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快评:建立薪酬追索制度,完善金融监管

南财快评谢远扬,刘岩 2022-08-08 20:36

近日,关于金融业薪酬机制调整的措施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8月5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其实包含很多内容,但是关于薪酬机制的调整却成为了最为注意的一条。本来众所周知,金融行业薪酬高是世界的普遍现象,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金融行业的薪酬普遍要高于传统行业,尤其是作为经济支柱的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

同时,我们也必须了解,金融产业,在理想的情况下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金融产业本身并不直接创造财富,其目的仅在于服务实体经济,然而随着金融产业的发展,其本身却不断出现异化,一部分金融产业逐渐偏离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服务本职。这一趋势甚至深远地影响到了原本从事第一、第二产业的大量企业。比如,大量的上市公司,其并不关注通过企业的良好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来保证其股东的收益,反而热衷于通过逆回购等一系列纯粹的金融手段,来推高公司的股价。而且金融投机是一个典型的零和博弈,凡有人从投机行为中得利,就一定有人受损,而后者往往是由小股东和普通的金融消费者所承担。更何况,金融产业能够吸纳的就业人数相当有限,当大量的财富在相对较少的行业参与者中分配,就必然带来行业薪酬的高企,增加社会的整体不公平。

所以,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有关注证券金融行业薪资环境的内容,强调推进薪酬递延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也就不难理解了。

所谓薪酬递延是指,相关人员的薪酬在当年并不全部支付,而是当年支付一部分,剩余部分在余下的几年内,分批支付。按照《通知》要求,“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所谓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是指金融企业的高管和对企业风险决策有影响的员工,因为自身原因,导致风险发生,造成重大违规或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不仅可以止付未支付的薪酬,并且对已经发放的薪酬予以追回。不难发现,薪酬递延和薪酬追索制度是相互联系的,两者共同的目的在于将薪酬和风险相挂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金融企业高管和员工从事高风险行为的投机行为。

早在2021年的2月,银保监会就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在银行保险机构内推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要求。《通知》只是将相关制度推广到国有金融企业当中而已。然而,这项制度的推广和实施,远远不是一纸通知就能够实现的,其需要大量的细则加以补充。一般来说,实施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还需要对如下的内容加以明确:

第一,适用对象,即向哪些对象追索。《通知》只提到了企业高管和对风险决策有影响的员工。企业高管仅是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其具体涵盖范围,并没明确,一般认为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企业的董事会秘书等都可以视为企业高管,但这个范围并非法律的定义。而相关对风险有影响的员工范围就更大,具体项目的决策人员,操作人员,提供风险评估的人员,都可视为对风险有影响的员工,那此时的追索范围是否将其都包括其中,还要通过具体规章进一步细化。

第二,适用情况,即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追索。《通知》提到了因未能勤勉尽责,导致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企业造成重大风险损失时可以追索。那么在这里的未能勤勉尽责的“责”是指何种责任?一般来说,是指专业人士的注意义务,但在金融行业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为风险的发生造成损失也是客观现实,所以对于未能尽责的判断可能还需要结合后果,即“重大”违法违规,以及风险损失,来确定。只有在发生重大情况时,才会被认为未能尽责。但这里的重大标准如何判断,也没有定论。一般认为,所谓重大违法违规,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并且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换言之,是由行政机关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而重大风险损失则需要根据损失的金额加以判断,在不同的金融企业,从事不同的金融活动中也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并且还需要考虑到具体的社会影响。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条对所谓“重大损失”的界定为50万元,但这个标准对于金融企业而言,显然较低。

第三,追索比例,即在多大的范围内,向责任人追索已经支付的薪资报酬。如前文所述,追索的适用有多种具体情况,根据比例原则,不同的情况如果只适用同一追索标准,显然也不符合过错和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因此,对于何种情况下,应当向当事人追索的比例,也应当在细则中明确。

第四,追索程序、责任部门、争议处理和问责机制。薪酬的追索,既然是一个惩罚的机制,当然也应当有相关的正当程序以及具体的执行部门,这样才能明确化追索的操作流程。此外,还应当给予当事人维权的机会,比如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虽然造成了重大风险损失,但其已经尽到的自己的勤勉责任,就应当免责。最后要保证追索制度在建立之后得到贯彻,就需要有相关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如果国有金融企业对于责任高管或者员工未进行追索,相关金融主管机关,是否处罚金融企业,还是代替企业直接向责任人进行追索,也需要在具体规范中加以确定。

可以预见,无论是薪酬递延还是薪酬追索都是不容易建立的制度,因为其在本质上属于金融企业自己为自己设限,需要有关部门的强力推进才可能成功。中央反复指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我们期待着随着对金融监管的完善,让金融行业回归宗旨,发挥其积极的本职功能。

(谢远扬系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院讲师,刘岩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作者:谢远扬,刘岩 编辑:李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