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师牵线“拼团”买私募,1人代持3人资金被深套4年丨投教121

投教121朱英子 2022-09-22 17:17

合格投资者门槛保护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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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圈从来不乏追求高收益者,高风险的私募产品正是为此而生,与之相匹配的便是需要更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而从监管设立合格投资者门槛至今,总有“委托投资”“拼团代持”等现象暗流涌动,一旦潮水退去后便是一地鸡毛。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便收到过此类事件的爆料,由此梳理了下相关的案件,以警世人。

30万“拼团”买私募

爆料人叶某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已经陷入了延期无法退出的困境中4年了,她向记者表示,现在特别后悔当初的“拼团”买私募,延期后想通过投诉要回本金,然而各方投诉之后也一直没音信。

事情得从6年前说起。

2016年,时任某财富公司理财师赵某作为见证人,在一份《委托投资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与其一起签字的,还有其当时的下属徐某,以及“拼单”的叶某和程某。

记者拿到的这份协议文件上显示,经徐某、叶某、程某三方协商同意出资160万认购某信托发行的一个新三板定增项目(下称“定增基金”),其中徐某出资100万,占62.5%;叶某出资30万,占18.75%;程某出资30万,占18.75%。三方对该笔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取得共识(以银行转账实际到账为准),以徐某名下的银行账号作为认购账户,愿意按照出资比例享受该笔投资的收益和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也是徐某1人完成基金合同、风险测评等签署手续。

谈及当时的情况,徐某向记者表示,那时自己刚刚从银行跳槽到信托公司,对于业务还处于摸索阶段,定增基金发行时,其上司赵某非常看好该项目,并向其推销,徐某便卖掉了自己的房产准备认购100万。

认购时,赵某表示自己的资金不够门槛,想要搭在徐某的账户上购买,并让徐某签署了上述《委托投资协议》,直到见面签协议时,徐某才得知要拼单的并不是赵某,而是其找来的素不相识的客户叶某和程某。

“程某和叶某购买产品份额的业绩报酬也全部被赵某拿走,我本人分文未拿。”徐某如此说到。

赵某是如何找到叶某和程某的呢?

据叶某的说法,赵某和其邻居程某是前同事关系,赵某向程某推销上述项目,程某便拉着叶某一起“拼团”。“一开始他(赵某)让我们自己拼100万,我们说没有那么多,后来他才给我们出代持协议的主意,我们还以为是和赵某签,到了财富中心后,才冒出来个徐某。”

记者就此事还致电过赵某,问起其是否向徐某和程某推介该定增产品时,赵某并未正面回复。随后便挂断了电话。

各方一直处于胶着状态,而将其联系起来的定增基金,同样陷入胶着。

延期4年被深套

记者获得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推介材料显示,三人集资认购的是一款私募产品,投资标的为认购亚锦科技(830806)定增股票8000万股,暂定不超过2.5元/股,规模不超过2亿元,无锁定期。

彼时,亚锦科技的一笔长达半年的资产重组交易已近尾声,具体为,亚锦科技发行26.4亿股购买南孚电池60%股权,南孚电池的大股东大丰电器(后更名为亚丰电器)以其持有的南孚电池60%的股权为对价认购亚锦科技定向增发股份。

如此一来,亚锦科技获得了南孚电池60%的控股权,其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变更为26.45亿元,控股股东由彭利安变更为大丰电器,持股比例为99.81%,而大丰电器背后的操盘手则是鼎晖投资的实控人吴尚志和焦树阁,由此,亚锦科技的实控人也由彭利安变更为吴尚志和焦树阁,2017年后则变更为了焦树阁一人。

实控人的位子还没坐热,吴尚志和焦树阁便开始以鼎晖投资的名义筹划亚锦科技的第二次定增方案。亚锦科技公告显示,公司于2016年2月启动股票发行事项,本次发行约11亿股,募资额达27.63亿元 ,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21日,共64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进行了缴款。

这64名投资者中,便有徐某。

二次定增完成后,大股东亚丰电器的持股比例降至70.39%,定增基金持有亚锦科技1.87%的股份。

推介材料中显示,此次定增用于购买鼎晖投资控制主体持有的剩余24.306%的南孚电池股权;实现补充南孚电池资本金,满足亚锦科技业务规模扩大的需要。

退出渠道为,主要通过做市退出,原则上股价涨幅超过20%时即着手逐步减持。

推介材料中称,鼎晖投资计划新三板上市后逐步推进转板计划,根据南孚电池路演的情况,在股票上市后可能有前期未拿到定增额度的机构在二级市场上收购股票。

而在基金的存续期限上,设定为2年。同时,基金合同上显示,2年存续期限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延长本基金存续期限,若延长期届满时,基金财产仍未变现完毕的,则自动再次延期,直至基金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且基金固哪里人宣布本基金终止之日终止。

最后的结果如公告所示,亚锦科技原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杜敬磊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被判7年;亚锦科技被中国联通云南分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2.692亿元等等。

亚锦科技股价自2018年后持续下跌,最低点时1元不到,2022年9月22日,其股价在1.28元每股左右,至今未能超过当初的认购价,多家投资机构被套。

目前,该定增基金持股比例为1.858%。据叶某解释称,有的投资者因为受不了漫长的等待,选择了“割肉”减持。“我的钱不多,就慢慢耗着吧,只能当做花钱买教训了。”叶某向记者说道。

合格投资者门槛保护了谁?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最大的区别在于,私募基金是通过合格投资者制度、非公开募集和适当性管理制度来区分出具有相当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信托产品亦是在强调私募定位。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一直为监管部门所严令禁止。

在2014年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湖北证监局2017年发布的一则处罚决定书显示, 经查明,湖北运鸿创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鸿创赢”)在运鸿创赢光能1号基金的资金募集过程中,通过在投资者之间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的方式,间接向钟某、孟某君、王某婷、经某、李某燮等募集资金。

湖北证监局称,上述5名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均不足100万元,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也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述的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针对此项违规行为,湖北证监局责令运鸿创赢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庆、赵喆分别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并且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而在司法裁决过程中,投资者主张自己并非合格投资者以此要求返还本金的行为亦越来越常见。

2020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5日以160万元投资“米多资产-九鼎投资定向增发投资基金1号”,产品到期后无法完全退出,遂被告方基金管理人决定延长基金期限。

诉讼中,王某主张其并非合格投资者,向法院院提交了王某与其亲属及朋友之间的银行转账流水及签订的《投资合伙协议》。

关于王某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这一争议,法院认为,王某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保险销售资格证书,且在多家金融机构有从业经历。王某在购买案涉基金时填写了《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基金管理人对王某进行了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显示王某为中高风险投资者,与案涉基金的风险级别匹配。

此外,在王某填写的《合格投资者承诺书》中也明确作出其为合格投资者的承诺。现由于基金存在亏损,王某作为金融专业人士以160万元的认购款来源于其亲属及朋友等为由,主张自己并非合格投资者的主张,不予采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指出,合格投资者审查义务主要是针对理财产品销售方提出的,但同时也需要投资者以风险恰当匹配为共同目的,如实提供真实信息,在双方各尽其责完成审查和风险匹配后,投资者以自身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为由,主张自己非合格投资者有违诚信,亦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到,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费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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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英子 编辑:曾芳)

朱英子

金融版记者

21世纪经济报道金融版记者,主要关注信托行业,常驻北京,欢迎爆料和交流。邮箱:zhuyz@21jing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