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投教丨同居关系引发的家产争夺案:养子、亲子、同居人,谁有权继承?

我的私人银行边万莉 2022-08-31 12:00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边万莉 实习生张冰清 北京报道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因家庭财产纠纷而闹上法庭的事件屡见不鲜。当与前妻共同收养的养子、婚内出轨所生的亲子、离婚后同居对象等元素都出现时,这家产究竟该如何分配?

在本次介绍的案例中,一男子与妻子结婚后领养了一个孩子(养子),离婚后与另一女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育一子。该男子去世后,留下了一家100%控股的公司(认缴500万元)以及30余万的存款,引起了养子、同居女子及其子之间的财产纠纷。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裁判文书网的检索发现,这一纠纷先后出现了六次,拉锯时间长达四年。在此过程中,发现同居女子之子竟是该男子婚内出轨所生。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各方对财产分割方案各执一词,法院将如何判决?

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公司,可以分得股权吗?

1979年4月,杨平与霍红登记结婚,后收养一子杨聪。2005年,二人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杨聪由霍红抚养,杨平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北京丰台区一套2层别墅、3间房子及院子归霍红所有;北京丰台另一处四室一厅的房子、北京跃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股权(以下简称跃通水泥)股权归杨平所有。

离婚后,杨平未再婚。自2005年12月起,杨平与任丽一直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杨明。2015年,杨平突发疾病死亡。法院认定,杨平死亡时,其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36.39万元,持股跃通水泥100%,认缴出资额500万元人民币。

如何分配杨平名下银行存款及公司股份,杨聪、任丽及其子杨明争论不休。

任丽认为,她与杨平同居期间,共同经营跃通水泥,并以杨平个人名义持有该公司100%股权。在杨平去世后,她亦为公司的经营付出巨大精力,为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做出贡献。因此,希望分得该公司55%份额的股权。但是,杨聪并不认同这一观点。

对此,法院驳回了任丽的分割公司股权的要求。法院认为,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是在两人同居开始之前。不论任丽是否与杨平同居,也不可能因同居关系改变股权的归属,因此该公司股权系杨平生前个人财产,而非任丽所主张的其与杨平的共同财产。因此,任丽要求分割该公司股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该公司股权分割问题曾在2018年以“继承纠纷”为由出现在法庭上。彼时,杨聪和杨明要求分割杨平名下的公司股份和企业资产,以及海淀区莲花苑和北京市丰台区东老庄的房屋。法院判决,确认杨平名下的公司股权 50%归杨聪,50%归杨明所有;同时,杨聪需三十日内给付杨明房屋折价款,杨明也需付给杨聪一定钱款。

去世一方的银行存款,是与同居人的共有财产吗?

除了分割公司股权之外,任丽还提出了分割杨平36.39万元银行存款的要求。她认为,这是她与杨平的共同财产。自己与杨平未经法定结婚登记但具有稳定的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关系,且二人共同育有一子。故自2005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杨平去世,双方构成同居关系。

任丽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她有权要求分割诉争财产。

2015年5月12日,任丽擅自把杨平账户里的银行存款取出并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内。杨聪于2015年12月起诉要求任丽返还上述全部款项。在该案件中,任丽在答辩时表示,与该笔款项有关的纠纷应当按继承纠纷处理,并多次明确表示杨平名下的存款均系杨平遗产,应归属于继承人杨明。而杨聪则提出,自己作为合法继承人应该拥有这笔存款。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杨平这笔银行存款究竟属于何种类型的财产,任丽在前后两次案件中的口径出现了矛盾。在2015年,她认为是遗产,应按照继承纠纷处理;在2022年,又改口成共同财产。

对此,法院表示,任丽主张杨平的存款是共同财产并主张分割,这明显与其此前的自认不符,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禁止反言规则,其在本案中的主张不应被采信。同时,即使任丽与杨平存在同居关系,也不能仅以此认定杨平的银行存款属于任丽与杨平的共同财产,任丽主张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系共有财产,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综上,任丽要求分割杨平生前在农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在法律上只要没有登记结婚,就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都是各自独立的,所以说同居关系中的男女不存在共同财产这个概念,所有的财产都是相互独立的。”

那么,这笔银行存款究竟该何去何从?2020年9月公布的一份裁判文书揭开了更多的细节。

据杨明称,杨平给其出资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上了四份保险,并在《杨明保单明细》下端自书“爸爸尽全力给你保费交到2030年,如不能交到期,我把款存到卡里了,你自己办理手续,爸爸为你只能干这多了。2011年2月27日。杨平。密码在家檀木柜里。”杨明认为,该内容具有遗嘱性质,将其银行存款遗赠给杨明。

法院认为,虽然该内容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这是杨平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得到尊重和履行。该内容表示,在杨平不能将保费交到期限,才可用其名下银行存款,补足后的银行余款并未说明。依据计算,在杨平死亡时到上述保单到期还需交费1615620元,杨明扣留该数额后剩余的杨平存款数额应作为遗产由杨聪与杨明均等继承。

(作者:边万莉 编辑:曾芳)

边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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