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股权激励成了一种风潮,从初创企业到上市公司,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施对员工的股权激励。从公开可查的数据看,在2010年到2020年的10年间,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1]不管是初创企业还是成熟企业,许多都在做股权激励,但忽略了背后的架构和工具选择、条款设计以及税负,没有达到预想的激励效果。
我们特别邀请海通国际合作伙伴——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龚乐凡,就股权激励的法律架构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专业解读。

Q:海通国际私人财富管理
A: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乐凡
Q企业做好股权激励,需要特别注意哪些激励条款层面的细节?能否举个例子进行说明?
A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避免“股权战争”,需要严谨缜密地制备股东协议、股权激励文件,设计好科学的法律条款。我们发现,实践中公司以及参与上市的中介,对于股权激励的税务负担,没有清晰的认知,在税筹方面主要停留在寻找“税收洼地”上。而股权激励的法律架构一旦设立,公司递交了上市材料,税务后果往往“不可逆”,要再调整,往往成本高昂,空间也极为有限。如果在设计股权激励的时候,能够将法律和税务科学、专业地相结合,那么不仅员工可以高性价比地获得股权,降低认购的现金流压力,还能够合法地大幅度节省税负。
Q股权激励通常有限制性股票、期权等种类,哪个激励效果更好?
A这不是二选一。其实给股权、股票的激励方式有多种,例如创始人股,公允价认购,代持股,虚拟股等。根据不同的情况,对于不同的人,适用的方法就不同。这些激励种类的优劣势,需要结合企业所在行业、发展阶段及核心员工特点,来选择适配的激励种类,甚至可以混合激励。
就拿创始人来说,我就碰到过这样的案例:创始人受到孵化的大型基金邀请加盟公司的时候,拿到的是期权而不是创始人股份,表面上看好像没有区别,都是一样的股份数额,但是等到几年之后,公司的估值到了数亿美金,这位创始人才发现,他如果对于这些期权行权,需要缴45%的工资薪金所得税!但是如果当年律师能够告知,他应该直接拿创始人股份,而不是拿这个期权并且不行权,那么这45%的高昂税负本可以避免。
期权,是给予员工在未来达到某些条件后,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的权利。期权的预期收益较高,但也伴随着风险,因此较适合初创企业,初创时期是企业筛选人才最主要的阶段,因此员工的风险偏好必须和企业发展的特征相匹配。硅谷创业企业薪酬结构的一大特征就是“低固薪、没奖金、较高的期权”。
限制性股票,将直接给予员工 “受到限制”的股票,在限售期后,并完成相应业绩指标的情况下,员工才能解禁出售股票。当企业运营趋于平稳发展期,选择限制性股票则更为恰当。此时限制性股票的使用是用来激励员工,而股权授予的同时也将员工的长期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上面的这两种激励方式的区别的描述,只是代表理论上的情况,但是实践中,要做到“最优”的设计,则是需要专业的法律和税务的加持,无法用书本理论来套用实践。
Q不同激励种类,对应的税务和财务成本是怎样的?
A如果获得的是股票期权,当选择行权的时刻,就要面临税率最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股价越高,缴税的税基越高。公司所兑现的股权激励情况,也要记载于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税负自然不菲。
而对于限制性股票来说,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但同等条件下限制性股票的税务成本往往可能会更低一些。但这个又需要关注是否通过平台(例如有限合伙)来间接地持有股份,这种情况下,税务成本很可能会更高。
Q针对股权激励的架构设计中,员工持股平台成为常见模式。设计持股平台过程中,最容易忽略什么细节?
A不少股权激励,尤其是境内的企业,采用的是有限合伙的持股平台,一方面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由创始人或者一家受控的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担任,有利于创始人对公司更好的控制;另一方面,一个典型的认知误区是:有限合伙是税收透明体,这些激励对象担任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不会产生“平台”的税负,而LP个人只需要缴纳基本的个税。
不少人认为,个人担任LP,未来套现,应该缴纳的是20%的资本利得税(视乎真实情况而定),然而,他们在套现后才发现,他们需要缴纳的是税率为35%的“经营所得”税负(视乎真实情况而定)。另外,如果设置了持股平台,可能无法享受股权激励税收递延的政策,因为在技术上,高管并没有满足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要求,而是间接通过平台持有公司股票;除非获得当地税务机关认可,否则就无法享受这个递延的政策,可能因此而产生的较大的税负差距。所以,对于一些较大额的持股,例如核心高管的持股,可以个人直接持有,而不是通过有限合伙平台持有。如果是海外上市,那么通过员工股权激励信托(详情请点击)架构、适当的离岸架构,通过专业的架构设计,就可以更好地应对前述问题。
Q企业的股权激励陷入税负和财务的“陷阱”,有哪些原因导致?
A我们接触的企业客户中,经常在公司估值很高的阶段,才开始意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并存在一个严重的认知误区:税务筹划等同于寻找享受低税率或者所谓“先征后返”的相关地方政策。
恰恰是这个认知误区的存在,导致企业频频陷入高税负的难题。税务筹划的重要性比较容易被忽略,而往往等到企业意识到税务的问题的时候,公司估值已经很高,进行筹划的难度已经很大。
另外一个问题在于,对于员工激励类型的期权在行权的时候,会产生一个会计上的“股份支付”的问题,也就是这些期权会被视为“奖金”类型的支付,要在公司的损益中体现,这就会影响公司的利润。如果这个方面的问题能够早做准备,就可以通过架构和法律条款,一定程度上解决或者缓和这方面的问题。
还有,对于高管以及其他员工来说,自己购买、认缴公司的股份,也是一笔不小的投入——尤其当公司的估值不低的时候,对于很多人来说,存在巨大的现金流压力,需要不得不自筹款项来解决。那么公司是否可以借钱给员工?公司的大股东呢?其他的关联方呢?需要支付利息吗?还有没有更好的、结构性的方法,避免使用贷款,但仍然能够解决高管的现金流压力的问题?
这些方法,有些公司、法务及外部律师都不太了解,难以提示客户聘请相关的专家及时解决和应对。所以等一旦意识到,则有机会要即将面临高昂的税负,需要支付相当的代价去进行筹划和调整。
Q对于赴港上市的企业,在股权激励工具适配、模式选择及财税规划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A针对红筹模式下的境外公司,以开曼公司为例,股权激励的所有文件一般都以英文制备,配套适用的是开曼公司的法律,因此不少国内企业对之并不熟悉。有些企业会简单地把股权激励等同于股票期权,殊不知股权激励存在不同的工具,公司没有真正选择适合自己的激励方式,导致未来支付高昂的成本,也起不到好的人才激励效果。
另一方面,从激励模式选择上,对于采用红筹模式的海外拟上市企业来说,可以考虑采用信托的模式,尽早将限制性股票以及股票期权装入股权激励信托,有助于公司对这部分期权/股票的集中管理,也可以帮助激励员工进行税务筹划;另外,针对非中国国籍的激励对象,还要考虑适合境外法律的激励模式。这些都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细致研究和规划。
除此之外,在处理的赴港上市企业股权激励过程中,还会涉及外管登记程序、制备全流程法律文件、配合联交所披露与聆讯等多项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先咨询各方面的意见,较全面审视整个计划各个构成部分,设计出全面的解决方案,实现企业持续正态发展。
文|海通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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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家族办公室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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