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发布首个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案由向多元化发展,标的金额上涨趋势明显

21资管+杨希 2022-08-06 11:07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杨希 北京报道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蓬勃发展,资产管理行业中监管套利、杠杆不清、多层嵌套、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履行不充分等问题集中显现,导致了大量纠纷。

8月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2019-2021年上海法院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下称《通报》)。上海高院表示,《通报》的推出意在推进裁判理念和标准统一,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向社会阐述裁判理念,向市场提示风险,以期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更加健康规范发展。

上海高院金融庭庭长单素华介绍,2019-2021年上海法院一审审结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共2,672件,案件标的总额从2019年的269亿余元增至2021年的333亿余元,涨幅为23.79%。案由向多元化发展,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诉讼主体方面,投资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为1,725件,占比64.56%,其中自然人投资者占比较高;管理人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为1,384件,占比51.80%,管理人、销售机构、底层资产债务人等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较为普遍。

标的金额上涨趋势明显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在传统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人之外,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各类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纷纷在各自行业领域开展资产管理服务,形成了名副其实的“大资管”格局。

《通报》指出,资管新规落地后,在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并完善监管机制的过程中,不少涉资管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案件审理中发现资管合同的法律关系定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范围、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刚性兑付条款的认定原则、资管通道业务的法律效力及资管产品的退出及清算责任等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有待进一步解决。

具体来看,2019-2021 年度,上海法院一审审结涉资管纠纷案件数量分别为1,044件、750件、878件。因大多数资管产品对投资金额设有一定的门槛和标准,故涉资管纠纷案件与一般金融商事案件相比标的金额较大。上海法院一审审结的案件标的总额从2019年的269亿余元增至2021 年的333亿余元,涨幅为23.79%。2019年至2021年案件平均诉讼标的金额分别达到 2,577.41万元、1,582.84万元、3,193.48万元。总体来看,案件数量呈现波动,但标的金额上涨趋势明显。

《通报》披露,在近三年审结的涉资管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占比超过了70%。在超过100万元的大标的金额案件中,诉讼标的金额1亿元以上的案件数量共计142 件,占比5.31%;诉讼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案件数量为166 件,占比6.21%;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至1000万之间的案件数量为485件,占比18.15%。

 

案由、诉讼主体向多元化发展

从案由情况看,《通报》披露,近三年上海法院审理的涉资管纠纷案件中,案由较为分散,包括营业信托纠纷、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等十余种。审结数量排前五的案件类型分别是委托理财合同纠纷865件,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486件,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402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21件,营业信托纠纷167件,占比分别达32.37%、18.19%、15.04%、8.27%、6.25%。

就原告诉讼主体方面,在涉资管纠纷案件中,大部分系投资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此类案件数量为1,725 件,占比64.56%;其余一般为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管理人,代表资管产品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原告为投资者的案件中,自然人投资者占比较高,少数案件由投资机构或者其他资管项目管理人起诉。

从诉讼被告主体分析,涉资管纠纷案件中被告主要为管理人、担保人、底层资产债务人、销售机构等,管理人被诉的案件数量为1,384 件,占比51.80%,合伙型私募基金中合伙企业被诉案件数量为205件,占比7.67%。在涉诉案件中,原告多选择起诉数个主体,管理人、销售机构、底层资产债务人等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较为普遍。

《通报》进一步指出,当前涉资管纠纷案件的争议问题呈现新颖、复杂、多变的态势。涉资管纠纷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资管业务交易结构复杂,新类型、疑难复杂法律问题不断涌现,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如资管产品销售者或发行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认定标准、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责任边界、刚性兑付条款的认定原则、资管产品的退出及清算责任、损害赔偿与投资损失确定的关系等。

此外,在资管产品通过互联网等新型渠道销售的情况下,销售机构是否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出现了电子证据认定标准上的争议。如投资者电子签名的真实性、投资者仅提供一次签名而销售机构将该签名用于多个合同文件的效力认定以及交易行发生时的合同文本与诉讼时的合同文本是否一致等问题往往成为此类案件中的争议焦点。

在投资人较为关注的损害赔偿及损失确定关系方面,《通报》指出,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需以损失确定为前提,而资管产品只有退出并清算分配后才能确定实际损失,但在管理人有过错且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下,如何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赔偿是否必须以产品清算为前提、未实际清算情况下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也出现了较大争议。

建议推进立法统一,加强监管政策协调性建设

在《通报》的最后,上海法院针对涉资管纠纷案件中出现的问题给出了五点具体建议:

(一)推进立法统一,明确并完善资管行业上位法法律体系。从立法层面,一方面要加快推进《信托法》与《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等相关监管法律的统一,稳定市场预期,为推进统一监管提供 法律支撑。另一方面要立足于资管业务民商法基础与监管法基础的衔接,建立完善的上位法体系,明确各类资管产品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为争议解决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监管政策协调性建设,建立统一的资管行业监管体系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出现了大量的监管真空和套利。监管机构应进一步按照《资管新规》确定的各项监管原则,持续推动资管行业监管标准逐步统一。

(三)推动市场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促进合规审慎经营资管产品销售机构、管理人、托管人等市场机构是资管行业的直接参与者,市场机构加强合规审慎经营是资管行业平稳有序发展的直接保障。

(四)强化投资者教育,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当前资管市场中,中小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差、风险管理能力弱的现象仍未得到有效改观,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是资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迫切需要。

(五)统筹推进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资管纠纷具有涉众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建立多部门协同的纠纷预防和风险防范机制,有助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稳定。

(作者:杨希 编辑:李致鸿)

杨希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记者,21世纪资管研究院研究员,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关注资管、财富、法律与金融风险。欢迎交流,邮箱:yangxi@sfc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