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能源企业首席合规官工作要旨

管晓薇2022-09-19 15:05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称为《办法》),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办法》自202210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提出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

综上可知,企业首席合规官在原有法律顾问高级管理人员的基础上又多了一层新任务,岗位不变,工作内容更为突出,服务对象更有针对性,对本单位以及下属单位都有监督管理职责。所以说,央企首席合规官这一岗位不可谓不重要。

岗位设定围绕职责分工,具体来看,《办法》央企合规审查提出了体系化的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可见,央企合规工作具有经营程序伴随性、决策事项前提性、职责确认的全过程性。由于合规工作的具体化特征、重要性特征日渐突出,监督问责方面,《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应当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开展责任追究。

中央企业涉及的行业种类繁多、产业属性与资源禀赋各不相同,谈到能源领域,首席合规官的工作恐怕更是繁重。能源领域关系到国家安全、关系到国际声誉,更关联国计民生的产业链条,为此,能源企业合规工作应当以能源领域工作种属为引导,能源领域纠纷特征为指针,加强安全性、规范性与可检测性的把握。本文将对能源企业首席合规官的工作进行一定的探索与讨论:

能源合规工作涉及到非诉讼领域的合规管理以及诉讼领域的应对把握。

在非诉讼部分,能源央企首席合规官,应当熟悉各类能源契约的分布和应用指标,排除缔约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能源契约覆盖了能源的勘探与开发、加工与转换、仓储与运输、供应与服务、贸易与合作、规制与管理等领域,契约无处不在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具体种类看,可能是能源开发契约、能源加工契约、能源储运契约、能源供应契约、能源贸易契约、能源规制契约等六大类集合性的能源契约,它们承载了能源私权主体和能源公权主体之间在能源的归属、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合意,促进了能源开发利用等环节的科学与有序。一些专门化的合同管理要求可能比其他领域的央企而言更加具技术性、更为严苛。比如,合同能源管理(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作为典型的能源服务契约,发展相对成熟、合同内容的约定也大都较为详实,首席合规官对此类合同的管理能力引导了企业运营发展的安全走向,应当以追求能源产业专属的“自然、经济、安全、生态”等多重价值的目的。能源规制契约类主要符合“更多关涉能源安全和能源生态”,能源贸易契约类主要符合“具备涉外因素和较大影响”、兼具“更多关涉能源安全和能源生态”。

诉讼部分,能源央企首席合规官应当对非常态合规手段即“出险”阶段的企业维权诉讼有独道见解以及熟稔的应对方式。虽然,中央企业都有外部法律团队负责一些诉讼事件处置,但是,能源央企由于技术性强、行业特殊性显著,一些涉讼合规案例由于有一定的敏感性,内控合规救济基本以企业内部法律部门进行牵头消解。首席合规官在这类情况下,应当对能源纠纷的种类了然于心,能够借助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分类排序以及专项应对处置。能源诉讼和部分能源诉讼依然可以在理论上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类型化分类,能源诉讼,尤其是部分能源诉讼属于新型的诉讼,其关涉利益多元、公益性强,涉外因素多、国际性足,专业知识广、科技性深,传统的审判架构包括法官组成等可能无法应对其所需的广度和深度。同时,与能源诉讼最为接近的环境诉讼,亦无法为能源诉讼提供系统的解决方案,因为前者与后者尽管联系颇多,但两者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不同,前者无法被后者所完美包

含。具体说来,两者都涉及到能源、环境的自然、经济、安全和生态等多维价值。合规管理中诉讼应对的分类化管理将是能源央企首席合规官要啃的“硬骨头”。

随着我国参与到国际能源合作中去的广度与深度日益加强,能源企业首席合规官今后应该考虑转向绿色清洁能源的海外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纠纷处置方案准备。一些新领域的诉讼应对策略应当具有前瞻性,例如知识产权领域纠纷,应聚焦卡脖子技术,加强环保方面的投入进展与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智慧能源系统建立合作中的本国本企业权益维护方案。以清洁能源领域为例,绿色清洁的能源技术不仅能够有效降低能源合作中物流、制度等贸易合作壁垒的制约,还能在减排的同时促使我国占领环保的道德制高点和未来新能源技术的制高点,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缓解我国的能源对外依存度,从而保证我国的能源国际合作安全,在这类国际合作以及纠纷解决中,首席合规官应当掌握合作方本土的法律法规,了解双方优劣势,明确准据法规则与国际私法相关规则运用,同时关注国际条约,明确本国诉求贴近我国能源战略的需求,抓好关键时机进行取证、维权或者协调解决各类相关纠纷,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作者:管晓薇 )

管晓薇

学者/资深律师

本号持续关注能源革命进展,深度对接能源与金融,深入研究和解析电力、石油天然气及其他新能源行业的法律实务问题。以市场规制和政府监管双重视野进行实务解析和制度探究。WECHAT:13661667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