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托育、生育津贴、住房支持:17部门20项举措支持积极生育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尤方明 北京报道
2022-08-17 19:30

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首要因素。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尤方明 北京报道 “十四五”期间,我国将进入人口负增长阶段。新时期人口工作的着力点是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后顾之忧。

8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围绕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出20项具体举措。

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指导意见》有关情况进行介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以及加强住房支持措施,是本次发布会提及的重点。

加快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首要因素。城市中大概有1/3的家庭有托育的需求,但现实中我们供给还是不足的,特别是普惠性的服务供给确实是个短板。”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郝福庆在发布会上如是说。

郝福庆表示,《指导意见》重点围绕五个关键词下功夫,即“基本、普惠、投资、收费、减负”。

基本,就是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指导意见》提出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突出对幼有所育的基本民生保障。

普惠,就是着力增加普惠性服务。发展公办托育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来投资,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建设社区服务网点,探索家庭托育模式,有条件的幼儿园也可以向下延伸,招收2-3岁的婴幼儿。通过以上多种渠道,鼓励多方参与,有效扩大普惠性的托育服务供给。

投资,就是加大投资支持力度。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的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项目给予适当支持。通过中央投资的支持引导,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大投资力度,共同加强托育服务行业的能力建设。

收费,就是规范各类服务收费。明确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订,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合理确定托育服务的价格。

减负,就是减轻机构经营负担。除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以外,托育机构的水电气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各地也要出台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一揽子政策,同时在一些特殊时期,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疫情期间的纾困政策。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监察专员杜希学表示,2020年至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持续开展了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20亿元,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超过50亿元,累计新增托位20万个,推动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同时,各部门也对发展托育服务提供了大力支持。如教育部在本科和职业教育阶段增设了托育相关的专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社区托育服务的税费优惠措施,并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全国总工会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发展托育服务等。

但杜希学坦言,我国现代托育服务体系毕竟是从无到有,起步较晚,这两年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截至2021年底,每千人口托位数是2.03个,距离“十四五”期末要达到4.5个的目标还有不小差距,与人民群众的期盼也有一定距离。《指导意见》从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提升托育服务质量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措施。

“各地和相关部门围绕既定目标,将同向发力,共同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步伐,为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做出应有的努力。”杜希学说。

生育津贴政策将统一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一年多来,各地各部门先后出台各项鼓励生育的政策措施,其中关于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的探索颇为常见。

此次《指导意见》提出,由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表示,这一提法主要出于三个原因:一是坚持基本保障。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的支撑能力,但同时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

二是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之外新设了生育奖励假。整体上来看,各地的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特别在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有不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造成地区间、人群间的攀比。

三是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实践表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不利于男女的公平就业,继而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需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共同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体系。

有地区对发放生育津贴提出了结婚证等前置条件,一些未结婚但已生育的女性办理生育津贴可能存在障碍。刘娟对此回应称,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提供结婚证。后续国家医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有关情况,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刘娟解读称,随着新业态、新经济的发展,各方都很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因为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不在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完善制度,也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此外,这一探索也有利于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权益,促进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就业。

加码住房支持

住房支持亦是《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的举措。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潘伟分别从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两个层面介绍了支持措施。

在公租房层面,截至2021年底,公租房保障已帮助111.4万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6.9万三孩家庭、2.3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

潘伟表示,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继续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以这次《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契机,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公租房精准保障的力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支持。一是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的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二是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三是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因素产生需求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给予调换。

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潘伟介绍称,近两年全国已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6万套间,能够解决700万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在整个“十四五”期间,全国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870万套间,预计可以帮助2600多万新市民、青年人改善居住条件。

(作者:尤方明 编辑:林虹)

尤方明

政经版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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