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未实际使用借款,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李岩律师2022-09-15 16:02

借款人AB为好友,共同向出借人C借款,ABC签订了《借款协议》,AB在借款人处均签名并摁手印,合同中并未约定C的转款方式。当日C履行了合同义务,将出借款项全部打入A的银行账户,B未收到也并未使用该款项。还款日届至,AB并未归还款项,CAB告上了法庭。

焦点:B应该向C承担还款义务吗?

法院判决:AB作为共同借款人与C签订《借款协议》,C在二人没有约定“指定收款人”的情况下将借款转给其中一人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C已履行了出借义务,AB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B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借款人的身份签订《借款协议》,应知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李岩律师建议:

1、进行市场交易,涉及巨额钱款,为保障自身权益,无合同不交易,建议双方签订纸质书面合同,并仔细查阅合同条款。

2、若民间借贷中存在多借款人及出借人的情形,当事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应将每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例如向A转款XX金额,向B转款XX金额,AXX金额承担还款义务,BXX金额承担还款义务等。

3、除非有真正的借款需求,否则不可应其他借款人要求,在《借款协议》中以借款人的身份签名,且可以约定:借款人对XX金额承担还款义务。

4、实践中,共同借款人的关系(比如共同借款人之间并不认识、不是夫妻关系、只是朋友关系等等)、以及未实际收到及使用借款均不能构成有效的不还款的抗辩理由。

5、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实际用款人追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保存好证据资料:《借款协议》、还款证据等等。

(作者:李岩律师 )

李岩律师

专业人士

李岩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会计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首批遗产管理人,在金融、房产(含小产权房)、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方面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手机:13530137604(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