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落地
中国养老金融责任发展白皮书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域 深圳报道 11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贾江介绍,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
《实施办法》规定,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实施办法》明确,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之后,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贾江表示,这两个账户都是唯一的,且互相对应。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可以一次性开立这两个账户。同时,账户里的资金可购买符合规定的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和公募基金等。
结合国家对个人养老金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实施办法》明确,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获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缴费凭证。
为维护参加人利益,《实施办法》强调,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另外,《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相关信息报送、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等其他方面作了相关规定。《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李域 编辑:李新江,视频许婷婷,实习生德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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