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 唐婧 北京报道
“个人养老金应该尽快扩大人群覆盖范围。4月印发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对第三支柱设计了税收优惠,且规定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这对没有常规性缴纳个税的广大低收入者而言,无法起到激励作用。另外,第三支柱在城市先行试点,也降低了其对农民群体的可及性。还有一些人没有资金投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与第三支柱也存在困难。”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在“积极发展个人养老金,构建养老体系新支柱”主题研讨会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解读报告发布会上表示。
会上,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中心和21世纪金融研究院联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解读报告,就金融单位在推进个人养老金发展的实践探索中如何把握政策原则和规避创新风险进行了深入论述。
2021年12月,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相关部委、相关团体相继出台多项政策规定,相关机构也在积极筹备、开展试点。
王向楠指出,个人养老金的个人性、自愿性和渐进积累性决定了其要走市场化的道路。《意见》也提出,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建设第三支柱也应对低收入者给予更多支持,增加养老金的覆盖率,这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题中之义。
制约个人养老金进一步发展的因素还有哪些?如何提速第三支柱建设,以应对“未富先老”的社会经济挑战?王向楠分享了他的看法。
普及个人养老金要过几道关?
一是个人养老金吸引的人群范围有限。个税优惠对没有常规性缴纳个税的广大低收入人群,无法起到激励作用。在城市先行试点,则降低了对农民群体的可及性。平台工作者、个人代理工作者、自我雇佣者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数量庞大,更需要养老保障,但参与个人养老金的主动性还不高。
二是个人养老金倡导的长期性与居民普遍重视的流动性之间存在矛盾。在很多人看来,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不足以抵偿流动性丧失的成本,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居民的参与积极性。当前,个人账户制度尚未建好,参与人难以清晰便捷地获知自身养老金储备的情况。
三是过于关注中短期投资收益的投资观念仍待改变。经过几年的整顿规范,市场上以“养老”冠名的金融产品虽然基本都具有养老功能;但是,大部分养老类的理财、存款和基金产品以及部分保险产品的期限仍然偏短,养老保障作用偏弱。
四是市场风险防范机制亟待健全。个人养老金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并强调自主选择和自担风险。从中长期来看,国内市场利率中枢有逐步下移趋势,长期资金面临较大的再投资风险和成本收益错配压力,股市的波动较大,非标资产风险较高、流动性整体不佳。这种情况下,健全市场风险防范机制的必要性更加凸显。
五是居民养老金融素养仍有提升空间。很多居民的养老意识仍停留在被动养老层面,缺乏有效的养老财务规划。例如,居民对风险分散、税收优化、通货膨胀等概念的理解仍然不到位。养老金融产品的选项较多,结构较为复杂,又增加了居民的选购难度。
配套政策可向低收入群体倾斜
王向楠建议,个人养老金的配套政策应给予低收入者更多支持。一是可以给予现金补贴。当参与人向养老金账户的交费额达到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如4%)时,政府给予固定数额的补贴。二是政府或雇主进行匹配交费。此举可以提高个人储蓄和国民储蓄,有利于长期经济增长,并具有较强的再分配功能,降低贫困发生率。
王向楠指出,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应当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加入。第一,金融机构可以加强与行业组织、大型平台的合作,根据劳动者的特点和现实需求,设计并提供参与便利的产品。第二,可以要求大型平台积极协助所连接的灵活就业人员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提供代扣代缴及税前扣除等服务。三是考虑建立第二支柱与第三支柱之间税优额度共享机制,使得未参与第二支柱的人群可在第三支柱中获得更高的税优额度,提高他们的参与积极性。
王向楠还建言,应当对参与人中断缴费和提前领取行为更为宽容。一是允许参与人在更多场景下领取养老金计划中部分或全部资金。场景可包括永久性残疾、支付大额医疗费、支付子女抚养费、离婚分割,甚至支付首次购房款、支付符合条件的大额学费等。二是在第三支柱运行较长时间后,条件成熟之时,允许参与人在退休之前,将第三支柱个人账户与第二支柱甚至第一支柱个人账户对接,更有效地管理养老金资产。三是在今后较长时期中,不应让个人选择具体的投资标的,避免个人不成熟的投资心态损害自身利益以及助长市场投机风气。
“既要提供个人养老金在特殊情况下的灵活性,也要提升产品的养老保障属性。”王向楠认为,作为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初心是,满足居民退出劳动市场后的生活开支需要。因此,金融机构应帮助潜在参与人评估其养老收支缺口情况,从参与人的实际情况出发,设定充足性目标和基准交费水平,使其即使加上日常医疗和护理开支,仍能保持一定的消费水平。
在王向楠看来,应鼓励第三支柱产品承担长寿风险,即寿命越长,参与人领取的总金额越多。减少养老金积累期的现金分红,减弱产品的短期投资性和复杂性。奖励长期、分期领取,让临近退休者理解采取年金方式领取比一次性领取更能提供养老保障。
他还表示,要推进个人养老金进一步发展,加强投资者教育和督促金融机构履职尽责应当齐头并进。
一方面要提高第三支柱的准入门槛,提供养老产品的金融机构需要承担信托责任,并且具有良好的股东和公司治理状况。金融机构合作的销售渠道、科技公司也要有一定的门槛,且各方的责任范围一定要厘清。除此之外,个人养老金账户可以选择的养老产品也应有严格的准入门槛,相关从业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
另一方面,居民的养老规划能力和投资管理技能有待提高。个人养老金参与人应当理解复利原理、业绩比较基准等基本概念,掌握管理费、待遇领取等与其财务利益直接相关的信息获取渠道。
(统筹:马春园)
(作者:唐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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