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郭美婷 实习生周愚 广州报道
近日,《陕西省大数据条例》(下称“《条例》”)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八十一条,涵盖了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产业发展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内容。在大数据产业发展与应用方面,《条例》明确要鼓励企业开放搜索、电商、社交等数据资源,发展第三方大数据服务产业。同时,《条例》也特别强调大数据技术在推动智慧农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应用。
此外,《条例》还尤其强调数据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在数据交易违规和大数据杀熟方面,分别明确了最高100万元和10万元的罚款金额范围。
赋能乡村振兴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我国要加快发展智慧农业,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构建面向农业农村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
作为数字化农业大省,陕西省顺应国家整体农业数字化发展的要求,《条例》明确规定要促进大数据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为促进乡村振兴,《条例》还提出加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等具体要求。
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院长助理、博士生导师吴沈括指出,大数据在农业领域中的应用相当广泛,包括对土壤、水分、气候的大数据分析,农业规划和地区布局等,立法可以为农业数字化提供有效的业务指引。
事实上,陕西省并非第一个明确提出数字农业的省级单位。例如,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去年就正式提出探索数字农业道路。经过数年探索,上海市依托“申农码”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子“身份证”,依托“申农分”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基于大数据资源和积分模型的客观评价,实现了“政策找人”。
“在我国农业人口不断减少的情况下,以往粗放式的农业发展道路已经不再适用,农业数字化和精准化已是大势所趋。” 上海社科院绿色数字化发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信息所副研究员范佳佳强调。
此外,《条例》还对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发展提出要求,鼓励企业开放搜索、电商、社交等数据资源,发展第三方大数据服务产业,促进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范佳佳分析,此举可能是为了打破大型企业在数据资源上的垄断地位,通过立法规定,促使大型企业释放更多数据,为其他企业谋求更大的生存发展空间。
“只有在一个安全、有序、规范的数据生态中,企业才有意愿去释放、利用和共享数据资源。仅仅一部条例是不够的,还需要培育和重塑整个地区的数据生态,让更多的主体参与到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吴沈括表示。
在合作交流方面,《条例》也呈现出极强的地方特色。陕西是“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省际间在大数据领域的交流合作。
数据交易违规最高可罚百万
在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同时,如何规范数据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也成为了国内外的热点话题。去年,国家层面相继通过《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数据合规利用提供了强力保障。此次《条例》在数据资源、法律责任等章节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在数据交易方面,《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交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包含未依法获得授权的数据;(二)交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包含未依法公开的数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针对违规数据交易提出了明确的罚款金额范围。如果违反上述数据交易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交易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交易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和《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保持了一个强度上的协调,对数据交易的合法合规性提供了相对强有力的保障,从而规范、约束数据交易的发展。”吴沈括说。
范佳佳则认为,虽然对违规交易进行惩罚、规制和警戒是必要的,但数据交易仍然是一个新兴市场,如此高的罚款金额有可能扼杀其中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此前《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和《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也明确了数据交易违规的罚款金额范围,三地制定的罚款金额范围基本保持一致。
此外,在数据处理活动方面,《条例》还特别对大数据杀熟作出禁止规定,即市场主体不得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条例》明确,违反这一规定,侵害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郭美婷 编辑:吴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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