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E发文指明新冠药物研发标准方向,哪些治疗或预防药物将受到影响?

21新健康季媛媛 2022-08-02 15:59

对于舆论关注的阿兹夫定安全性问题,国家成都新药安全性评价中心主任岑小波做出了专业解读。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季媛媛 上海报道  随着国内企业不断加入新冠治疗药物研发行列,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CDE)进一步明确了新冠新药研发中的非临床和临床评价标准问题,为国内企业高效推进新冠药物研发及上市指明了方向。

8月1日,CDE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新流行株感染抗病毒新药非临床和临床评价标准的问与答》(以下简称《标准问与答》)的通知。为指导新型冠状病毒新流行株感染抗病毒新药的科学研发和评价,提供可供参考的技术标准,CDE组织制定了该文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标准问与答》中,CDE针对流行病毒株的新药非临床药效学研究要求;鼻、咽喷雾剂临床价值及非临床药效学研究要求;以及轻型/普通型患者研究主要疗效终点等重要问题都作了明确答复。

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这也是由于目前在研国产口服药大多只是针对早期至中度症状的患者。而从此次CDE释放的信号来看,临床标准的改变意味着临床节奏大幅提前,有利于更多的国产新冠口服药迎来加速审批。

而在CDE此次新政出台之前,国家药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按照药品特别审批程序,进行应急审评审批,附条件批准河南真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阿兹夫定片增加治疗新冠病毒肺炎适应症注册申请。阿兹夫定成为我国自主研发的首个获批上市新冠口服小分子治疗药物。目前国内在研的新冠口服治疗药物超过10款,包括先声药业的SIM0417、君实生物/旺山旺水的VV116、开拓药业的普克鲁胺、众生药业的RAY1216、科兴制药的SHEN26等。其中,VV116和普克鲁胺目前已进入申请上市前准备阶段,有望年底获批上市。

此次明确新药研发标准有何影响?

此次标准调整,将给众多在研的新冠治疗或预防药物企业带来直接影响。

目前有鼻、咽喷雾剂等给药途径药物申报拟用于新冠肺炎的治疗或预防,对于此类情形,CDE明确表示,结合专家意见认为,该给药途径用于抗病毒治疗和预防的研发应慎重,对于预防适应症可能有一定的临床价值。对此类品种,除体外药效学试验外,应采用动物体内药效学研究考察拟给药途径下的预防有效性。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目前我国至少有两款吸入式和鼻喷式新冠疫苗进入临床试验阶段或已结束临床试验,另外,还有多家药企在临床前开发阶段。

此外,针对无症状感染者开展临床试验的考虑,CDE指出,目前认为对无症状感染者进行药物干预的治疗学意义有限。如申请人计划进行该人群临床研发,需结合国家疾病控制部门的意见综合考虑。

对于轻型/普通型患者研究主要疗效终点,CDE明确表示,对于新冠治疗药物用于轻型/普通型受试者的临床试验,国内外指南均主要推荐临床结局作为主要疗效终点。但随着奥密克戎变异株的出现,其致病力有所减弱,发展为重型/危重型或死亡的比例较低,难以观察到临床结局方面的改善,因此,可考虑选择临床疗效指标(在适当的时间内评估至持续临床恢复的时间)的改善作为主要疗效终点,病毒学指标作为关键次要疗效终点。

CDE还明确指出,目前有一些已经较为落后的免疫技术如卵黄抗体等仍在进行申报,不鼓励其继续研发。

目前,全球已经上市的主要新冠治疗药物包括辉瑞的Paxlovid(口服),默沙东的Molnupiravir(口服) 、吉利德的Remdesivir(注射)以及真实生物的阿兹夫定(口服)等。此外,国内还有10多个处于研发阶段的新冠口服药。

其中,作为首个国产获批新冠口服药,阿兹夫定的有效性及安全性备受关注。

对此,近日国家成都新药安全性评价中心主任岑小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专业角度来谈药物的安全性,要结合毒性试验中的药物(安全)剂量/给药途径和临床人体药物暴露量/药物浓度等因素综合分析,如果离开这些因素来谈药物的安全性,是不够科学的。

在岑小波看来,阿兹夫定审评报告中关于遗传毒性、生殖毒性所涉及剂量,是在动物身上进行毒性试验的安全剂量,和用于临床人体的治疗剂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阿兹夫定片Ames试验中,其安全剂量下的试验浓度是人体临床剂量下血药浓度的近10万倍。CHL染色体畸变试验中,生殖毒性实验安全剂量下的药物暴露量是临床治疗剂量下暴露量的60多倍,也是一个较高的治疗安全窗口。

换言之,阿兹夫定用于新冠的治疗,在人体内很难达到那么高的浓度,安全性良好。就临床而言,阿兹夫定遗传毒性、生殖毒性具有较大的安全窗口。 

如何把控新冠口服药安全性?

此次由于阿兹夫定是应急附条件批准,这也意味着后续有诸多方面亟需关注。

CIC灼识咨询合伙人王文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附条件批准是指用药人群是需要严格按照医嘱和药物说明来进行用药。新药的临床试验设计是以要求的患者样本和评估周期的条件下记录的临床数据是否达到临床终点作为审批的依据,药品上市后在患者用药后是否出现值得关注的药物安全性问题、副作用等,也是需要关注上市后真实世界的实际用药情况,来进行验证和补充的。

“这也是之所以国家药监局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继续开展相关研究,限期完成附条件的要求,及时提交后续研究结果来作为进一步评估依据的原因。”王文华说,除了真实生物的阿兹夫定获批外,目前国内已经有几家药企的新冠口服药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君实生物的VV116以及开拓药业的普克鲁胺已经进入临床三期;前沿生物的FB2001已获批开展二、三期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先声药业的SIM0417获批开展二、三期临床试验;众生药业的RAY1216已进入一期临床试验,科兴制药与深圳安泰维生物医药合作开发的SHEN26已获批开展一期临床试验;泽璟制药用于治疗重型新冠患者的临床试验也已获批。

面对众多在研新药,研发中该如何把控安全风险?

比如针对药物的致癌性研究,岑小波指出,一般是患者需要长期服用的药物需要做此类研究。比如,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的药物,患者需要长期甚至终生服用,就需要研究药物的潜在致癌性。而对于短期(如7天以内)服用的药物,如普通感冒药,一般不去关注这些药物的致癌性。此外,如果在药物非临床研究中,包括遗传毒性试验或一些长周期的毒理学实验中,有致癌信号提示或其他同类结构药物有致癌提示时,尽管该药不是长周期用药,会考虑其致癌性风险。

国家药监局审评报告中也提及,阿兹夫定“致癌性风险尚需通过后续致癌性试验评价”。报告称,临床上拟长期用药,治疗周期超过6个月,目前尚未开展致癌性试验。根据ICH S1和M3要求:对于开发用于治疗某些严重疾病的药物,在批准上市前可不必进行致癌试验,但要求在获准上市后进行。

对此,岑小波表示,这是遵循国际上的惯例,需权衡病人的获益-风险比。对于临床急需的药物,虽然有些研究还没结束,可附条件批准上市。如治疗恶性肿瘤、艾滋病、罕见病等药物,因为药物致癌试验往往需要2~3年时间。这种情况下,附条件批准药物上市对于病人尤其临床急需病人来说,获益大于风险。

岑小波透露,目前阿兹夫定正在开展致癌性试验。阿兹夫定用于治疗艾滋病,有人可能会长期甚至终生用药,有必要开展其致癌性的试验。

(作者:季媛媛 编辑:徐旭)

季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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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健康版记者。跟踪报道医疗医药大健康行业最新动态及相关政策解读。常驻上海,关注新药研发,也关注疾病预防。(微信号:jyy199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