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

2011年,我国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建立国内碳市场。十年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运行一年,全国碳市场基本框架已初步建立,但仍需持续强化全国碳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根据生态环境部部署,下一步将积极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并完善配套交易制度和相关技术规范,构建完善以《条例》为法律基础,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为支撑的制度体系。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高利红认为,“双碳”目标对法律提出了一个系统性的要求,并不仅仅是制订一两部法律可以解决的,因为涉及社会生活、产业和国家发展空间,更需要对我们现有的法律进行系统性的变革。

高利红同时提到,从法律角度出发,企业减排更需要主动性。企业如果不积极减排则可能会成为诉讼的对象。因此,企业应抓紧时间进行碳足迹评估、技术低碳认证以及自愿减排,同时做好碳排放信息披露,遵守碳交易规则。

(作者:李德尚玉,刘茜 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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