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评丨如何理解法律的底层逻辑?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2-11-05 05:00

文/郑渝川

我们驾车出行,难免遇到狭窄道路上两车迎头遇上,不得不以一方倒行避让来解决。该由谁倒车,默许规则通常是谁更容易将车倒出去(谁的车小、谁倒车距离短、倒车危险性相对较差),谁就主动倒车。

这种默许的生活化的规则来源于生活常识。因为如果更容易倒车的人坚持不倒,只会造成局面的僵持。法学学者、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桑本谦所著的《法律简史:人类制度文明的深层逻辑》一书指出:“比较成本的逻辑支配了绝大多数交通规则。”也就是说,人们常以通俗的、常识化的成本衡量来推导规则,类似的还有“转弯让直行”“左车让右车”、普通车辆为正在工作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让道等。

法律其实就来源于这样的生活常识,通常情况下具有一致性。如本书作者所说:“‘较低成本负责’因此成为所有法律部门共同遵循的责任分配依据。”理解了这一点,就能够比较正确地理解和处理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

较低成本者负责就是市场分工的法则,而这又源自自然生态,可以被理解为自然选择的基本算法。如果我们的左脚扭伤了,身体重量就会更多地转到右脚,导致走起路来一瘸一拐,如果一个人的一边脸大,一边脸小,很可能的原因就是脸小一侧拔了、缺了多颗牙齿,以至于牙龈萎缩,而另一方承担了更多的咀嚼任务。

显然,这里提到的法则可归于效率,有时显得不够公平。但回到倒车的例子,更容易将车倒出去的一方,能不能向接受礼让的另一方收取费用呢?可以。然而这样一来,一个简单的倒车问题就显得太麻烦了。

本书作者据此推导指出,法律强调公平,但法律执行不可避免地要回到效率、成本限制。“做任何事情都有个预算上限,无论拯救一条生命,还是侦破一个案件,都不可能真正做到不惜一切代价。”“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因而存在区别。

书中指出,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形式,而不保护作品内容;确定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是年龄,而不对心智成熟程度或独立生活能力进行考量;一个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就可以被推定死亡,就可以解除他人与之的法律关系,处置名下财产(尽管其活着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法律如此规定并没有放弃正义,而只是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受到了成本的羁绊。”

还要注意到的一点是,计算成本也要考虑适用的频率和数量。如果实施成本太高,有些法律条文,比如欧美早期的禁酒法、反通奸法、反高利贷法,以及以前实施过的公司资本欺诈类犯罪,都很难落到实处。

《法律简史:人类制度文明的深层逻辑》书中指出,“权责分配的法律逻辑只是模拟了市场的资源配置……(就像是)一个分布式的超级计算网络”,遵循化繁为简的逻辑,让决策尽可能简单,交易尽可能简化。法律也是如此,再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做到对每一种纠纷都提供详细、针对性的指导,因而理解法律的底层逻辑,获得“联结思维”就能对很多看似复杂的纠纷予以破解。

比如,为什么合同法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这是一条看上去主要保护承租人利益,让房屋交易不影响居住权的条款。但实际上,交易时,买方可以因此较为清晰地判定房屋市场价值、租金回报。而“买卖不破租赁”也增强了卖方资产变现的灵活性。所以,这样的条款实则三方共赢。

又比如,为什么法律规定没有保价的快递,快递公司如果遗失只需依照邮费的若干倍数赔付,而不是按照一些人常识理解的应当依照实际损失赔付?因为快递公司在快递没有保价时,难以确认托寄物的真实价值,不可能做到超过成本对每个快递实施最严密的承运。而快递物流行业出现货物遗失、损坏,虽然概率很低,但难以完全避免(比如运输车辆、仓库起火)。《法律简史:人类制度文明的深层逻辑》书中指出,保价制度的关键就在于提供信息,托寄人以较低成本披露信息,快递公司因此实现分拣作业,对贵重物提供更完善的承运。因此,保价制度实现了快递公司与托寄人的双赢。

如果一个人开车时,接到电话并出了事故,能不能向来电方索赔?不能,因为打电话与接听电话方出事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更深层次的理由是比较成本。开车时完全可以做到不接听电话,或者关机、静音,如果强加事故责任给拨打电话者,很可能很多人再也不敢给拥有车辆的亲友或者客户打电话了;又或者,有车辆的人为了确保自己不遗漏电话,只能专门请人帮自己开车,无论如何,社会成本会变得更高。由这个例子可以顺道推导得出,“气死人不偿命”这句俗话是符合法理的,因为人们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最了解,如果容易激动并导致发病,自己应当尽可能避免类似的诱导因素。

正如书作者桑本谦所说,《法律简史:人类制度文明的深层逻辑》这本书并没有设定任何专业壁垒和知识壁垒,而是用讲道理、说故事、解案例、辨析常识的方式,将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条文、原则、惯例的出处一一予以揭示,指出其与道德直觉、市场法则以及其他科学学科原则之间的联系。

人类法律最古老的起源就是最简单的算法,即“返还法则”。自此以后的文明发展历程中,经过反复试错、无数次的推倒重来,积累了今天仍然在遵行的法律法则。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则,或者说法律精神就在于“追求任何单一目标都要适可而止,甚至包括正义、真理和真相”。无论如何,“法律的准确性、语言的精准性与感觉神经的编码精度一样,都是要受成本约束。”所以,才会有法律事实对客观事实的替代,才会以程序正义取代实质正义,由此在许多相互矛盾的目标之间获得了艰难的平衡。

(编辑:杜尚别)