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究竟是什么?资管从业人员需注意!丨投教121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朱英子 北京报道
2022-11-03 17:30

该罪名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区分主要是犯罪主体的不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由自然人构成;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仅限金融机构的单位犯罪,个人不能单独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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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形成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共同参与的“大资管”市场格局。

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理财的过程中往往会积聚起大量的资产。这些资产一旦被擅自使用,会使得资产管理活动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扰乱金融秩序,“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便是为了防范与惩戒该行为而设立。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经济处于下行周期,原本藏匿的风险加速暴露,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涉嫌该罪名的事件开始增多。

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发文指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并不像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传销罪等金融类犯罪成为高发犯罪,而随着国家对于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于规范金融证券、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尺度也在逐步调整,曾经的一些“僵尸”罪名也有逐渐复苏甚至高发的可能。

以案说法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便是“明天控股”事件,实控人通过操纵旗下多家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022年7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单位明天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明天控股”)、被告人肖建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8月19日进行公开审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明天控股于1999年注册成立,肖建华为明天控股的实际控制人。2004年起,明天控股、肖建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和监管规定,采用分散股权、层层控股、隐名控股等手段,实际控制新时代信托、天安财险、天安金交中心、包商银行、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等多家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

2010年1月至2017年1月,明天控股、肖建华以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作为融资和担保主体,承诺还本付息,操控新时代信托、天安财险、天安金交中心分别发售主动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超出发售比例和销售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发售个人端及法人端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116亿余元。

2012年7月至2017年1月,明天控股、肖建华操控包商银行对明天控股的虚假融资项目不开展实质审核,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银行开展业务的规定,违背银行与客户约定,通过直接或间接购买信托、资管计划的方式将存款、理财资金等银行客户资金及受托财产转移至明天控股支配使用,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及受托财产共计人民币1486亿余元。

2013年11月至2017年1月,明天控股、肖建华操控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对明天控股设立的虚假融资项目不开展实质审核,违反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规定,通过直接或间接购买信托计划的方式将保险资金转移至明天控股支配使用,违法运用资金共计人民币1909亿余元。

明天控股将上述犯罪违法所得主要用于收购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海外投资等。案发后,明天控股及肖建华通过变卖资产、境外资金回流等方式,归还了部分违法所得。

2001年至2021年,明天控股、肖建华为逃避金融监管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行贿股份、房产、现金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8亿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明天控股、肖建华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明天控股、肖建华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应依法严惩。明天控股、肖建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配合追赃挽损等情节,肖建华还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对明天控股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550.3亿元;对肖建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万元;对明天控股和肖建华在上述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除此之外,2021年还有宏达股份、四川信托实际控制人刘沧龙因涉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大连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发现,华信信托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犯罪行为。

何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规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是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罪名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区分主要是犯罪主体的不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由自然人构成;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仅限金融机构的单位犯罪,个人不能单独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相较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来看,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仅限法定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委托理财业务,并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不成立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而应视具体情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论处。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称,受托义务不限于合同约定义务,对相关法规中的强制性要求,也属于受托人、资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受托义务。

例如,《信托法》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皆明确规定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信托报酬除外)、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与分别记账、不得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等等受托管理义务。该等信托法层面的受托管理义务规范,亦成为诸多资产管理类法律法规中(如《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受托管理义务规范的蓝本。

换言之,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中的“违背受托义务”,不仅限于违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体约定的义务,还包括违背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信托法等相关金融法律的规定的法定义务,甚至根据交易惯例、信义原则甚至社会上的一般观念认可能够形成受托义务的,只要认为这种受托义务是合乎情理并为人们所接受,都可以成为法律保护的受托义务。如果受托人并没有违反委托人与其的约定,但是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一样构成“违背受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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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马春园)

(作者:朱英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